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并非都會在事故發生時全部顯現。事故理賠終結后新出現的繼發損傷,是否還能追責索賠?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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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
2023年4月
吳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依法避讓過路行人,不慎將正在過馬路的未成年人李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事故發生后,李某接受了針對性治療,彼時傷情經司法鑒定并未構成傷殘。
2023年8月
因雙方就事故損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李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及車輛投保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獲賠兩萬余元。
2025年3月
隨著后續身體生長發育,李某逐漸出現雙下肢不等長的后遺癥,也就是俗稱的“長短腿”。為診治病癥,李某入院接受治療,前后累計花費醫療費用4萬余元。
2025年5月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確認李某雙下肢不等長的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同時明確該繼發損傷系由2023年的交通事故所致。
此后,李某家屬就二次治療產生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新增損失,再次訴至法院,主張二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人身損害案件中,傷情穩定并不等同于治療終結、損害終結。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受傷后,雖已就前期損失通過訴訟獲賠,但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具有特殊性,其體內隱性創傷可能隨生長發育逐步顯現、加重。
李某傷情現發生變化,且第二次傷情經鑒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中明確以上損傷系由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故法院認定李某主張的損失與2023年4月發生的交通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遂依法判決兩被告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目前,涉案賠償款項已全部履行到位。
供稿:田枝柱
編輯:彭晶晶
初審:胡艷蘭
復審:林雄文
2026年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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