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被告人作為煙草零售經營者,具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的系真煙,其在他市進煙行為,不符合《刑法》和“兩高”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和解釋,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例索引
(2011)文刑初字第217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曉明于2010年8月6日9時許駕駛自己的豫E12551號五菱面包車從鶴壁市淇縣秦某某經營的北陽新莊新合作超市購買玉溪牌卷煙345條,紅塔山牌卷煙100條,共計445條。當日10時41分,其駕車行至安林高速開發區出站口時,被安陽公安高速交警查獲,被告人黃曉明棄車逃匿。
經鑒定,玉溪牌卷煙每條220元,紅塔山牌卷煙每條7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82900元。現查獲的卷煙在安陽市煙草專賣局保管。公安機關于2010年8月18日正式立案偵查,被告人黃曉明于8月2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曉明作為煙草零售經營者,具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的系真煙,其在鶴壁市淇縣進煙行為,不符合《刑法》和“兩高”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和解釋,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不應按照犯罪處理。其行為應由煙草管理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黃曉明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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