《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更新。“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已收錄331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55家,非核心期刊52家,集刊111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5月31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11908位作者的339321篇文章,總期數21969期,總字數32.3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6年第3期要目
【專題研討:權利保護的價值位階與利益權衡】
1.侵權賠償責任中的受害人特殊體質問題
程嘯(6)
2.定期經營性租賃中租金請求權的例外限制構造
賀栩栩(20)
3.論企業數據的合理使用
張真源(33)
【數字法治】
4.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平臺責任及其限度
李本燦(48)
5.“相互依賴武器化”背景下數據跨境基礎設施的法律保護
——以海底電纜為例
洪家宸(63)
【法學論壇】
6.行政訴訟中“禁止濫訴”的內涵嬗變及其制度邏輯
黃鍇(77)
7.“夾心層”住房保障治理的法律檢視與制度建構
陳雷(91)
8.檢察公益訴訟“刑事化”之反思
張文浩(103)
9.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利益與司法解釋中的利益衡量
程衍(117)
10.清代中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運行實態及其調適
白陽(129)
【域外法苑】
11.WTO禁訴令爭端中的不妨礙義務研究
馬樂(147)
12.在歷史與規范之間:16世紀法國的國家主權之辯
郭逸豪(163)
【評案論法】
13.論以多數決處分股東權益之效力
——基于決議效力與處分效力的區分
吳維錠(180)
【專題研討:權利保護的價值位階與利益權衡】
1.侵權賠償責任中的受害人特殊體質問題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受害人特殊體質是指受害人在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前已經具有的易于引發損害的生理或心理狀況,該狀況與加害行為結合后造成同一損害或者導致損害擴大。應當區分侵權賠償責任的成立與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分別討論受害人特殊體質問題。在侵權賠償責任成立階段,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侵權行為,行為人的侵權賠償責任成立與否。重點考察的是該行為是否屬于侵害受害人民事權益的行為以及行為人是否存在侵害生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的過錯。當行為人已經實施了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的加害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能否減輕賠償責任屬于責任范圍因果關系的問題。基于更好地維護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這一最高法益的價值判斷,應當采取蛋殼腦袋規則,受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得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理由,除非可適用過失相抵或屬于假設因果關系的情形。
關鍵詞:侵權賠償責任;受害人;特殊體質;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蛋殼腦袋規則
2.定期經營性租賃中租金請求權的例外限制構造
作者:賀栩栩(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在經營性租賃合同締約時,當事人應當考慮租期較長的情況,選擇單方解除權、解約金等合意工具,為雙方創設從合同拘束力中解脫出來的可能性;在履約時,出現締約時未能預見的商業風險,則應當積極通過協議變更或解除的方式,調整合意。定期經營性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不愿繼續履約,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轉租本身帶來的無法量化計算為損害賠償的時間和精力支出,承擔新承租人再次違約的風險,并且其應提出協議解除的要約,以特約方式補足司法解釋規定中賠償范圍的不充分,為出租人創設一個與原本的價金、租金繼續履行請求權近乎相同的法律狀態,由此達成排除金錢債務履行請求權和將出租人的違約救濟限定于損害賠償的目的。
