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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了3年多的車輛被撞受損,保險公司主張按市場綜合修理廠標準149921元認定維修費用,車主主張按品牌授權4S店標準249300元認定維修費用,法院將如何認定?近期,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PART.01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袁某駕駛使用3年的車輛與周某車輛相撞,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周某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袁某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315596元的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因車輛維修費用爭議,袁某訴至法院,主張車輛維修費等共計30萬元。
訴訟過程中,甲保險公司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機構按市場綜合修理廠標準評估維修費為149921元;袁某提出異議,申請按品牌授權4S店標準補充評估,后該鑒定機構按品牌授權4S店標準評估維修費為249300元。
PART.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袁某購買該車至事故發(fā)生僅3年多,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內(nèi)。袁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有權選擇4S店原廠維修的權利,以保障車輛原有功能的恢復和更換配件與原廠配件質(zhì)量對等,避免因非原廠維修導致車輛貶損。
關于車輛維修費用標準的認定,鑒定機構首次出具的評估報告按市場綜合類修理廠標準評估維修費用,無法保證配件質(zhì)量與原廠配件對等,不能作為認定案涉車輛維修費用的依據(jù)。根據(jù)鑒定機構第二次出具的評估結論,案涉車輛按品牌授權4S店標準的維修費用為249300元,該費用未超出車輛保險金額及實際價值,具有合理性,應予采信。結合采信的評估結論,考慮案涉轎車已超過3年保修期,法院酌情認定案涉車輛維修費用為23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案涉車輛損失,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剩余損失由甲、乙保險公司分別在商業(yè)險三者險保險金額和車損險保險金額內(nèi)各賠償118250元。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PART.03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財產(chǎn)損失賠償以填補損失、恢復原狀為原則。保險公司常以普通修理廠價格壓低理賠成本,但對于購置年限短、仍處于最佳使用周期、車況良好的品牌乘用車,車輛不僅具備普通交通工具屬性,還具備明確的財產(chǎn)價值屬性。若適用普通修理廠配件維修易產(chǎn)生安全隱患、造成二手車永久貶值,本質(zhì)上未完全填平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該案依法支持4S店原廠維修標準,貼合民法典全面彌補財產(chǎn)損失的基本原則,平衡車主與保險公司雙方合法權益。
作者 | 胡佳妮
編輯 | 杜小爽
一審 | 楊 娟
二審 | 謝光泉
三審 | 陳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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