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搭乘無證運營的網約車,在等紅燈時貿然開門,撞上超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致人傷殘。一場事故多方過錯交織,傷者的損失該由誰承擔?車輛投保后改變了使用性質,保險賠不賠?網約車“無證運營”,平臺負不負責?
7月13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對各方責任進行了精準界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平臺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也應在過錯范圍內與司機承擔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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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北京市東城法院
醉酒乘客“開門殺”
致人十級傷殘
一天凌晨,網約車司機王某接平臺派單,搭載了4名乘客。坐在后排的乘客趙某喝醉了,一路上與同伴高聲交談,還要提前下車。司機王某始終未予回應。
在路口等紅燈時,趙某迷迷糊糊地誤以為車輛已到達目的地,便猛地推開車門。此時,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側后方超速駛過,因躲閃不及,重重地撞上了車門。經送醫搶救,劉某雖無生命危險,卻留下了腦外傷后神經癥樣綜合征,構成十級傷殘。
交管部門認定,在此次事故中,乘客趙某開關車門妨礙通行,負主要責任;司機王某未安全駕駛,負次要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劉某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
因對賠償問題產生爭議,傷者劉某將乘客趙某、司機王某、網約車平臺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法庭上
四個被告各執一詞
在法庭上,四個被告各執一詞。
“是司機的責任!我喝醉了,司機沒提醒我,也沒落鎖!”乘客趙某認為司機要為自己的失職承擔主要責任。
而網約車司機王某竟從未取得網約車駕駛員證和運輸證,“我注冊為網約車司機時,平臺也沒嚴查我的資質。營運這么久也沒清退我。”司機王某說。
網約車平臺自稱與司機只是合作關系,司機的侵權行為與公司無關。
“車輛投保時說是家庭自用,現在卻跑營運,風險翻倍,保費卻沒有增加,我們不賠。”保險公司直接亮出免責條款。
各方都有不賠、少賠的理由,受害人損失,究竟該由誰承擔呢?
法院認定各方過錯比例
及責任范圍
東城法院審理后認為,乘客趙某醉酒狀態下貿然開啟車門且未觀察后方來車,過錯程度最為嚴重;司機王某未盡到對醉酒乘客的安全提示義務,與乘客行為共同、直接導致損害,屬次要直接原因;受害人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法院認定三方責任比例為:乘客趙某60%,司機王某25%,劉某自行承擔15%。
由于涉案車輛投保時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后被用于網約車營運,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被保險人并未通知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責。但法院認為,交強險的保障功能不因使用性質改變而免除,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至于網約車平臺的責任,法院認為,平臺與司機名為“合作”,實為平臺對司機進行組織、管理。平臺作為承運人,負有對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事前、主動、實質性審核的法定義務,并保證車輛具備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司機王某從未取得相關“雙證”,平臺既未要求其補充,也未采取限制接單或清退措施,平臺審核缺失使不合格駕駛人得以接入運營網絡,顯著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并直接導致涉案車輛因使用性質改變而無法獲得商業三者險賠償,平臺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院確定平臺對司機王某應賠償數額的40%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且賠償后不得向王某追償。
最終,東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受害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9.82萬元;乘客趙某賠償6.4萬余元;司機王某賠償2.6萬余元;網約車平臺對司機應賠償數額的40%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來源 北京晚報
編輯 潘俐
審核 張倩 王晨郁
校對 楊佳音
BREAK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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