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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團伙在未取得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
秘密生產減肥壓片糖果
在產品中添加
已被國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
為逃避監管
他們在產品包裝袋上貼上
“貓糧”“狗糧”等標簽
通過快遞銷往全國各地
小鐘(化名)吃了減肥糖果后出現精神恍惚、走路不穩的癥狀,被緊急送醫。經檢測,這款號稱“天然果蔬提取、輕松瘦身”的壓片糖果,被非法添加了已被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為逃避物流檢查與監管,賣家將其偽裝成貓糧、狗糧發貨。經四川省筠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5月22日,法院對李某甲、陳某等11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二審判決,這條橫跨河南、四川、云南多省的有毒減肥藥產銷鏈條被依法斬斷。
減肥糖果被包裝成寵物糧食
“天然果蔬提取,只需幾盒,輕松瘦一圈!”2022年9月,小鐘被社交媒體上的一則廣告吸引,從云南賣家楊某甲(另案處理)手中購入“纖SO美”減肥壓片糖果套裝。服用僅兩天,小鐘就出現不適癥狀,嚴重時精神恍惚、走路不穩。被緊急送醫后,醫生根據其癥狀,懷疑減肥糖果中添加了違禁藥物,建議其立即停藥并送檢。經專業機構檢測,送檢樣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該成分在2010年已被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得知真相的小鐘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賣家退一賠十,獲法院支持。
被訴后,楊某甲將產品含違禁成分西布曲明的情況告知上游供貨商胡某,胡某亦將該情況同步至上家陳某。然而,陳某、胡某及下級代理葉某等人,在明知所售減肥產品有毒、有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仍繼續對外銷售。
2023年8月,筠連縣公安局接到宜賓市公安局交辦的線索——陳某等人疑似在減肥產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并將減肥產品銷至全省多地。公安機關立即對陳某等人立案偵查,邀請筠連縣檢察院依法介入。辦案檢察官建議從小鐘這一民事訴訟關聯案件入手,循線深挖。
經查,2022年初,陳某發現減肥產品利潤豐厚,便做起銷售減肥產品生意,從上家網購減肥糖果、果凍,通過網絡直播引流等方式發展下級代理詹某分銷,小鐘便是客戶之一。2023年6月,當上游貨源供應不足時,陳某開始重新尋找貨源,通過網絡論壇聯系到河南省太康縣的李某甲,批量購入散裝減肥糖果。彼時,李某甲與李某丙、李某丁、楊某乙、劉某、楊某丙等人早已形成規模化的產銷體系。2023年起,李某甲團伙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產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秘密生產減肥壓片糖果。為逃避監管,他們在減肥產品包裝袋上貼上“貓糧”“狗糧”等標簽,通過快遞銷往全國各地。“貼上這些標簽,就不會被嚴查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便于快遞發貨。”李某甲供述道。
為獲取更多客源、吸引消費者,陳某收到散裝減肥糖果后,用從網上定制的多款包裝盒進行包裝,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給下級代理胡某、李某乙、詹某、葉某等人,從而形成“河南生產—四川裝售”的跨省犯罪鏈條。
引導偵查固定證據
“該案系跨省作案,鏈條長、人員多,證據收集是難點之一。”辦案檢察官介紹,在依法介入階段,他們制定偵查引導清單,指引公安機關重點調取涉案人員轉賬流水、快遞發貨單據等電子數據,鎖定生產、銷售環節的記賬本、涉案金額等關聯證據,及時查封扣押減肥產品生產窩點的攪拌機、封裝機、原料等物證,固定李某甲、楊某乙等人采用“凌晨交易、錢貨分離、不見面”方式交貨的證據,為推定涉案人員對添加西布曲明的主觀明知提供關鍵支撐。
此外,檢警雙方共同明確了電子數據提取、物證保全、言詞證據固定的標準和要求,確保收集的證據鏈條完整、嚴密。
2024年3月,公安機關先后在四川筠連、河南太康抓獲陳某、李某甲等11名涉案人員。民警在李某丙的出租屋等生產窩點,查獲生產輔料、攪拌機、包裝商標及大量成品;在陳某、詹某等人住處或快遞倉庫,繳獲各類減肥產品600余盒。
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測,所有被查獲的產品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屬有毒、有害食品。
區分主從犯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024年7月12日,案件被移送至筠連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涉案人員的犯罪數額認定、主觀明知及主從犯劃分是影響定罪和量刑的關鍵因素,也是我們審查的重點。”辦案檢察官表示。
“我不知道這里面含有西布曲明,認識的很多人都在吃,我也告訴過他們吃后會有頭暈、厭食這些癥狀……”部分涉案人員在供述中辯稱自己對減肥產品里含有違禁成分不知情。對此,辦案團隊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調取相關微信聊天等記錄,結合楊某甲將產品檢測出西布曲明的情況及時告知上家等證據,推定胡某、陳某等人主觀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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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連縣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就案件涉及的跨省證據固定、下線人員所起作用、涉案人員情節等問題進行討論。
辦案檢察官逐案梳理犯罪事實,結合涉案人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分主從犯,并結合認罪悔罪表現、自首、退贓等法定、酌定情節,在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的同時,提出差異化的量刑建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筠連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甲、李某丙等6人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胡某等5人明知減肥產品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銷售,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5年11月,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甲、李某丙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陳某、胡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各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李某丙、李某丁、陳某、李某乙4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今年5月22日,二審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判李某丙、楊某乙(未上訴)、李某丁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二年一個月,各并處罰金,其余維持原判。
結合案件辦理,筠連縣檢察院聯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專項行動,重點針對網絡銷售減肥產品、散裝食品加工等風險領域,加大對食藥領域犯罪打擊力度。同時,結合典型案例開展食藥安全普法宣傳,向消費者講解有毒、有害食品的識別方法與維權途徑。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全媒體記者:曹穎頻 通訊員:李霜霜 田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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