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今年以來,漢壽法院深入貫徹落實“企業服務年”工作部署,把調解工作融入涉企案件辦理全過程,努力以更低成本、更優路徑化解市場主體矛盾糾紛。近日,漢壽法院民二庭成功調解一起供銷商貿公司與民辦幼兒園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在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教育機構正常運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某公司系一家從事食品供銷的商貿企業,長期為被告某幼兒園供應食堂所需食材。雙方合作期間,某公司依約履行供貨義務,但某幼兒園因資金周轉壓力,未能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累計拖欠66 730.3元。某公司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發現,該案事實清楚、欠款金額明確,但具有社會特殊性。被告作為民辦教育機構,運營狀況關系眾多在園幼兒權益。若簡單直接判決或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很可能導致幼兒園資金鏈斷裂,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如果簡單判決,案子是結了,但矛盾沒根除,某公司可能面臨‘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某幼兒園則可能被徹底壓垮。”為實質性化解矛盾,承辦法官將服務理念融入審判實踐,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從法理、案情、長遠發展維度開展調解工作:一是厘清責任,明法析理。向雙方詳細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相關條款,明確某幼兒園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引導其正視履約義務。二是立足實際,因案施策。結合民辦幼兒園的經營特性和實際償付能力,建議某公司合理設置還款期限,為后續自動履行創造條件。三是著眼長遠,引導共贏。引導雙方認識到彼此并非對立關系,幼兒園正常經營是貨款清償的基礎,企業穩定供貨也能保障幼兒園采購渠道安全,雙方存在長期合作的基礎。
經過多輪溝通協商,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幼兒園分兩期支付全部貨款,同時約定逾期未付部分另行計付違約金,以此強化履約約束、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案件標的額雖不算大,但同時關乎小微企業資金回籠和民辦教育機構生存發展雙重權益,案件典型性、代表性較強。一直以來,漢壽法院立足審判職能,持續推動司法服務向前延伸,扎實推進“企業服務年”相關工作落地見效,不斷健全涉企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精準高效、務實有力的司法舉措用心護航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張穎
編輯: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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