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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到底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李舒律師 等
閱讀提示:商事實踐中, 當事人雙方出于多種考慮, 簽訂的文件并非都采取 “合同” “協議” 的形式, 意向書就是比較常見的一種, 法律上對于 “意向書” 的性質并不十分明確。
作者在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 “意向書” 的案例時發現, 對于其法律性質的認定多種多樣: 如果是磋商性文件, 則沒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構成本約, 則一方當事人違反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構成預約, 則一方當事人違反要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判斷意向書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要從意向書的具體內容出發, 不管是預約還是本約, 合同的成立都需要滿足主要條款內容明確; 意向書中若不具備合同基本要素, 法律性質只能是磋商性文件, 不能成為當事人主張權利義務的依據。在 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關于意向書法律性質的判斷, 與前述判斷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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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于 “意向書” 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的認定, 應當從約定的形式是否典型、 約定的內容是否明確、 當事人是否有受約束的意思等綜合考察。 如果意向書的標的、 數量等不確定, 缺少當事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 一般認定為未成立合同, 只是磋商性文件。 合同成立需要當事人的合意, 而成立合同所必要的 “合意”, 通常理解為: 1. 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2. 當事人對于其意思表示受法律拘束亦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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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一、 1993 年 3 月, 某G公司將 D2-17-1、 D2-17-2 兩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某Y區開發公司, 使用期限至 2060 年, 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 之后, 某Y區管委會承接了
某Y區開發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二、 2002 年 1 月, 某G公司資不抵債, 某銀行決定撤銷某G公司并由其組織清算。 2007 年 3 月, 某A公司與某G公司清算組簽訂了 《資產包整體轉讓協議》, 約定由某A公司受讓某G公司位于某Y經濟開發區的兩宗土地, 資產明細表顯示該兩宗土地的價值為 7742. 77 萬元。 2007 年 5 月, 海南省政府作出 《關于某Y經濟發區總體規劃的批復》, 據此某Y經濟開發區將 D2-17-1 及 D2-17-2 兩塊商業用地變更為工業工地。
三、 2008 年 4 月, 某A公司與某Y區管委會簽訂 《關于建設高檔酒店的投資意向書》, 確認由于某Y開發區規劃變更, D2-17-1、 D2-17-2 兩宗地塊已不適于建設酒店, 某A公司為服從新的規劃, 擬將原地置換至東部生活區及新英灣沿海一帶。 《投資意向書》 第三條第一項約定, 經國家財政部批準, 某A公司受讓了某G28 判決書中的合同法: 最高法院經典案例評析及合同法律實務指南公司位于某Y開發區內 D2-17-1 和 D2-17-2 兩個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合計面積為15951 平方米 (約 24 畝), 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 第二項約定, 某Y經濟開發區管理局支持某A公司在某Y區投資建設高檔酒店, 同意協調置換土地, ……。
四、 2012 年 3 月, 某A公司起訴稱某Y區管委會未按照約定為某A公司協調置換土地構成違約, 請求解除 《投資意向書》, 一審法院支持某A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某Y區管委會上訴, 二審法院改判認為 《投資意向書》 為磋商性、 談判性文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 請求解除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某A公司申請再審, 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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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 、后事之師 。作為戰斗在第一線的律師 , 本書作者給讀者提出如下建議 :
一 、合同當事人在簽訂“ 意向書 ” 之類的文件時 , 要格外關注文件內容 , 仔細閱讀文件是否含有就協商事項雙方達成合意的條款 , 包括協商的具體內容 、當事人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等 , 不能簡單約定雙方就協商事項表示同意 , 以免到發生糾紛主張權利時才被告知“ 一廂情愿”。
二 、要使意向書具有法律效力 , 雙方需要在意向書中明確清楚地約定協商事項的主要條款 , 例如標的 、數量 、價款 、履行方式 、違約責任等等 , 并且也要包括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安排 , 以證明對此事項達成合意 , 成立合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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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 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的, 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是,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前款規定能夠認定合同已經成立的, 對合同欠缺的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予以確定。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等, 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將合同是否成立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 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六條當事人以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形式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 或者為擔保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交付了定金, 能夠確定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預約合同成立。
當事人通過簽訂意向書或者備忘錄等方式, 僅表達交易的意向, 未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 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難以確定將來所要訂立合同的主體、標的等內容, 一方主張預約合同成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訂立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已就合同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 未明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另行訂立合同, 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當事人一方已實施履行行為且對方接受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本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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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該案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經審查認為 , 本案關鍵在于對 《 投資意向書》 的法律定性 。一般而言 , 從一方發出愿意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約或要約邀請) 到合同的正式成立 , 期間會經歷一個協商過程 , 并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初步合意 , 最終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成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第一條規定 :“ 人民法院能夠認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標的和數量的 , 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本案 《 投資意向書》 并不具備合同的基本要素 。從標題看 , 該文件明確為“ 意向書”, 并非常用的“ 合同”、“協議 ” 等名稱 ; 從內容看 , 該文件對于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約定并不明確 , 只是表明為了某A公司能夠在相應的地塊進行商業投資開發 , 某Y區管委會有為其協調置換土地的意愿 , 但并未約定置換土地的具體位置和面積及履行期限等 ; 從具體措辭看 , 雙方明確約定某Y區管委會“ 協調置換土地”, 表明從“ 協調 ” 到真正 “ 置換 ” 還是需要經過再協商 、再約定 。 