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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檢察院連自己指控的具體金額都算不明白,就把一堆爛賬扔給法院,讓法官去“算賬”,這等于是讓法院同時充當了控訴人和裁判者。控辯審的等腰三角形瞬間坍塌,程序正義蕩然無存。
撰文 | 楊雄
出品 | 有戲Review
在買菜的菜市場,我們常能聽到“這把蔥算你兩塊,口頭抹個零”的豪爽;但在莊嚴的刑事法庭上,如果指控一個人可能面臨數年,乃至十數年牢獄之災的起訴書,也能隨意來一句“口頭更正”,這便不再是市井的豪爽,而是法治的驚悚。
近日,云南昭通鎮雄縣人民檢察院的一份起訴書(鎮檢刑訴【2024】Z8號)在法律圈引發了不小的波瀾。
該起訴書指控重慶商人魯逸榮涉嫌行賄,但在長達數頁的文本中,不僅對案件來源描述不清,更要命的是,連行賄金額的具體數字、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狀態這等核心事實,都成了一筆糊涂賬。
面對家屬和辯護人的質疑,鎮雄縣檢察院在庭前會議上的應對方式堪稱“別出心裁”——口頭提出更正。
面對下級的這番“創新”,昭通市人民檢察院給出了一個極具中國傳統太極功夫的書面答復:
首先承認起訴書“的確存在錯誤”,批評下級“口頭變更不夠嚴肅”;但緊接著筆鋒一轉,定性這些錯誤“對指控事實無實質性影響”,并指示下級不予口頭變更,直接“由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予以判決”。
這一份行云流水的答復函,輕描淡寫地將一份嚴肅的國家公文,降格成了可以隨意涂抹的草稿,不僅讓辯護律師無所適從,更給公眾上了一堂生動而冰冷的“黑色幽默”普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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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報道截圖)
1、 刑期盲盒:一億元與三百萬的“無實質影響”
我們不妨先來看看,這份被上級檢察院認定為“無實質性影響”的起訴書,到底漏掉了什么“細枝末節”。
起訴書指控,魯逸榮為了感謝某國企高管劉猛的幫助,“先后三次承諾送給劉猛共計1億元人民幣,并約定待劉猛退休或需要用錢時再兌現。”
起訴書還指控,后來,劉猛被留置,需要上繳違法所得,魯逸榮便轉賬350萬元給其弟。此外,起訴書還指控魯逸榮向另一名高管許雷指定的公司轉款1270萬元。
那么問題來了:
魯逸榮的行賄金額,到底是一億,還是三百五十萬,亦或是這兩者的疊加?
在現代刑法體系中,“犯罪金額”和“既遂未遂狀態”絕不是起訴書上的修辭手法,而是直接決定被告人命運的“生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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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檢察院回復函
行賄三百五十萬和行賄一億,在量刑上是天壤之別;如果是“承諾一億但未實際支付”,則涉及犯罪未遂,這屬于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絕對硬指標。
鎮雄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對此含糊其辭,等于給法官和被告人盲發了一個“刑期盲盒”。而昭通市檢察院居然認為,指控金額模糊、法定減輕情節缺失,對指控事實“無實質性影響”。
這種邏輯何其傲慢?
試問,如果連一個人究竟該判三年還是十年都屬于“無實質影響”,那什么才是有影響?難道只有起訴書的排版格式和錯別字,才配得上檢察機關的“嚴肅對待”?
2、 他山之石:起訴書是一道不容涂抹的“邊界線”
如果我們將視線投向全球法治相對成熟的國家,看看他們是如何對待一份起訴書的,便能更加深刻地體會到此次事件的荒謬。
在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司法實踐中,起訴書的核心功能被稱為“訴權劃定”與“防御通知”。
訴權劃定:法院的審判權必須被嚴格限制在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范圍之內,這被稱為“不告不理”原則。起訴書寫了什么,法院才能審什么。
防御通知:被告人必須清晰地知道自己因為具體什么行為、多少金額、何種狀態被指控,才能有針對性地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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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檢察院回復函
在那些優越性較強的現代法治國家,如果檢察官提交了一份像Z8號這樣金額不清、既未遂不明的起訴書,辯護律師會立刻向法庭提出“起訴書存在致命瑕疵”的抗辯。
而法庭通常的做法,不是像昭通市檢察院所說的“由法院查明情況予以判決”,而是直接駁回起訴(Dismissal of Indictment)。檢察機關要么撤回并重新提交一份精確無誤的起訴書,要么承擔敗訴的后果。
因為在現代法治文明的共識里,你不能要求一個被告人去對抗一個“移動的靶子”,更不能要求辯護律師去猜測公訴人的心思。法律是一門精密科學,不是潑墨山水畫,容不得半點“寫意”。
3、 細思極恐的深層邏輯:當公訴權淪為“草稿箱”
事實上,我們可以剝開這起事件表面的滑稽,而發出合理的質疑:
如果一份決定公民自由與財產的起訴書都能這樣亂來,甚至在被指出錯誤后還能用“口頭更正”來敷衍,這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深層次的系統性沉疴?
首先,這是公訴職責的嚴重缺位與向法院的“非法甩鍋”。
昭通市檢察院在答復中那句“由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情況予以判決”,聽起來冠冕堂皇,實則是極其不負責任的邏輯倒錯。查明犯罪事實、界定犯罪金額、明確既未遂狀態,本就是公訴機關的法定舉證責任。
如果檢察院連自己指控的具體金額都算不明白,就把一堆爛賬扔給法院,讓法官去“算賬”,這等于是讓法院同時充當了控訴人和裁判者。控辯審的等腰三角形瞬間坍塌,程序正義蕩然無存。
其次,這暴露出基層司法實踐中,根深蒂固的“流水線心態”。
在某些辦案人員眼中,案件只是年底考核表上的一個數字,起訴書只是一份可以隨時涂改的流水線表格。他們對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缺乏最基本的敬畏心。
既然反正最后都是法院判,起訴書寫得糙一點有什么關系?“口頭更正”一下不就行了?
這種將公權力私有化、隨意化的作風,不僅是對被告人合法權利的踐踏,更是對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慢性服毒。
最后,它的危害性在于對營商環境和法治預期的破壞。
本案被告人是一名民營企業家。不管他是否真的構成了行賄罪,他都有權獲得一個清晰、明確、程序合法的審判。
如果我們的司法機關在面對企業家的經濟犯罪案件時,連賬目金額、既未遂狀態都可以“大致齊”、“差不多”,甚至通過“口頭補丁”來隨意操作,那么任何一個企業家都會感到不寒而栗。沒有程序上的嚴絲合縫,就沒有實體上的公平正義。
4、文風的問題,歸根到底是法治的問題
昭通市檢察院在答復函的最后表示,“對于起訴書撰寫問題,我院將加強指導,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改進。”
這句話看著很誠懇,卻依然沒有切中要害。
把起訴書的根本性事實缺失,輕描淡寫地歸結為“撰寫問題”或“文字規范問題”,是對法律監督職責的再一次降維打擊。
這絕不是一次簡單的公文寫作事故,而是一場關乎法治底線的觀念危機。當指控不需要精準,當庭審可以憑嘴“打補丁”,當上級機關認為千百萬的刑期差額“無實質影響”時,法律的威嚴就已經在這些輕描淡寫的官樣文章中碎落一地。
請記住,起訴書上落下的每一個標點符號,落在普通人頭上,都是一座移不開的大山。
如果連起草這座大山的公訴人,都覺得可以在上面隨意涂鴉,那在這座山下苦苦掙扎的公平正義,又該指望誰來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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