關鍵詞:金錢債務;司法終止;減損義務;效率違約
3.論企業數據的合理使用
作者:張真源(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學院)
內容提要:企業數據合理使用是互聯網信息自由權的自然延伸。數據確權主義、信息自由主義與工具主義之論爭,既未能明確非持有者使用企業數據的正當性邊界,亦未能為個案的利益衡量提供合理性判斷之原則與標準。為此,借鑒合理使用制度之原理與架構,有助于在現行法體系下析出企業數據合理使用之檢驗方法與實質性標準。企業數據合理使用的標準為,數據之上的社會利益超過企業對數據的壟斷利益。在此利益衡量基準之下,合理使用是不妨礙企業數據持有者行為自由所延伸的使用自由。其合理性在于不降低企業對持有數據之既定利益——即基于數據面向市場獲取財產收益的機會,進而肯定非持有者獲取企業數據潛在利益的正當性。從實質性判斷標準來看,應以公開與可獲取之性質,以非商業性使用、公共利益需要以及謀求數據潛在利益之目的,以權利混同下“大量復制”之程度,事先覆蓋對數據市場實際影響的分析;然后再以不正當競爭之損害與獲利及其運營負擔之侵害,作為判斷影響結果之標準。
關鍵詞:企業數據;合理使用;競爭性利益;信息自由
【數字法治】
4.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平臺責任及其限度
作者:李本燦(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暴力治理需要政府、平臺、公眾共同參與。作為信息社會的核心節點,平臺在多元共治的過程中至關重要。網絡平臺的治理責任不是基于其具有信息“守門人”能力,而是基于其在現代社會治理中的公共屬性。在強調平臺責任時,不能忽視其作為企業的私有屬性。作為法人實體,網絡平臺同樣享有憲法賦予的經營自由等基本權利。無論是對用戶言論自由的限制,還是對平臺自主經營權的約束,都應遵循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干預。對于網絡暴力的治理,網絡平臺應當以網絡生態環境調控為主,以內容監管為輔,通過積極建設網絡文化,消除網絡暴力賴以生存的環境,從而減少對具體內容的強制干預,降低內容過度審查的風險,維護言論自由的同時減少平臺對內容的監管負擔。網絡暴力內容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對于內容監管應當引入分級治理機制,針對違法特征不同的信息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以有效平衡言論自由與內容治理。當網絡平臺未適當履行義務時,其不僅面臨民事和行政責任,還同時面臨刑事處罰。在刑事責任的認定上,應注意監管或幫助對象的適格性。對不良信息的不適當治理,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應嚴格解釋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關鍵詞:網絡暴力;平臺責任;不作為;分級治理機制
5.“相互依賴武器化”背景下數據跨境基礎設施的法律保護
——以海底電纜為例
作者:洪家宸(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跨境的過程不能脫離物質載體,有必要認真對待數據跨境基礎設施的保護問題。其中,海底電纜的法律保護亟待強化。近年來,美國等國家將海底電纜用作戰略競爭“武器”,意圖監控和限制他國的數據傳輸。海底電纜的“武器化”具體表現為通過破壞、監聽等活動實現“全景效應”,以及通過接入控制、鋪設限制和技術封鎖等方式實現“阻斷效應”。當前,海底電纜保護的國際法和國內法均存在不足,這構成電纜“武器化”的法律根源。具體而言,“全景效應”利用了海底電纜保護的管轄權漏洞,應對的關鍵在于管轄攻防。我國可從規范執行管轄權的行使、明確司法管轄權的范圍,以及設定多層次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相關規則。“阻斷效應”的出現,則提示了電纜保護的法律發展與現實需求間的缺口。我國宜積極推動國際規則演進,同時,鏡鑒域外法的新發展,更新海底電纜的法律保護理念,逐步向跨部門協同保護、網絡安全法律體系保護,以及制度化韌性建設的方向轉型。
關鍵詞:數據跨境;海底電纜;武器化;管轄權;關鍵基礎設施保護
【法學論壇】
6.行政訴訟中“禁止濫訴”的內涵嬗變及其制度邏輯