因此 ,本院生效判決認定 《 投資意向書》 的性質為磋商性 、談判性文件 , 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另外 , 某A公司并不能以其取得某G公司資產包為由 , 主張其應當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某Y區管委會于 2006 年 8 月收回土地 , 并向某G公司清算組送達了告知書 , 某A公司與某G公司清算組于 2007 年 3 月簽訂 《 資產包整體轉讓協議》, 晚于某Y區管委會收回土地時間 , 某A公司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已于 2021 年 1 月 1日失效 , 但其中第一條關于合同成立的規定得到沿用 , 根據 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布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一款 : “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 , 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標的和數量的 , 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但是 ,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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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 某Y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 某A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 最高人民法院 (2014) 最高法民申字第 2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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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一 :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需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案例 1 : 貴州某城企業 ( 集團)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廣某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民終 494 號] 認為 :“ 某城公司與廣某公司就以房抵工程欠款問題沒有簽訂合同 。雙方雖有‘ H 棟或 K 棟負一層 , 按建筑面積 17888 元/ ㎡抵郭某某 、杜某某 ( 軍) 工程款 ’的意思表示 , 但同時明確‘ 以合同確定面積額總款為準 ’。雙方未就此進一步協商簽訂合同 , 亦未就抵賬房屋及充抵工程欠款數額作出明確約定。前述意思表示系某城公司與廣某公司就以房充抵工程欠款形成的意向書 , 該意向書在缺乏合同基本條款的情況下 , 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某城公司主張應以房充抵全部工程欠款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 其關于不應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張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 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 , 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 2 : 葉某 、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最高法民終 645 號] 認為 : “ 關于案涉 《 借款合同》《 不可撤銷擔保函》 的效力問題 。黃某于 2010 年在 《 借款合同》《 不可撤銷擔保函》 上簽字以及某華公司在《 不可撤銷擔保函》 上簽章時 , 出借人 、借款金額 、借款期限 、利率等主要條款均為空白 , 葉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事后補填的內容系與黃某 、某華公司協商一致后所形成 , 由此不能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具體明確的借貸及擔保合意 。一審判決認定 《 借款合同》《 不可撤銷擔保函》 未成立 , 對黃某 、某華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 是正確的 。葉某關于 《 借款合同》《 不可撤銷擔保函》 已成立并生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 應予駁回。”
裁判規則二 : 意向書被認定為預約合同 , 具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 3 : 安徽藍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載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最高人民法院 (2015) 最高法民二終字第 143 號] 認為 : “ 就安徽藍某公司受讓懷某礦業公司的股權一事 , 2012 年 10 月 30 日雙方簽訂的 《 股權轉讓意向書》 約定在意向書簽署之日起 45 日 內 , 雙方按照意向書約定條款完成股權轉讓正式協議的簽署 , 意向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 ,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 。且雙方于同日簽訂的 《 諒解備忘錄》 中約定 , 該意向書僅作為合作意向 , 其最終的履行 , 雙方將另行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作為依據 。因此 , 《 股權轉讓意向書》 的法律性質依法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 。一審判決未能正確界定該 《 股權轉讓意向書》的法律性質并在此基礎上認定其與本案其他協議之間的關系 , 系適用法律錯誤 , 本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上海載某公司關于 《 股權轉讓意向書》 和 《 諒解備忘錄》 中的相關約定是對本約和預約適用先后順序的約定的上訴理由 , 并無相應的法律依據 , 本院不予采信 。《股權轉讓意向書》 作為預約 , 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本約的合同 , 其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雙方當事人應當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 , 協商訂立本約 。對預約的效力評價 , 應當適用 《 合同法》 總則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 , 《 股權轉讓意向書》 簽訂后 , 雙方當事人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正式簽訂了 《 股權轉讓協議》, 應當認定雙方已經履行了 2013 年 10 月 30 日簽訂的 《 股權轉讓意向書》 及《 諒解備忘錄》 中約定的簽訂本約的義務 。《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 ,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據此 , 應當認定本案中 《 股權轉讓意向書》 的效力已經終止 。一審判決關于該 《 股權轉讓意向書》 亦僅是雙方簽約的意向性文件 , 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認定不當 , 本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上海載某公司關于 《 股權轉讓意向書》 應當作為雙方股權轉讓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 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關系仍然存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訴理由 , 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 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4 : 重慶薪某企業港投資有限公司 、重慶藍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 最高法民終 661 號] 認為 : “ 上訴人薪某公司認為該 ‘ 《 框架協議》 + 《 會議紀要》 ’屬于預約合同 , 被上訴人藍某公司認為屬于意向性協議 。本院認為 , 意向性協議并非關于合同性質的分類 。一般來說 , 意向性協議并無實質性內容 , 對協議雙方缺乏明顯的約束力。但本案雙方所簽訂的 ‘ 《 框架協議》 + 《 會議紀要》 ’ 已就股權轉讓的主要內容作出了約定 , 且明確約定在排他性談判期滿時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 。該約定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 故被上訴人藍某公司所主張的該 ‘ 《 框架協議》 + 《 會議紀要》 ’屬于意向性協議沒有法律依據 。結合該 ‘ 《 框架協議》 + 《 會議紀要》 ’ 的主要內容分析 , 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 ‘《 框架協議》 + 《 會議紀要》 ’,明確在將來確定的時間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 , 并就將來意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 ‘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 、訂購書 、預訂書 、意向書 、備忘錄等預約合同 , 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 , 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 , 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 《 框架協議》 +《會議紀要》 ’所約定的主要內容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 。買賣合同 司 法 解 釋 雖 系 規 范 買 賣 合 同 , 根 據 《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 沒有規定的 , 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之規定 , 本案可以參照該解釋第二條認定案涉 ‘ 《 框架協議》 +《 會議紀要》 ’屬于預約合同 。預約合同的目的在于訂立本約 ,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 , 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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