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解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適應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新形勢新要求,維護法制統一,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情況開展了部門規章清理工作。根據《醫師法》等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對《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進行修訂,使醫師執業地點、勞動報酬、定期考核、執業管理、資格考試違紀處理等相關內容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據國務院許可事項清單相關要求,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據此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血站管理辦法》中有關血站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處罰規定進行修改。鑒于已發布《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廢止《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為配合新出臺的《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司法部印發的《行政檢查文書基本格式文本(試行)》等文件,將《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調整為規范性文件,以便后續及時優化文書內容。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修訂內容的專家解讀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鄭雪倩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公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公布)作為我國醫師執業管理的部門規章,自公布實施以來,在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幫助基層提升技術水平、滿足群眾就醫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公布、202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的施行,兩部規章應當進行相應修訂調整,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衛生健康委紀檢監察組也同時提出,推動加快《關于引導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制修訂工作進展,促進多點執業行為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及時修訂兩部規章,保證內容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非常必要。
一、根據法律規定調整實現關鍵語言表述與制度內涵的銜接統一
嚴格對標《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等法律規定,將制定依據、醫師執業證書取得、醫師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多點執業、申請注冊、注銷注冊、變更注冊、不予注冊的情形,以及外出會診等表述按照上位法進行更新,使表述更為準確。包括將《執業醫師法》修改為《醫師法》,法律依據補充《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和“醫療、預防、保健活動”統一修改為“醫療衛生服務”,將“所在醫療機構”統一修改為“主執業機構”等等。這不僅是文字表述上的更新,更是從形式到內涵的全面對齊,其核心在于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可遵循的具體規范,確保制度設計與實踐運行同國家醫療衛生法治進程同頻共振。
二、根據法律規定調整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
在既往的工作中,探索醫師區域注冊制度(指執業醫師按照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除主執業機構需要注冊外,醫師在其他機構執業備案即可)。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探索上述制度,是緩解醫療資源不足矛盾、滿足群眾看病就醫需求的舉措,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師的管理。進入新時代,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醫師隊伍持續健康發展,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由2012年的1.94名增長至2025年的3.78名,醫務人員短缺的矛盾有效緩解。醫師隊伍需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和作風建設。引導醫師有序下沉基層,讓患者就近享有優質醫療資源。
2022年3月,新《醫師法》施行,從法律層面對醫師多點執業作出明確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即多點執業的醫師(包括跨省多點執業)只應有一個主執業機構。根據《醫師法》第十八條,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的情形是:(一)參加規范化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突發事件醫療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醫療、義診;(二)承擔國家任務或者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三)在醫療聯合體內的醫療機構中執業。現行的醫師區域注冊制度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與《醫師法》要求已不相符合,因此在《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中進行了修訂,調整為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多點執業醫療機構都為其他醫療機構;醫師開展多點執業,不管是去省內還是省外,都需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增加執業機構手續,注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如果符合《醫師法》第十八條不需要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情形的,不需辦理增設執業地點手續。這一調整并非對醫師多點執業的限制,而是旨在通過“精準定位、權責對等”的原則,引導醫師有效下沉基層,構建一個更為規范、有序的醫師執業管理新框架,是深化醫改背景下對醫師執業管理模式的一次重要精細化升級。它回應了實踐中出現的監管挑戰,旨在將醫師的執業精力引導到更加規范、有序、可持續的軌道上,最終實現保障患者安全、維護醫師權益、提升醫療體系整體效率的多贏局面,為健康中國戰略的深入推進夯實人才與制度基礎。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不得提出會診邀請的情況做出除外規定
按照原《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會診邀請超出本機構診療科目或者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但臨床實踐中,部分醫院特別是專科醫院雖自身不具備相應診療科目,但因患者病情危重、無法轉運,需要邀請其他醫院會診予以緊急救治。此種情形雖臨床罕見,但涉及患者生命健康的安危,按照我國《民法典》、《醫師法》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應當予以支持急救會診。因此修訂條款增加了“除緊急救治外”的除外規定。與《醫師法》要求相銜接,有法可依。
四、調整醫師外出會診制度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修改為“會診醫療機構建立醫師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應當體現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這次修訂強調應當按照醫師外出會診付出的技術勞動價值,制定外出會診的費用及規范醫師外出會診分配制度,醫師合理取酬并依法向國家納稅。通過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式,在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調動其積極性的同時,滿足群眾就醫需求。同時第二十一條增加了“醫療機構疏于對本機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以及邀請發起方醫療機構對醫師會診管理混亂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強調醫療機構的自我管理責任以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防范廉政風險,確保整個醫療體系的健康、有序運行。
此次適時修訂兩部規章,是落實法律要求、回應現實訴求、保障各方權益的系統性工程,為醫療衛生行業提供更清晰的規范和指引。對于適應新時代醫療行業發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推動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信息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聲明:本文著作權屬原創者所有,不代表本微信公眾號立場。如涉著作權事宜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