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初,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張毅訴徐州市金山橋寄宿學校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由金山橋寄宿學校補償給張毅人民幣22110元。一起由雷電引發的民事訴訟,終于落下帷幕。
金山橋寄宿學校是徐州市成立較早的民辦學校,位于該市金山橋經濟開發區,一直以小學教育為主。
1998年夏,金山橋寄宿學校部分學生接到了老師散發的關于舉辦軍事夏令營的《招生簡章》。好奇的學生,尤其是活潑愛動的男學生立即被《簡章》上誘人的字眼吸引了:“夏令營開設籃球、足球、武術、散打等專項素質訓練班,訓練結束后,全體學員將安排野營、拉練、打靶、旅游等活動。”并頗具感染力地稱:“籃球,在這里可以讓你感受到NBA的氛圍,讓你完成理想與現實的飛躍。”而孩子們的家長更看重的是,《簡章》稱夏令營由金山橋寄宿學校、徐州師范大學聯合招生,且訓練地點就設在師范大學的籃球館,表明這是一個正規的夏令營。喜愛打籃球的六年級學生張毅,經過父母的同意,交了110元的報名費、訓練費后參加了夏令營。
7月5日,夏令營正式開始。每天下午,由范剛,李柱等教練將學生帶到徐州師范大學校內進行訓練。雖然是在師范大學校內訓練,卻是在露天籃球場,而非《簡章》上所稱的室內“籃球館”。學生們沒有對此提出什么異議,偶爾到訓練現場接送孩子的幾個家長知道后,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就這樣,二十來個孩子快快樂樂地訓練了十幾天。
7月21日下午2:00多,教練李柱又帶領學生來到了師大的籃球場照常訓練。這是師大學生上體育課用的球場,南邊十余米即中文樓,是三層樓的蘇式建筑;東邊是兩個排球場;北邊十余米外是車流不斷的和平路;西邊兩米外是五棵并排的,十余米高的白楊樹。這天的天氣異常悶熱,學生們訓練不久,即大汗淋淋。
過了一會兒,天空逐漸陰沉下來刮起了風,并從西南方向傳來斷斷續續的雷聲。氣溫稍降一些,學生們玩得更起勁兒了。雷聲逐漸移到正南方向,并下起零星小雨,此時是13:45左右。天更陰了,風也大起來。據師大某教師說,此時可見到師大南方的天空隱隱有電光,并聽到雷聲“轟隆隆”地滾來滾去。教練李柱見天太陰,擔心大雨來臨,就提前宣布下課。孩子們有的跑向樹下取衣服,有的去推自行車,有的去撿拾籃球。張毅與幾個小學生仍戀戀不舍地運球、搶球,東邊還有幾個大學生也在打球,和平路邊曉市派出所的幾個民警遠遠地望著這幾個小學生打球。
恰在此時,一道極刺眼的電光閃過,“咔嚓”一個巨雷在籃球場上方炸響,震得人心慌。隨即,一個炫目的火球從天空掉下來,順著高聳的白楊樹迅速下落。即將落地時,又爆出一聲巨響。響聲之后,地上躺下5人:李柱、張毅及另3個小學生。旁觀的民警、訓練的大學生及其他小學生都驚呆了。據一個在場的大學生回憶說,當時慘不忍睹:李柱受的傷輕些,躺了一會兒就爬起來了;而幾個小學生,面色猙獰、痛苦,嘴角流著涎液,極其恐怖,衣服也均燒焦了,空氣中還滲著皮膚焦糊的氣味。幾個大學生立即沖上去救人,有人打了110,110又轉報120急救站,幾個民警也跑過來抬人。幾分鐘后,120救護車即鳴著凄厲的笛聲趕到。一群人手忙腳亂地將傷者抬上車,迅速送到第四人民醫院搶救。
這慘烈的一幕給許多在場者留下了抹不去的記憶:有個民警說那個火球太亮了,大得象一個小房子;有個大學生說,我抬傷者時,他鼻子里還往外冒煙,呼出的氣腥臭......此次雷擊事件造成一死四傷,后果嚴重。在幾名傷者住院治療期間,市領導專門去醫院看望。
張毅是幾名傷者中受傷較重的,在住院期間,醫院曾向其家人下達了病危通知書。經精心治療終于轉危為安,從死神手里搶回了生命。張毅住院38天后,于8月27日出院,其間共支付醫療費28282.43元。出院后又就近在徐州市糧食局醫院繼續門診治療,支付醫療費6436.5元。
病愈后,張毅父母與金山橋寄宿學校幾次協商醫療費等費用的承擔,終未達成協議。1999年7月14日,張毅父母便代理張毅訴至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計66566.33元。
鼓樓法院十分重視此案,及時組成合議庭審理。兩次開庭時,都坐滿了旁聽的群眾,市里幾家新聞單位紛紛派員采訪。為避免刺激張毅,經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法院準許其不出庭。原、被告雙方在案件事實、承擔責任上均存在很大分歧。
