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安徽一起涉案本息高達2040萬元的特大虛假訴訟嫌疑案件引發廣泛關注。宿州龍大房產無端卷入一起憑空捏造的債務糾紛。該企業雖提交完整證據鏈與權威司法鑒定報告,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管轄地肥東縣公安局卻以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無鑒定條件等結論為由不予立案。近日,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報道,輿論由此對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產生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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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已達刑事立案標準
2019年,安徽佐峰公司與浙江飛龍管業完成股權轉讓,雙方確認無任何債務糾紛。時隔六年,佐峰公司實控人梁銳松突然持1200萬元借條,疊加利息840萬元,合計涉案金額2040萬元,起訴宿州龍大房產等企業,妄圖借司法渠道非法牟利。2025年8月1日庭審中,被告宿州龍大地產當庭申明,從未出具案涉借條,該借條系偽造,并向法庭申請對借條真偽開展司法鑒定。2025年9月4日,經法院組織搖號,選定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為本案鑒定機構。
就在鑒定進入實質階段、案件真相即將查明之時,2025年9月5日,梁銳松與佐峰公司突然向法院申請撤訴,企圖掩蓋犯罪事實、規避法律追責。但本案已開庭審理,且相關方已申請查封飛龍管業、宿州龍大房產多處賬戶,虛假訴訟事實已然成立。
2025年9月25日,宿州龍大地產向公司所在地泗縣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并委托開展鑒定,鑒定意見載明:案涉紙張為先蓋章后打印文字,文字形成時間較借條落款時間晚兩年三個月,該借條屬于偽造。
依據虛假訴訟案件管轄規定,案件由審理法院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宿州龍大房產遂向肥東縣公安局報案,肥東縣公安局最終以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條件等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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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全案事實與法律規定,宿州龍大房產認為,梁銳松、佐峰公司的行為符合《刑法》虛假訴訟罪全部構成要件,且屬情節嚴重的加重情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追責。一是犯罪行為要件齊備。梁銳松等人偽造借條書證,虛構 1200萬元借貸事實并提起訴訟;二是危害結果要件成立。該行為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同時企圖侵占企業巨額財產,兼具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雙重危害;三是本案已達到虛假訴訟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涉案本息合計2040萬元,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情形歸入情節嚴重范疇;四是本案證據已形成完整證據鏈。股權轉讓協議、轉賬流水、工商變更資料均可佐證,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
不立案決定實體、程序雙重違法,履職失范涉嫌公然包庇
宿州龍大房產認為,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標準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僅需存在初步犯罪嫌疑即可立案偵查,無需達到起訴、審判的排他性證明標準。
肥東縣公安局未采納泗縣公安的鑒定意見,僅以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無鑒定條件”等為由就認定梁銳松沒有犯罪事實不予起訴,未窮盡法定偵查手段,連借條先蓋章后打印這種最簡單的鑒定都未委托有鑒定能力的鑒定機構做出實質性結論,到底是鑒定機構不能做,還是偵辦人不想做?
該行為明顯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公安機關應全面核查線索,對存疑證據依法補充或重新鑒定的規定。履職違法,是典型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糾,是明目張膽、實打實的包庇縱容行為。
案件沖擊營商環境,企業呼吁掛牌督辦糾錯
宿州龍大房產指出,安徽多年持續深化法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吸引大批企業赴皖落地投資,良好法治氛圍來之不易。肥東公安辦案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縱容、包庇梁銳松等人訛詐企業的犯罪行為,協助其規避法律追責,此舉嚴重打擊浙江企業赴皖投資信心,破壞本地營商環境。
宿州龍大房產表示,該案系典型偽造借條、團伙虛假訴訟案件,相關犯罪事實卻不予立案偵查,公然損害司法公信力,涉案人員未能依法懲處;多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已構成團伙犯罪,極大擾亂正常市場交易秩序與司法秩序,致使守法經營企業感受不到公平正義,嚴重挫傷市場主體投資意愿。案件背后存在徇私包庇、利益輸送的重大隱患,不容忽視。
目前,該案相關材料已提交合肥市公安局申請復核。宿州龍大房產盼獲得公正法律處置,助力營造優質法治化營商環境。同時強烈呼吁安徽省紀委監委、安徽省委政法委及省市公安部門對該案掛牌督辦,以剛性監督捍衛司法公正,維護清朗法治化營商環境。此事將持續關注。(軍戈)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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