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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佛山的李女士收到法院傳票。知名制冷品牌澳柯瑪以其持有近似商標、涉嫌惡意侵權為由將李女士訴至法院,索賠金額高達 2200 萬元。
據悉,李女士 2021 年通過正規渠道受讓 “奧格瑪” 商標,開設網店經營電動晾衣架,經營品類與澳柯瑪主營的制冷家電完全不同。李女士向記者表示:“我比渝見小面還要冤,對方怎么能針對我們僅有三人的小微企業,提出兩千多萬元的賠償訴求?”
近期,知名企業針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起的商標侵權訴訟案件層出不窮。圍繞本案,網友討論的核心問題基本集中在三點:“澳柯瑪” 與 “奧格瑪” 商標是否近似、二者是否構成商標侵權、2200 萬元的索賠金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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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AI生成
商標是否近似?是否構成侵權?
從文字外觀來看,“澳柯瑪” 與 “奧格瑪” 有兩個漢字字形高度近似,整體讀音也十分相近。
法院判斷商標近似,通常遵循 “整體視覺 + 主要識別部分” 判定標準,文字構成、呼叫讀音等方面的相似性是重要考量依據;即便商標文字不完全相同,若足以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從商標注冊類別來看,“澳柯瑪” 核定使用于制冷家電,“奧格瑪” 用于電動晾衣架。從廣義上來說,二者雖同屬電器大類,但細分品類、目標消費群體、銷售渠道均存在明顯區別。
另一方面,澳柯瑪持有的 “澳柯瑪 AUCMA” 商標早在 1997 年便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依法享有跨類保護,也就是說,他人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同樣可能構成侵權。
2200 萬元索賠金額是否合理?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實際損失:包括侵權行為帶來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例如利潤減損等。
侵權人獲利:侵權主體通過侵權行為獲取的全部收益。
法定賠償:若前述實際損失、侵權獲利均無法查實,法院將結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賠償限額內酌定賠償數額。
合理維權開支: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律師費、公證費等相關費用。
綜上,法院核定侵權賠償數額時需綜合多重因素,既彌補權利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也能對侵權行為形成有效懲戒。而針對本次澳柯瑪起訴 “奧格瑪” 商標侵權一案,2200 萬元的索賠金額是否合理,仍有待司法審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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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部分內容整理自瀟湘晨報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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