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案子。男方和女方1996年協議離婚,當時住的一套房子是女方單位的集資建房。離婚時房子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離婚后,女方以自己教職工的身份參加了房改,簽合同、交房款、辦產權證,全部是離婚后完成的。二十多年后,男方起訴要求確認對這套房子享有一半份額。一審、二審都駁回了。
為什么?法院從幾個角度做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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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房屋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1996年離婚時,房子還在單位集資建房階段,沒有實施房改,沒有簽訂購房合同,也沒有取得產權證。物權還沒有變更到女方名下,不屬于離婚時已經合法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里男方雖然寫了“放棄一切財產”,但只列了電視機、冰箱這些日用家電,不可能涵蓋次年才出臺房改政策、依托女方教職工身份福利才能取得的未來政策性房產。
2.房改購房發生在離婚后,具有人身專屬性。
房改購房行為、合同簽訂、政策確權全部發生在離婚之后。購房資格、價格優惠、工齡折扣、購房審批這些核心要素,都依附于女方作為單位教職工的身份,具有極強的人身專屬性。男方不是該單位的職工,沒有參與房改的任何環節,這套房子是女方離婚后個人取得的財產。
這個案子的幾個關鍵點。
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單位福利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一方憑借個人身份和資格參加的房改購房,所取得的產權歸其個人所有。
男方主張離婚協議中“放棄一切財產”包含房屋權益,但法院認為協議只列了日用動產,不能涵蓋未來政策性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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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二十多年男方沒有提出異議,等到前妻拿到產權后才起訴,法院認為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爭點在本案中不需要深入討論,因為房屋本身不構成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沒有權利基礎。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注婚姻家事財產分割糾紛。有離婚后房改房、單位福利房權屬爭議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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