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無罪的關鍵在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X軍與賽德公司之間的關系,不足以證明劉X軍是威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還是債權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平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例索引
(2011)羅刑初字第151號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16日,賽德公司出資35萬元取得羅山縣西城金三角一塊面積為466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后,建筑商袁X和經被告人李平介紹在該土地上為賽德公司施工建設“羅山大酒店”,1998年建成。1998年11月,賽德公司申請將已建成的羅山大酒店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在擬成立的李平為法定代表人的信陽威達公司名下。1998年11月6日,河南信陽會計師事務所對威達公司申請注冊資本出具了驗資報告,該報告投入資本明細表載明:威達公司投資者二名,李平和丁X建。投入資本為實物資產,即李平投入實物資產300萬元,出資比例為61%,丁X建投入實物資產192萬元,出資比例為39%。1998年11月10日,威達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成立,其注冊資本為492萬元,該資本全部為實物資產,即羅山大酒店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筑物組成。1999年4月30日,袁X和就其建設的羅山大酒店工程與威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進行結算,被告人李平簽字確認威達公司欠袁X和工程款817480.82元。2000年8月31日,威達公司付袁X和工程款20萬元。2002年3月25日,威達公司因連續幾年未年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009年5月16日,威達公司股東之一丁X建出具書面證明,證實其所持威達公司股份已全部轉讓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2009年6月9日,被告人李平到羅山縣建設局將威達公司所有的羅山大酒店房屋所有權過戶到其個人名下。經評估,威達公司羅山大酒店房產價值3532541元。袁X和獲悉后訴至本院,要求威達公司及被告人李平償付工程款。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一審判決威達公司償付拖欠袁X和的工程款617480.82元,李平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2010年1月26日,劉X軍到羅山縣公安局報案稱其是威達公司的實際投資人,被告人李平未經其同意,私自將威達公司房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職務侵占罪,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平的刑事責任。羅山縣公安局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同年8月14日,被告人李平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公司財產所有權最終表現為股東的財產權利。本案中,威達公司是以賽德公司轉讓給其的羅山大酒店的房產與地產為注冊資產而成立的公司,股東為李平與丁X建二人。該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2009年5月16日實為名義股東的丁X建出具證明將其股權全部轉讓與李平,該公司已實際處于一人公司的狀態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職務侵占罪、證人劉X軍舉報控告李平犯職務侵占罪,認為劉X軍系威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李平將威達公司名下羅山大酒店的房產轉移到其個人名下,侵犯了實際出資人劉X軍的權益,主要提供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證據:其一,劉X軍以賽德公司名義出資35萬元取得了羅山縣西城金三角一塊466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于建設羅山大酒店。李平只承認是賽德公司在羅山購的地。雖然證人張某證明其丈夫劉宏X是賽德公司的實際運作人,但賽德公司的營業執照上反映劉宏X只是賽德公司的副總經理。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劉X軍與賽德公司之間的關系。其二,劉X軍支付了羅山大酒店主體工程的工程款,并用帕薩特車抵付了工程款。公訴機關提供了袁X和證言證明支付工程款大部分是劉X軍、李平、袁X和三人在場的情況下,劉X軍將款付與李平,李平再轉交袁X和,袁X和給李平出具收條。李平對此予以否認,稱支付袁X和工程款都是其單獨支付的,有袁X和給其出具的收條為憑;帕薩特車是賽德公司配給其的,是其抵給袁X和的。其三,劉X軍償還了威達公司為裝修等費用而向銀行的貸款200萬元。李平對此只認可劉X軍替威達公司償還了貸款140萬元,但辯稱此只證明劉X軍與威達公司是債權債務關系,而非威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其四,劉X軍與李平等人對威達公司的財務狀況報告,李平對此不予認可。此報告主要內容是對威達公司的財務進行清理,擬將威達公司的資產轉到新成立的楓葉公司,并對擬將成立的楓葉公司各股東的權益進行磋商,不能證明劉X軍是威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依照法釋(201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關系的認定應以訂立合同為原則,而證人劉X軍未能提供有效書面證據予以證實。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劉X軍與賽德公司之間的關系,不足以證明劉X軍是威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還是債權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平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平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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