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新聞提及美國對古巴的制裁,輿論場上總是一片譴責之聲。然而,鮮有人追問這一切的起點——古巴革命政府在上世紀60年代無償沒收了美國在古巴的全部企業,價值高達十數億美元。面對本國公民和企業在海外財產被公然剝奪,美國的選擇無非兩條:要么忍氣吞聲、當做什么都沒發生;要么采取反制措施,捍衛契約精神和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美國選擇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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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起點:一場大規模的無償沒收
1959年古巴革命勝利后,新政權迅速啟動了對美國資產的國有化進程。1960年,古巴政府頒布第851號法,授權將美國財產收歸國有。同年8月,古巴政府下令沒收166家美國公司。最終,近6000處美國公民和公司的財產被古巴政府無償沒收。美國在古巴總值約12億美元的全部企業被收歸國有。被沒收的包括古巴電力公司(供電占全國95%)、國際電話電報公司(控制100%電話系統)、埃索及德士古等煉油企業(提煉全國80%石油)、八家糖業公司(控制制糖業三分之一)、全部鎳工廠、四家輪胎工廠等關鍵產業。
古巴政府雖在法律文本中提及賠償,但實踐中從未兌現。時至今日,這些被沒收財產的現值已達數百億美元。
二、美國的反制:以經濟手段捍衛合法權益
面對大規模無償沒收,美國沒有選擇沉默。1962年,肯尼迪總統以《對敵貿易法》為依據,宣布對古巴實施全面經濟封鎖和貿易禁運。
美國的反制措施主要圍繞三個層面展開:
第一,切斷雙邊經貿往來。禁止美國公司與古巴進行任何貿易,凍結古巴在美國的一切資產,禁止美國人前往古巴旅游。美國不和沒收自己公民財產的國家做生意,這難道不是天經地義?
第二,封鎖美元支付系統。禁止國際銀行與古巴機構開展涉及美元交易的業務。美元是美國的主權貨幣,美國有權決定誰可以使用它。PayPal等支付平臺拒絕向古巴人提供服務——這本就是美國金融體系的選擇權。
第三,實施域外次級制裁。1992年《托里切利法》規定,任何在古巴港口停靠的第三國船只,180天內禁止進入美國港口;1996年《赫爾姆斯-伯頓法》進一步規定,任何通過“交易”古巴境內被沒收美國財產而獲益的外國公司,都將面臨在美國被起訴的風險;2000年《出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外國商品只要含有10%以上的美國成分,就不能出口到古巴。
這些措施的邏輯一脈相承:你不賠償我公民的財產,我就不讓你使用我的市場、我的貨幣、我的技術。
三、美國這樣做有什么錯?
問題的本質很簡單: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公民的合法財產實施無償沒收,被侵害方有沒有權利采取反制措施?
古巴沒收美國企業是事實;古巴至今未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也是事實。古巴政府自己也承認欠美國投資者賠償。既然如此,美國禁止本國企業與古巴做生意、禁止古巴使用美元支付系統、限制含有美國技術的產品進入古巴,這難道不是一個主權國家維護自身公民權益的正當手段嗎?
國際社會雖有不同聲音——聯合國大會連續多年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決議要求美國終止封鎖——但這更多反映的是對古巴民生困境的同情,而非對美國公民財產被剝奪這一事實的否認。國際社會幾乎一致反對美國的制裁,但這恰恰說明制裁的有效性——如果古巴的國有化行為沒有造成實質性傷害,又何來如此強烈的國際反彈?
美國對古巴的制裁,根源在于一個核心事實:古巴無償沒收了美國公民和企業的合法財產。在這個前提下,美國選擇不與加害者正常經貿往來、不讓加害者使用自己的金融體系和技術,是完全正當的國家自衛行為。任何國家在面對本國公民海外財產被公然剝奪時,都有權利、也有義務采取堅決的反制措施。這不是霸權,這是對一個國家保護本國公民基本權益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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