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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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因其具有行政性的特征,行政機關在訂立、履行行政協議時,享有對合同履行指揮權和監督權、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制裁權等優益權利。
那么,行政機關擅自變更協議或未按約定履行,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最高院入庫案例《某公司訴青海省瑪沁縣政府未按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案》中明確: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優益權,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簽訂協議后違約行為明顯,給相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視情況判決行政機關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公司主張的文化廣場一期室外管網配套建設工程款、侵占土地使用權的損失及違約金應否支持。
1.文化廣場一期室外管網配套建設工程款。
青海省瑪沁縣政府與某公司簽訂的《文化廣場建設協議書》約定,某公司作為乙方負責文化廣場一期、二期建設,其中,一期建設中包含幼兒園、游客服務中心、全面健身活動中心等項目。某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了該建設項目一期133畝土地使用權。
但在建設過程中,青海省瑪沁縣政府將電影院、孵化基地、幼兒園等發包他人建設,占用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50畝。某公司請求青海省瑪沁縣政府賠償文化廣場一期室外配套設施費用873萬元的一半。
從某公司提交的民事調解書來看,實際支付工程款820萬元。鑒于青海省瑪沁縣政府在占用某公司土地使用權范圍內上述配套工程費用無法準確劃定,青海省瑪沁縣政府應當按占用土地比例承擔配套工程費用,即青海省瑪沁縣政府承擔50畝÷133畝×820萬元=308萬元。
2.關于違約金。
違約金條款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特征。某公司與青海省瑪沁縣政府簽訂的《文化廣場建設協議書》約定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該條款系以增加違約方的違約成本,阻止違約行為發生,保證合同順利履行為目的。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應當預見到違約行為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應誠信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但青海省瑪沁縣政府未完成約定的“三通一平”義務,擅自將規劃中的酒店改為孵化基地,將某公司已經取得使用權的土地50畝及二期建設項目交由其他公司開發建設。青海省瑪沁縣政府應當對上述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支付計劃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即支付違約金42000元(4.2億元×1%)。
周軍律師提醒,行政機關雖然有優益權,但不得濫用。行政機關與相對方簽訂行政協議后,不得擅自變更協議條款或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相對方遭遇行政機關違約行為時,可通過行政訴訟維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協議、賠償經濟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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