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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商經濟蓬勃發展
原創帶貨短視頻是商家耗費心血
打造的“引流利器”
不少經營者妄圖走“捷徑”
直接搬運、篡改他人原創短視頻
替換商品鏈接、嫁接視頻內容
這種“拿來就用、改了就賺”
的蹭流抄底行為
真的合法嗎?
基本案情
A公司為拓展線上銷售渠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打造原創宣傳內容,在某平臺發布了多款產品宣傳圖片及帶貨短視頻,憑借優質內容創作積累了可觀的流量和市場口碑。2025年12月,A公司稱B公司未經其任何許可,擅自使用A公司發布于某平臺的帶貨短視頻,不僅直接復制原視頻內容,還將視頻中原有的A公司商品鏈接替換為B公司自身的商品鏈接,甚至對部分帶貨短視頻進行嫁接篡改后發布,以此引流銷售自身產品。A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將B公司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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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經比對,B公司發布的視頻使用了A公司權利作品的出鏡人物形象和背景人聲,兩個視頻畫面基本一致。B公司發布的案涉侵權視頻系對A公司權利作品的直接搬運,兩個視頻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中,B公司未經A公司許可,擅自復制、使用其原創宣傳短視頻,且通過嫁接、替換商品鏈接的方式篡改視頻核心內容,既侵犯了A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也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A公司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同時,B公司的該行為屬于典型的“搭便車”牟利,借助A公司的原創內容吸引流量、獲取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法院綜合考慮B公司的過錯程度、涉案作品類型、獨創性、侵權行為性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及A公司為制止B公司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判決B公司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8000元。
法官說法
網絡公開內容不可隨意使用。在網絡經濟時代,各電商平臺的原創宣傳圖片、短視頻是經營者重要的商業資產,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并非網絡公開即可隨意盜用、篡改。即便內容發布于公開網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主體都不得擅自復制、使用、篡改,更不能以此為自身牟利。該行為直接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利,若對視頻內容進行篡改,還可能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市場經營者應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恪守誠信經營底線,通過自主創作打造宣傳內容,切勿為貪圖便利和利益,擅自盜用、修改他人原創的網絡宣傳素材;原創內容權利人應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及時對原創作品進行存證,發現侵權行為后第一時間固定證據,通過公證取證、發送律師函、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權。網絡平臺應履行好監管義務,及時處理權利人的侵權投訴,下架侵權內容,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營商環境。法律堅決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任何盜用、篡改原創作品的侵權行為,都將依法予以懲處,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來 源: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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