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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治意識 守牢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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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廈門應急管理專題報道——
安全無小事,法治護發展。廈門應急管理微信公眾號 “以案普法” 專欄上線!專題聚焦安全生產領域典型案例,通過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準解讀法律條文、系統剖析問題根源,讓法律法規具象化。望廣大市民、企業以案為鑒,切實強化法治意識,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產防線。
一
案件事實
2024年7月3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集團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通過查閱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及現場核實,發現該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出租方,未依法對其承租單位“某汽車檢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統一協調、管理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
二
處理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行政執法部門對該集團公司罰款1.5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罰款0.2萬元。
三
專家評析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項目或場所的發包與出租是常見模式,但部分出租單位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錯誤觀念,試圖轉嫁安全責任,構成了重大安全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本案中,某集團公司未對承租的某汽車檢測公司履行任何協調管理職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該集團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安全隨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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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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