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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柯錦雄(律師)
以為又是一條“陰間新聞”,沒想到是有人扮鬼。
抖音黑板報6月23日發布一條信息,近日,平臺關注到,網友稱,有抖音賬號疑似為《明星到我家》綜藝節目“臨時婆婆”當事人,并于近期持續發布與節目中出演藝人李金銘相關的內容,引發廣泛關注。綜合判定,該賬號多次仿冒蹭熱度,違反社區規則,平臺已予以無限期封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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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李金銘參加了一檔農村真人秀綜藝,以“臨時兒媳”身份入住一戶農家。估摸著節目過于久遠,加上確實熱度有限,節目錄制結束以后多年,網絡隔三差五出現一些傳言,如錄制過程當中,李金銘被“婆婆”和“妯娌”欺負,結束后,該家庭不想放人,甚至起訴節目組要求“履約送媳婦”。更令人咋舌的是,這一家把李金銘吃剩的飯留下,都已經碳化,房間還保持了當時的樣子,“婆婆”在網上不斷發視頻等待李金銘回家。
說實話,這不是李金銘第一次以為此事上熱搜。此前李金銘微博停更多日,當時就有人提到過這一事件對李金銘的影響。不過,當時熱度沒有太大,平臺沒有處理。
而這一次,有媒體跟進采訪了農戶兒子,網上所有的傳言一下子就全暴露了,從沒有起訴過節目組或李金銘索賠20萬元,從來沒有跟他們打過官司,更沒有所謂的抖音賬號。這時候平臺后知后覺地迅速行動。
背后到底是誰在不斷炒作這件事情,不得而知。當然不排除一種極端的可能,李金銘的團隊背著她制造熱搜,這也能合理地解釋為什么李金銘一直聲稱自己沒有受到傷害。
當然,排除掉這個極端可能,不管李金銘本人怎么說,都不可否認仿冒賬號的行為侵犯了李金銘個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等。仿冒賬號背后的運營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自不必言,而問題在于,后知后覺的平臺要不要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在互聯網發展史上,有一個規則幾乎可以認為是互聯網的“護身符”,這就是“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來源于美國1998年通過的《數字千禧版權法》(DMCA),最早應用于版權侵權領域。而隨著互聯網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別是社交媒體的出現,“避風港原則”也從版權侵權領域延伸到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領域。
所謂“避風港”原本是船舶躲避風暴的場所,用“避風港”來命名這一侵權審查規則,其實就是賦予了網絡服務提供者,面對侵權指控時的抗辯理由。
我國引入“避風港原則”一開始也是在版權侵權領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引入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原則”。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系統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的具體適用條件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已失效)將“避風港原則”引入到利用信息網絡侵犯人身權益領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是“避風港原則”的具體應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網絡侵權若干規定》)更加細化了該適用規則。被侵權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而能夠被法院認定有效的書面通知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主張免除責任的。
在“避風港原則”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未及時采取措施而導致的擴大損失。而關于“及時”,法院會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避風港原則”賦予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很大的便利。按照該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錯誤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而通知-刪除屬于合理抗辯。這樣導致被侵權人很難徹底刪除網絡當中的侵權信息,因為被侵權人無法完全掌握所有侵權內容,并且一一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最后的結果往往是,刪除了一個鏈接,還有千千萬萬個鏈接在傳播。
原則之下,還有例外。“紅旗規則”就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
所謂“紅旗規則”是指,對于一些顯而易見的侵權情況,已經向紅旗一樣飄起,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注意到,進而采施刪除、屏蔽侵權內容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不能一概以不知道或者未接到侵權通知為由來免除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款規定其實已經具備的“紅旗規則”的雛形。但這里的“知道”顯然對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太高,《網絡侵權若干規定》第九條列舉了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本質上就是法律推定“應當知道”的要求。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對于“避風港原則”以及“紅旗規則”又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由原來“通知-刪除”規則,改變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將侵權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同時增加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反通知義務,需要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等于是增加了被投訴侵權網絡用戶的抗辯權利,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再是收到通知之后,就需要采取措施。實際上增加了“避風港原則”的保護力度。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完善了原本《侵權責任法》中“紅旗規則”不足的地方。
總之一句話,“避風港原則”要求被侵權人要通知,而“紅旗規則”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要主動。
那么在李金銘這件事情當中,抖音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就得判斷,流傳的侵權內容是否如紅旗般引人注目。
個人認為,仿冒賬號持續多年不斷發送關于李金銘的信息,已經屬于明顯地侵犯名譽的行為,不管這個賬號的主人是真的,還是假的,這些內容的侵權屬性都是一目了然的。平臺本應該知道,而不用等到李金銘本人通知才去采取封禁、刪除的措施。而實際上,這一次抖音也不是在李金銘本人通知的情況下采取措施的,而是看到媒體的報道。
前面說過,李金銘這事上熱搜也不是一次兩次了,平臺還需要等到媒體采訪之后才后知后覺采取行動,不得不說平臺是得了流量還賣乖。如果一直采用對毒流量甘之如飴,一出事迅速切割的態度,那平臺真得想想自己“記錄美好生活”的初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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