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蕪湖”網站近期公示的信息,繼安徽無為縣九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在其管理的“無為市九洲花園小區”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被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3萬元罰款(2臺電梯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蕪湖一小區物業被罰3萬元)當天,蕪湖另一家物業服務公司也因同樣的原因被蕪湖市市監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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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信用蕪湖”網站公示信息,被處罰當事人為蕪湖宜才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蕪市監市罰﹝2026﹞2-12號,作出處罰決定日期為2026年7月13日。
“信用蕪湖”公示信息顯示,2026年5月18日,蕪湖市市監局根據移送線索,反映蕪湖宜才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該局執法人員當日即赴當事人管理服務的小區現場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使用的電梯經檢驗不合格仍在繼續使用。
據公示信息,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2026年5月18日,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蕪市監特令〔2026〕第2號),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涉案電梯依法予以查封,并向當事人送達了《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蕪市監市強制〔2026〕2-3號),并于2026年5月21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2026年5月19日,經當事人申請,蕪湖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進行復檢,涉案電梯檢驗結論為合格,執法人員依法解除了涉案電梯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向當事人送達了《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蕪市監市解強〔202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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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顯示,當事人作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經檢驗不合格仍在繼續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構成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電梯的行為。
據此,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蕪湖宜才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但“信用蕪湖”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中,未明確標明該公司所服務管理的具體涉案小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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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的工商注冊資料顯示,蕪湖宜才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時間為2025年7月9日,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注冊地位于蕪湖市灣沚區新蕪經濟開發區,主要經營范圍為物業管理、城市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等。
據公開信息,蕪湖宜才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100%國有資本控股的物業服務公司,屬蕪湖宜居投資集團旗下成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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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股51%的蕪湖市產融投資有限公司是蕪湖市國資委旗下蕪湖宜居投資集團全資子公司,持股49%的蕪湖鳩茲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則是蕪湖市灣沚區國資委旗下蕪湖領航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朱鋒軍同時也是蕪湖宜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蕪湖宜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為蕪湖宜居投資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
據蕪湖市灣沚區政府網站公開的招標采購信息顯示,蕪湖宜才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灣沚區中標至少兩個物業服務項目,其中,2025年7月28日中標灣沚區灣沚鎮城東四期安置房物業服務項目,2025年8月12日中標灣沚區灣沚鎮新航嘉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項目。
來源:最蕪湖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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