原告訴稱夏令營是金山橋寄宿學校組織的,而被告卻稱自己不知道此事。通過庭審查明,原來此次夏令營是范剛幾人以金山橋寄宿學校名義舉辦的。范剛是徐州師范大學的應屆體育系畢業生,曾在金山橋寄宿學校任臨時代課老師。他首先想起要辦夏令營,并聯合了其他幾名金山橋寄宿學校的教師。為顯示夏令營的正規性以取信于學生,便以金山橋寄宿學校及徐州師范大學的名義招生。幾人利用金山橋寄宿學校在管理印章上的疏忽,在打印好的《簡章》上加蓋了該校印章。但徐州師范大學的公章就不好蓋了,所以最后散發的《簡章》上僅有寄宿學校一個公章。不知什么原因,范剛也未與師范大學協商好用籃球館一事。被告金山橋寄宿學校宣稱,如果不是出現雷擊事件,自己也許一直都不會知道此事,因此范剛偷蓋印章是個人行為,擅自招生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
雙方爭論最大的是,在事發前,教練李柱是否預見雷擊后果的發生?也即是否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
原告認為,被告違反《簡章》規定,擅自將訓練場地由室內移到室外,這為雷擊的發生造成了充分條件。如在室內訓練,決不能發生雷擊,因此,被告違約。更重要的是。作為被告方直接負責的李柱在當時的天氣情況下應預見雷擊的可能性卻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將學生引到安全地帶,因此存在主觀過錯。并當庭出示了徐州市氣象臺出具的證明:表明在當天下午15:07以氣象臺為觀測中心的西南方向開始打雷,15:45移到正南,此后繼續向東南方向移動。而徐州師范大學在氣象臺的稍偏東南方向,由此可知事發前已打了約半小時的雷,李柱仍未及時疏散學生,因此未盡到監護責任。
法庭上,被告在對張毅的不幸表示痛心和慰問的同時,針對原告的主張尖銳地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首先否認合同的存在,因為范剛是盜用印章,是個人行為,所以原告與被告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自然無違約一說。本案事發突然,無法預料,造成損害后果的罪魁禍首是雷電,而雷電是不可抗力,因而教練李柱無過錯,談不上監護不力。但同時表示,出于同情,愿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給予張毅一些經濟照顧,但不是賠償。
法庭辯論結束后,在合議庭的詢問下,原告表示愿意接受調解,可放棄部分請求。但被告卻因懷疑其醫療費等證據的可信性,而在數額上未與其達成協議,調解失效。
當法庭上唇槍舌戰時,作為原告的張毅正在市里一家中學默默地上課,渾然不知法庭上的事。他傷愈后休學在家一年,在1999年9月轉到市里另一家中學讀初一(本來該讀初二的)。幾家新聞記者曾在庭審后采訪他,出現在人們面前的張毅拘謹、沉默、遲鈍,怕見光、怕大的聲音,學習也很吃力。據說出事前他是活潑好運動的,學習成績也不錯,很受老師喜愛。在記者采訪時,總是問一句答一句,再無多余語言。當問到:“你還想打籃球嗎”,一直沉悶的他立刻“哇”地一聲哭起來。也許又想到了那可怕的一幕,13歲的少年,眼睜睜地看著死神張牙舞爪地從身邊走過,多么刻骨銘心。
合議庭評議后,認為:范剛以被告的名義發布《招生簡章》并加蓋了被告的公章,而被告無法證明系范剛偷蓋,因此組織夏令營應視為學校行為,訓練中違反《簡章》規定變更訓練場所系違約行為,但這只是原告受雷擊的一個條件,與雷擊并不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事發時“天氣陰沉、雷聲漸近、剛下小雨”,并結合周圍的具體環境狀況、徐州師大在歷史上從無雷擊的記錄,按照公眾的一般認識水平,該雷擊事件是不能預見的,從而無法避免、克服,代課老師在主觀上無過錯。雖然被告無過錯,但考慮到原告系未成年人且是在被告舉辦的夏令營中受傷的,在治療中花費了巨額醫療費等費用,依照一般的社會公平正義觀念,應依據民法上的公平責任讓被告承擔部分經濟損失。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2110元。
二審判決后,這場曾在徐州市頗受注目的案件暫時畫上了句號,張毅很快將從被告處取得22110元的補償。但想想那突如其來的雷電,想想張毅那張本來充滿生氣而現在卻常常失神的臉,總讓人感到惋惜、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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