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的質量直接關系農戶收益與農業生產安全,但此類糾紛常因產品質量認定難、損失鑒定復雜而陷入僵局。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化肥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某農資公司追索貨款,被告經營戶卻以“土豆屬忌氯作物,化肥含氯仍在包裝上印土豆圖案,致土豆裂果”為由,反訴該公司虛假宣傳。法院如何認定雙方責任?
案情 化肥包裝上的土豆引爭議
原告某農資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劉某在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間多次向該公司購買化肥,截至2023年3月,尚欠貨款45067元未付,請求法院判決劉某支付拖欠的化肥貨款及資金占用費等。
被告劉某承認欠款事實,但辯稱未付款是因該公司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劉某認為,土豆屬忌氯作物,不能使用含氯肥料。該公司銷售的化肥中含氯,但包裝上卻印有土豆圖案,導致其下游農戶種植的土豆出現裂果問題,造成經濟損失,自己的貨款也因此無法收回。為此,劉某向法院提起反訴,指控該公司銷售的化肥存在虛假宣傳,要求退款并索要三倍賠償。
判決 企業已盡義務駁回反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原告公司已履行供貨義務,被告劉某作為買受人應按約定支付貨款。
根據原告公司提供的銷售單等證據,法院認定被告劉某欠款金額為45067元。因劉某逾期未付貨款,故在支付欠款的同時,其應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針對劉某的反訴主張,法院認為,涉事化肥外包裝上已明確標注“含氯(高氯)”“忌氯作物慎用”等警示說明,已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即便該化肥不適宜土豆種植,劉某也需進一步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化肥禁止用于土豆種植,或直接導致土豆裂果問題,亦無法證明某公司存在故意夸大宣傳或欺詐行為。因此,法院認定虛假宣傳主張不成立,駁回其要求退款及三倍賠償的反訴請求。
宣判后,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認為商品有問題應舉證
法官指出,市場交易應嚴守契約精神,履行付款義務是買受人的基本責任。同時,當事人主張權利需以事實為依據,如果認為商品存在虛假宣傳或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廣大農民在購買、使用種子、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核對商家營業執照及生產經營許可,對于產品本身應當仔細查看產品包裝、有效期、合格證書、生產地等相關信息,同時保存購買憑證和發票,也可保留部分樣品,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可將其送至相關機構進行鑒定,依法維權。如果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農業行政部門舉報。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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