作者:黃鍇(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禁止濫訴源于民事訴訟,后通過個案引入行政訴訟當中,厘清其規范內涵是規制濫用訴權的前提所在。禁止濫訴最早出現在2015年公報案例陸紅霞案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將禁止濫訴的規范內涵框定為禁止不具有正當性的起訴。訴的正當性是指通過訴訟所要保護的權益的正當性。但在后來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陳某東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擴充了禁止濫訴的規范內涵,將不具有實效性的起訴也納入濫訴之中。訴的實效性是指通過訴訟所能解決爭議的實效性。禁止濫訴規范內涵的嬗變折射的是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與轉型,基于訴的正當性的禁止濫訴強化了行政訴訟在權益保護方面的核心地位,而基于訴的實效性的禁止濫訴承認了行政訴訟在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有限功能。以訴的實效性為基礎的禁止濫訴在司法適用中應當受到三重限制,包括在范圍和程度上明確標準、在程序上強化濫訴判定的說理、在規制上限于柔性勸誡和本案裁判兩種方式。
關鍵詞:禁止濫訴;行政訴訟;規范內涵;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
7.“夾心層”住房保障治理的法律檢視與制度建構
作者:陳雷(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夾心層”住房保障是當前理論研究的盲點,也是實踐操作的盲區,從域外立法和實踐來看也是各國面臨的普遍難題。一方面,“夾心層”處于政府與市場交界地帶,極易產生政府越位或市場失靈;另一方面,“夾心層”又是城市化進程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必須直面的課題。實踐中政府治理存在的保障目標的失位、保障體系與市場體系的失衡、監管模式的失范、府際財政活動的失序、制度供給的失據等問題值得反思,這在31個地區面向包括“夾心層”在內的中低收入群體推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均有體現。解決問題的關鍵,需要立足“夾心層”的法律定位,明晰適足住房權對應的法理基礎以解決權利保障的理論分歧,構建多層次分階段的保障體系,同時借鑒比較法對于產權模式、監管模式、財政支出模式選擇的差異性,以提升權利保障的實效性。
關鍵詞:夾心層;住房保障;適足住房權;支出責任
8.檢察公益訴訟“刑事化”之反思
作者:張文浩(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檢察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與實踐運行,呈現出類似刑事公訴的單邊權力構造,具體表現為:檢察機關通過一體化工作機制推動檢察權能的上位集成,通過前置調查核實權并借助刑事偵查程序進行公權化的調查取證,因循權力本位的公訴“辦案”邏輯與懲罰性導向,推動法院從嚴認定被告法律責任。“刑事化”的運作模式既違背了比例原則對于權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也偏離了訴訟程序配置的基本邏輯,制約了公益司法保護的實踐效能與長遠發展。為克服“刑事化”之弊,檢察機關應完善內外橫向履職協作模式,從嚴規范一體化工作機制的適用;優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規則,通過調整級別管轄與受案范圍,扭轉此類公益訴訟一家獨大的案源格局。此外,檢察公益訴訟應引入職權探知主義非訟程序法理,強化法院探知事實的公法義務,彌補證據獲取層面的結構性缺陷,促使檢察機關還原為功能意義上的程序原告。
關鍵詞:公益訴訟檢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一體;職權探知主義非訟程序
9.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利益與司法解釋中的利益衡量
作者:程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中司法解釋權的運用存在一系列偏差,引入利益衡量規則規范司法解釋權具有必要性。訴訟利益界定和識別是進行利益衡量之前提,根據刑事訴訟中各主體之實踐價值需求,訴訟利益可被區分為抽象主體利益和特定主體利益。不同類型利益對應不同利益衡量規則。與抽象利益發生沖突時,原則上采取排除規則。特定主體利益沖突,應當采取比較規則,根據沖突利益之類型,確定利益優先標準。貫徹利益衡量規則,需要利益衡量開示機制、政法委的沖突協調機制以及全國人大的審查機制等程序性保障。
關鍵詞:司法解釋;利益衡量;訴訟利益;程序保障機制
10.清代中期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運行實態及其調適
