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北日報
近日,武漢市青山區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依法認定物業公司以限額電費充值,變相逼迫業主催繳物業費的方式違法違約,并聯動相關職能部門推進小區市政水電改造,切實化解民生糾紛。
朱大姐系某小區業主。因小區配套尚未完工,水電未接入市政主管網,由物業公司代收代繳水電費,但繳納額度由業主自由選擇。后朱大姐因對小區物業服務、配套設施不完善等問題不滿,未按期繳納物業費。2026年3月起,朱大姐收到物業公司通知,單次電費充值額度限制為20元,并要求其盡快繳清物業費。時值氣溫升高,居家用電需求激增,朱大姐只得多次往返物業辦公室充值電費,日常生活受到極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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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溫升高,居家用電需求激增,日常生活受到影響。
經多次溝通、投訴,問題始終未能解決。4月8日,朱大姐訴至青山區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解除電費充值限制、承擔案件訴訟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物業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僅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其抗辯主張,電費充值限額因系統升級、后臺程序故障所致,限額繳費雖給朱大姐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困擾,但是并未侵害業主實質權益,且系統完成升級后,已于4月20日起不再對充電限額,朱大姐的訴求早已實際解決,其無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物業公司限制業主電費充值額度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朱大姐的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保障業主基本生活用水、用電,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基礎性、保障性義務,不因小區配套不完善、業主存在物業費爭議而免除。本案中,物業公司對業主采取的限制電費充值金額的行為,客觀上導致朱大姐需要頻繁充值、生活不便,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物業公司僅以系統故障為由抗辯,未提交任何維修、升級、故障報備記錄等佐證材料,其辯解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同時,結合物業工作人員作出“先行繳納物業費方可大額充值”的表述,可以認定電費限額充值行為與催繳物業費存在關聯,該行為既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亦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針對朱大姐的各項訴訟請求,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逐一審查認定。因物業公司已于2026年4月20日主動解除電費充值限制,案涉違約行為已終止,相應侵權、違約狀態已然消滅,朱大姐要求恢復不限額電費充值服務的訴求,無事實基礎,依法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本案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僅造成業主生活便利受損,未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未造成法定嚴重精神損害后果,該項訴求不符合法定賠付條件,依法予以駁回。因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是引發本案訴訟的直接原因,故本案案件受理費由物業公司負擔。
案件審結后,為實現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源頭化解,法官主動與街道、住更局進行溝通聯系,積極推動案涉小區市政水電管網接入工程,助力業主實現水電費自主繳納,從根源杜絕物業變相限電催費問題,切實守護群眾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禁止物業服務人以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恪守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違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且無法定免責事由,即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前提。物業公司系統維護、后臺管理等問題,屬于企業內部經營管理范疇,不屬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情形,不能作為對抗業主合法權益、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理由。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依規提供服務、主張權利,催繳物業費可通過催告、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開展,堅決杜絕變相限制民生服務的違規操作。同時,業主對物業服務存有異議的,應當理性維權、合法溝通,切勿無故拖欠物業費,共同維護和諧有序的小區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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