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出行場景中,
機動車駕駛人因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
駕駛證狀態顯示為“注銷可恢復”
此時駕駛機動車上路
是否會被認定為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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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創作)
案情簡介
2025年5月21日,小甲駕駛小型轎車在某路段行駛時,與小乙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小乙受傷。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小乙無責任。因雙方就損害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小乙將小甲和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棗莊市市中區法院,要求承擔醫療費、車輛損失等各項費用。
庭審中,保險公司抗辯稱小甲的駕駛證在事故發生時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應屬于無證駕駛,因此拒絕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小甲的駕駛證處于“注銷可恢復”狀態,駕駛機動車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持有合法有效駕駛證件的不得上路行駛。本案中,案涉事故發生時,小甲的機動車駕駛證件狀態屬于“注銷可恢復”情形,該情形按交管部門相關規定只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即可恢復,并不意味小甲在事故發生時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同時,事故發生后,小甲換領了機動車駕駛證,新換駕駛證的有效日期與舊證有效日期前后連續且涵蓋事故發生時間,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小甲的駕駛資格、能力予以連續性確認。小甲駕駛證的“注銷可恢復”狀態與事故發生不存在因果關聯性,并未實際增加駕駛車輛的危險性,與保險合同將無證駕駛列為免責情形,目的在于排除因駕駛人員不具備相應駕駛資格和能力而顯著增加的保險事故風險的制定初衷不符。故對保險公司關于“小甲屬于無證駕駛,小乙主張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駕駛證管理相關問題成為群眾日常出行的關注焦點。在司法實踐中,“駕駛證注銷可恢復”狀態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存在一定的爭議。一方面,該狀態下駕駛證已處于注銷狀態,從形式上看駕駛人暫不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證件,易與典型無證駕駛相混淆;另一方面,“注銷可恢復”有其特殊形成原因(如逾期未換證、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駕駛人曾取得過駕駛資格,僅需通過簡單的補正程序即可恢復證件效力,與從未取得駕駛資格等情形存在本質區別。對于駕駛證“注銷可恢復”狀態下駕駛機動車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無證駕駛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通常包含兩類情形:一是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二是駕駛證被依法暫扣、吊銷、撤銷等導致駕駛資格消滅。上述情形下,駕駛人或不具備駕駛資質,或因違法被剝奪駕駛權利,駕駛行為本身具有高度違法性與危險性,法律明確予以否定評價。
其次,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適用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比如,本案案涉事故發生時,小甲的機動車駕駛證件被注銷未滿二年,而且駕駛證是因未及時履行換證、審驗等導致的被注銷。該情形只需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即可恢復,并不意味其在事故發生時駕駛技能和水平的喪失,與無證駕駛的違法本質并不相同。
最后,本案保險公司抗辯“保險合同約定駕駛證被依法注銷屬于免賠情形”,但該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擬定,屬于典型格式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該格式條款中的“駕駛證被依法注銷”,可分為“注銷不可恢復”即永久喪失駕駛資格,與“注銷可恢復”即可通過考試補正恢復證件效力兩種情形。保險公司在擬定免責條款時,未對“注銷可恢復”這類特殊注銷狀態作出特別提示說明,按照有利解釋原則,應當作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解讀,故該情形不能納入保險免賠范圍,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受害人合理合法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駕駛證“注銷可恢復”狀態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也不屬于保險格式條款所約定的“駕駛證依法注銷并喪失駕駛資格”的情形。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要及時通過交管平臺自查證件狀態,留意證件的有效期限,按期換證。同時要增強法治和安全意識,依法文明出行,避免因違法駕駛面臨處罰、保險拒賠等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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