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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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丈夫于1986年登記結婚,兩人育有一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至今,已近四十個年頭。然而2020年左右,李女士發現丈夫出軌了一名90后女孩,還育有一對雙胞胎子女,目前已經6歲了。
更令李女士沒想到的是,近期她才發現2018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丈夫先后通過身為股東的一家公司陸續向出軌對象轉賬近4800萬元。李女士認為,這些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單方處置贈予應認定無效。
為了維權,李女士一紙訴狀將丈夫和其出軌對象告上法庭,要求90后女子返還財產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從法律的角度,做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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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點】
李女士丈夫基于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向第三者的轉賬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且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效。李女士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贈與款項及相應利息。
【基本事實】
李女士與丈夫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且持續至今,故本案訴爭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李女士丈夫與收款方存在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并育有子女,且進行了大額轉賬。
無證據表明李女士對此處分行為知情并同意。
【法律分析及司法實踐參考】
請求權基礎與法律定性:贈與合同無效
行為定性:丈夫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給與其有婚外情的第三者,該行為屬于贈與。此贈與行為不僅因婚外情關系違反“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規定而違背公序良俗,更直接侵害了李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七條 明確規定,夫妻一方為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忠實義務目的,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主張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財產返還的路徑
返還責任主體:贈與行為無效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本案第三者作為受贈人是直接的返還義務人
返還范圍:本案中近4800萬元款項均系夫妻共同財產,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丈夫的擅自處分行為侵害了李女士的財產權,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李女士有權要求第三者全額返還
利息請求依據:第三者長期無償占有巨額資金,客觀上使李女士遭受了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此項損失作為法定孳息,屬于無效行為造成的損失范疇,要求第三者返還本金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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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件】
海安市人民法院發布家事糾紛典型案例之一:婚內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物,配偶一方有權主張返還
【基本案情】
2021年,高某與陳某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某在高某不知情情況下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劉某轉賬25680元。高某認為陳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劉某基于無效贈與取得的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返還財產。訴訟過程中,陳某自認,其與劉某相識數年,存在不正當交往,并多次向劉某交付資金。
【裁判結果】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與高某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婚姻存續期間,陳某為維系與劉某的不正當關系多次向其支付資金,該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但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陳某向劉某贈與錢款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其贈與行為無效。陳某向劉某贈與的錢款系夫妻共同財產,在陳某贈與行為無效的情況下,高某有權主張要求劉某將其接受贈與的錢款予以返還。
【典型意義】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既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利,又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接受贈與的第三者亦應當返還財產。婚姻不是兒戲,夫妻間應以忠實忠誠為基本要求,情侶間以道德規范為準繩,勿要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觸碰法律底線。無論道德還是法律,始終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確預知行為的法律后果和社會效果,謹慎作出選擇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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