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刷到消息稱,銀川有個小區的業主(兩千余戶)把物業告了,原因是這個物業公司長期超標準收取停車費。最后在官方努力下,成功化解了這場糾紛!
不過,這個化解是在司法判決結果出來后的前提下進行的!
【圖文無關,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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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有意思的是,在消息中沒有看到這個“超標準的收費”的具體數字(可能是威記沒看到),更沒有看到對這個物業的處罰。只是看到了“和解”:“退還款項可直接用于抵扣物業費”。
看似皆大歡喜,可看完卻給人一種隔靴撓癢之感,那能不能來點硬的?
因為小區停車收費具體標準,威記記得是公布過的,詳細到一類二類三類;同時對于物業公司的管理,有一個什么ABC信用信息評價體系,施行的是“末位淘汰”機制。【這家物業公司,可是在今年6月的評價結果中,位列不合格的11家物業公司里的之一】
前幾天還有一則消息,就是銀川要求:所有小區必須公示公共收益。這停車費自然也在公示目錄里的了!
既然有具體詳細的條文規定,形成法律約束,那么出現這樣的問題,有關部門就不能直接把它KO掉嗎?
02
歸結思考一下:
第一,"超標準收費"的具體數字沒公布。一類二類三類停車收費標準,銀川發改和住建是發過文的,路面、地下、機械立體,每類上限多少,白紙黑字。
這家物業超收了多少?一戶多收幾十還是幾百?兩千多戶加起來是幾萬還是幾十萬?沒看到。公眾監督的第一個入口就被堵了——連它超收多少都不知道,怎么判斷"退款抵物業費"是退多了還是退少了?
第二,對物業的處罰沒看到。6月ABC信用評價里它已經是不合格那11家之一了——不合格+超收停車費+兩千多戶集體訴訟,這組合按理說該觸發點什么了吧?結果和解方案是"退款抵物業費"——錢從左口袋(停車費)進右口袋(物業費),業主沒真拿到現金,物業也沒真被罰,相當于"你超收的我不罰了,你拿去抵物業費就行"。這哪是懲罰,這是給臺階。
第三,司法判決都出了才和解。也就是說,業主已經告贏了,法院已經認了"你超收了",這時候物業才松口和解——本質上是"被判了才認賬,不判就不認"。那那些沒告、不知道能告、嫌麻煩沒參與的業主呢?他們的超收部分是不是就這么算了?
業主的維權成本有些高!物業卻顯得輕描淡寫。
03
既然有明文規定,為啥不能直接KO?
威記覺得,不是不能,是"愿不愿"和"順不順手"的問題。
條文是齊的:
停車費一/二/三類標準,發改發文,物業必須公示,超收就是違規;
ABC信用評價體系,住建牽頭,C是不合格,連續C或情節嚴重該有懲戒(約談、通報、扣信用分、限制承接新項目);
"末位淘汰"機制,字面意思就是末位要淘汰——可這家6月就不合格了,7月還在收停車費、還在和解,淘汰誰了?
理論工具齊,但咬合沒齊。威記覺得,問題出在幾個環節:
第一,執法主體是"條塊分割"的。 停車費標準超沒超,發改/市場監管管;物業信用,住建管;小區糾紛調解,街道/社區管。業主一告,三方都往后退——"司法都判了,那我們調解調解和解了吧,皆大歡喜"。懲罰的事沒人主動接,因為"判了"已經算"有結果了",再罰就"過度"了——這種心態在基層很常見。
第二,"退款抵物業費"對物業太友好。 物業本來就該退的錢,變成"抵物業費",相當于把業主的債權轉換成物業的應收賬款,物業現金流沒壓力,業主反而被綁住——"你錢我退你了啊,在你物業費里呢,明年別交了就行"。可業主明年萬一換物業了呢?這錢找誰要去?
第三,ABC不合格的成本太低。 11家不合格,名單公布了,然后呢?有沒有跟"末位淘汰"聯動?C級能不能接新盤?能不能參評優秀物業?信用分扣多少?如果這些不問,那ABC就只是"每年評一次、網上掛一掛",沒牙齒。
04
"硬的"可不可以來這幾樣:
第一,超收停車費,按"價格違法"立案查處,不是只"和解"。 發改/市場監管拿到法院判決(確認超收事實)+ 業主舉證,直接立案——該罰款罰款,該退一賠三退一賠三(如果消法能套上)。"判了"不是終點,是行政處罰的起點——民事歸民事,行政歸行政,兩碼事。
第二,ABC不合格跟"末位淘汰"真聯動。 C級名單里的,限期整改,整改驗收不過就清出本地物業市場,不允許接新盤,存量盤業委會可啟動解聘程序。這家6月就不合格了,7月還鬧出兩千戶訴訟——典型的"整改期里繼續作",直接觸發淘汰,別等下次再評。
第三,退款必須"真退到業主手里",不能只"抵物業費"。 除非業主自愿簽"同意抵",否則超收部分原路退回(支付寶/微信/銀行)+ 公示清冊。抵物業費這種操作,只適合那些"物業費正好欠著、業主自愿"的情況,不能當通用方案——不然物業超收反而成了"預收物業費"的合法渠道,那誰還守標準?
第四,信用評價結果要"用起來",不是"掛起來"。 每年那11家、20家不合格名單,不能只發個新聞就完事。要跟招投標掛鉤(C級不能投)、跟業委會解聘掛鉤(C級業委會可單方解聘)、跟資質年審掛鉤。讓C級真疼,ABC才有威懾力。
第五,街道/社區別只當"調解員",要當"監督員"。 這類事,本來應該是業主舉報→社區核查→住建/市監介入→處罰,走行政路徑,不用等業主集體訴訟。現在倒好,業主告贏了才和解,行政路徑全程隱身——這叫"司法兜底",不叫"監管在位"。
05
銀川這個事,其實也不是個例,是全國物業糾紛的縮影——收費有標準、信用有評價、淘汰有機制,但落到具體事上,監管習慣"調解優先",罰則習慣"高舉輕放"。結果就是:守規矩的物業虧(按標準收賺得少),不守規矩的物業賺(超收+和解了事,成本幾乎為零),業主贏了官司輸了體驗。
"能不能來點硬的"——能,工具都在手上:價格執法、信用懲戒、末位淘汰、業委會解聘權,四樣齊了。缺的不是"能不能",是"愿不愿真咬下去"。
下次再看到"成功化解""和解退款抵物業費"這種,可以看看:超收多少?罰了沒?信用分扣沒?末位淘了沒?
三樣都"無",那這"化解"化解的就不是問題,是監管自己的尷尬。
安居宜居,其實也在這些細節里。
對吧?
這里是寧夏!發現寧夏之美,感受寧夏之美!
我是威記,用溫暖的文字,翻起塵封的記憶,記錄寧夏的人文歷史!謝謝閱讀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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