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精準服務保障全省重大項目建設
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河南高院發布司法服務
保障重大項目典型案例
案例聚焦常見涉項目法律問題
旨在統一裁判標準
明晰法律邊界
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同時示范引領全省法院
依法妥善化解涉項目矛盾糾紛
護航重大項目平穩落地、有序推進
為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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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某建筑公司訴某置業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司法護航安置房民生工程,調解促復工保回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建筑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及第三人某設計院簽訂總承包合同,約定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設案涉工程,合同價格8.16億元,某置業公司按照施工進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合同簽訂后,某建筑公司進行施工,因某置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迫使工程停工。停工期間,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置業公司主張付款及復工事宜,某置業公司未予回復。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6月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案涉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2.8億元及停工、窩工損失1164萬元及利息等。
【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中,某建筑公司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法院按照建筑工程造價收費標準估算,本案涉及3億多元的工程糾紛,鑒定費用高達260余萬元。且案涉工程系拆遷安置工程,而鑒定周期長必然影響居民安置進度。基于此,法院暫緩啟動鑒定程序,嘗試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經充分溝通,明確雙方爭議,“背靠背”釋法說理。最終以雙方利益平衡為出發點,以復工為目標,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某置業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以保障項目復工,某建筑公司放棄鑒定申請并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工程案件審理中,司法鑒定系認定造價、質量等事實的最后手段,而非首選,原則上不宜輕易啟動,能通過證據規則、合同約定、舉證質證查明事實的,應優先使用上述方式,避免以鑒代審。本案中法院創新“暫緩鑒定、先行調解”的解紛路徑,將鑒定成本、工期延誤等信息轉化為調解基礎,向當事人透徹分析訴訟風險與鑒定負擔,引導雙方算好經濟賬、民生賬。該案在較短時間內實質化解,使停工安置房項目得以復工,保障了施工企業合法債權與被安置群眾的回遷利益,有效防范了社會穩定風險,彰顯了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重大民生工程的工作決心,實現了“保回遷、保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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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某集團公司訴某股份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依法否定違法分包讓利,府院聯動保障市政道路建設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某住建局(發包人)與某股份公司(承包人)就市政道路項目簽訂EPC合同,約定由某股份公司負責對案涉市政道路項目以“投資人投資+工程總承包+政府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施工。后某股份公司將案涉項目分包給某集團公司。某集團公司按約完成相應工程。經審計部門委托,第三方公司對案涉項目出具審核報告,審定金額近8億元。2025年8月,某集團公司以某股份公司未依約支付剩余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股份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某住建局在欠付某股份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結果】
本案核心爭議,一是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讓利條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法院圍繞爭議焦點,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開展調解工作。明確案涉項目存在違法分包情形,分包合同約定的高額讓利實質是違法分包產生的管理費,而某股份公司實際未參與施工管理,依法不應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讓利。同時,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圍繞財政撥款周期、分期付款計劃,組織各方反復磋商。最終承包人在給付工程折價款時同意不再扣除讓利,施工方同意放棄部分逾期利息,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轉包合同中約定的讓利,表面系結算價下浮、總價讓利,實質是違法轉包收益,因合同無效而喪失合法性,應予以否定評價。本案經釋法明理,向各方明晰了司法實踐對該種行為的明確否定態度,促使各方調整裁判預期,通過多次商談找到利益平衡點。同時,充分發揮府院聯動優勢,統籌考慮審判與執行,最終調解結案,既節約司法資源與企業訴訟成本,也有助于強化市場主體的規則意識,凈化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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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某建設公司訴某遷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護航黃河灘區遷建重點民生工程,依法規范財政專項資金使用
【基本案情】
2017年,為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某遷建工程管理局與當地鄉、縣政府啟動黃河灘區遷建民生工程。經招投標,某建設公司中標并與該局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以政府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論為準。合同專用條款明確:“工程量清單錯誤,不調整合同價格”“合同為不調價合同”。工程竣工后,某建設公司于2024年7月以施工期間材料費、人工費上漲及工程量清單存在漏項為由,與遷建管理局就結算依據產生爭議并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關于“以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的約定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案涉工程招標時已附施工圖紙,合同明確約定不因工程量清單錯誤或價格波動調整價款。建設公司作為專業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已明知合同內容、工程量清單及圖紙情況,且招標文件已附施工圖紙,其對工程量清單及價格風險具有充分的預見能力,在投標及施工過程中也未提出異議。現以價格上漲等為由主張調增工程價款,缺乏合同依據。據上,法院判決案涉工程價款以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依據進行結算,駁回某建設公司關于調增價款及以鑒定意見替代審計結論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護航黃河灘區遷建重點民生工程、依法規范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確認定了政府投資項目中“以審計結論為結算依據”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在審計結論已作出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時,當事人不得以司法鑒定意見變相推翻合同約定、突破審計結論,有效遏制了“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市場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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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某設計院與某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妥善認定公益性項目優先受償權,司法助推醫療民生工程破局重啟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醫院公開招標院區改造EPC總承包項目,某設計院中標,雙方于2020年11月2日簽訂《院區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某醫院將新建外科病房樓交由某設計院負責設計、采購、施工等。某設計院按照合同約定對新建外科病房樓圖紙進行設計,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部分安裝工程進行施工。后因工程款逾期支付及各種原因,監理單位于2022年7月7日發出工地全面停工的通知。2024年1月,某設計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停窩工損失等及逾期利息,并就其承建的外科病房樓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某醫院外科病房樓是具有公益性的公共醫療保障建設工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對案涉工程外科病房樓不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且承包人拒絕退場。二審審理過程中,經釋法說理,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由某醫院一次性支付某設計院工程款5872143.57元,某設計院放棄利息以及優先受償權等訴請。調解協議達成后,施工方主動撤離現場,后續工程得以繼續推進。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優先權,是指在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時,承包人享有的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因其具有優先于普通債權和抵押權的權利屬性,故對該權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案涉工程屬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使用性質上具有公用型、公益性和公共性。一審法院根據工程性質認定該項目屬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依法駁回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訴請。二審法院通過釋法說理,承包人不再堅持優先受償權的上訴請求,并同意向發包人移交工程,雙方調解結案。法院以司法之力推動案涉民生項目破局重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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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省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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