作者:白陽(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清代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呈現出《大清律例》與《吏部處分則例》并行適用的“雙軌制”模式,即先依照處分則例的規定對官員施以行政處罰,若則例條文將處罰方式指向清律,或清廷認為需要加重處罰,則在官員革職后,再適用清律處以刑罰。該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呈現出以錯案結果為導向的“結果追責原則”,導致錯案追責制度過度嚴苛化。地方各級官員為擺脫責任風險,采取種種對抗與規避手段,從而造成了制度運行過程中的某種僵化與緊張狀態。對此,清廷通過不斷修正規制,并借助皇權的靈活裁量,試圖維系錯案追責制度的有效運行。
關鍵詞:錯案責任;雙軌制;規避;調適
【域外法苑】
11.WTO禁訴令爭端中的不妨礙義務研究
作者:馬樂(華東政法大學涉外法治學院)
內容提要:中歐WTO禁訴令爭端上訴仲裁庭在缺乏文義基礎的情況下,通過對TRIPS協定第1.1條第一句進行擴張性條約解釋,支持了歐盟關于成員負有不妨礙其他成員在其境內實施協定義務的主張。結合第1.1條第一句,仲裁庭相繼在第28.1條和第28.2條項下認定被訴中國禁訴令政策妨礙了專利權人在其他受影響成員境內行使其排他性權利以及許可權利。不妨礙義務的解釋論基礎突破了專利保護的地域性原則,并在缺少約文解釋力的同時過于倚重目的和宗旨解釋而缺乏條約解釋方法適用的邏輯自洽。由此推論出的不妨礙義務既不符合WTO義務的生成機理,也與TRIPS協定的義務結構不相適配。因忽視禁訴令本身作為FRAND許可訴訟雙方談判手段的商業邏輯屬性,仲裁庭在TRIPS協定爭議條款項下所論證的不妨礙義務缺乏正當性。
關鍵詞:禁訴令政策;TRIPS協定;條約解釋;不妨礙
12.在歷史與規范之間:16世紀法國的國家主權之辯
作者:郭逸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16世紀下半葉,法國爆發了曠日持久的宗教戰爭。在這場戰爭背后,法國法學家亟需創設穩固的憲法制度,以捍衛領土和平、防止國家分崩離析。彼時,“歷史”的發現為憲法制度的確立提供了理論武器。以杜穆蘭為首的法學家將歷史意識引入封建制度的研究,重構了法國的封建制度,為主權在君的觀念提供了法理論證。而他的學生奧特芒則將目光轉向法國的編年史,企圖用“憲法拜古主義”的方法,挖掘出神圣不可侵犯的“祖宗之法”,并最終在規范層面提煉出王國基本法,確立主權在民的理念,以此限制君主權力的行使。16世紀法國的公法研究,正是在杜穆蘭和奧特芒繪制的思想光譜中,展開了法國的國家主權之辯。
關鍵詞:規范的歷史化;歷史的規范化;憲法拜古主義;國家主權
【評案論法】
13.論以多數決處分股東權益之效力
——基于決議效力與處分效力的區分
作者:吳維錠(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多數決處分股東權益的法律效力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爭議不斷,而學術界和司法界并未形成共識。既有觀點分別圍繞資本多數決與股東同意,形成了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其實,資本多數決與股東同意二者的價值并無沖突,關鍵是區分決議效力和處分效力,但既有觀點均將二者效力混為一談。以處分股東權益為內容的股東會決議依資本多數決即可作出,其法律效力為形成一項處分股東權益的公司意思,并且包括異議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都須認可該決議內容為公司的真實意思;但單憑股東會決議并不能立即產生處分股東權益的效果,還需結合公司意思表示行為以及相關股東同意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特別規定。因此,多數決處分股東權益之效力判斷須從“股東會決議效力之判斷”和“處分效力之判斷”兩個層面展開:前者依附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則;后者還需考察是否存在相關股東的同意或法律的特別規定。
關鍵詞:資本多數決;決議效力;決議無效;公司利益;公司章程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由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現為“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CLSCI)”“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和“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法學專業核心期刊”,先后獲評“全國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國優秀社科學報”“華東地區優秀期刊”和“上海市最佳學報”。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