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來,贛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足崗位職能、聚焦民生熱點,依法規范處理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全力守護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購買海產品投訴舉報無標簽、虛假宣傳、缺斤少兩并索賠案
【案情簡介】2025年12月11日,我局接投訴舉報,稱其從某網絡食品經營戶購買的八爪魚存在無標簽、虛假宣傳、缺斤少兩等情況,并附有拍攝的未張貼標簽的產品照片,稱該產品并非商家宣傳的野生海捕,要求我局對該經營戶進行處罰,并賠償其損失。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該投訴舉報后,工作人員隨即對被投訴舉報經營戶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被投訴舉報產品均張貼標簽,且標簽符合相關要求。同時,我局工作人員現場對被投訴舉報產品進行了解凍稱重,重量符合要求。調查期間,被投訴舉報人向其供貨商索要了被投訴舉報產品的原料采購記錄,顯示該產品為野生海捕。
在調查過程中,我局通過全國12315平臺查詢到投訴舉報人累計投訴6次、舉報8606次。
結合我局現場檢查情況以及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次數,我局決定不采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所謂“證據”,認為被投訴舉報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同時,被投訴舉報人也表示拒絕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我局決定依法終止調解。
2026年2月12日,投訴舉報人就該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提出行政復議,我局依法向復議機關提交了相關材料,經復議,復議機關依法駁回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經查詢投訴舉報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累計投訴6次、舉報8606次,投訴舉報人雖有消費者外觀,但實質系以牟利為目的,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屬于一般消費者,其投訴的目的已經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范疇,侵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有必要依法予以規制。
案例二: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自行購買手機引發消費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6年2月,投訴人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稱其未成年人的孩子于2月23日在無家長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在當地某手機賣場購買了一款智能手機。認為商家違規向未成年人售賣商品,且自身對交易全程不知情,提出退貨退款訴求。
【處理過程及結果】工作人員接訴后,立即聯系投訴人與被投訴商家核實詳情。投訴人表示孩子系用壓歲錢自行購買手機,家長事前未同意、事后也沒有追認。被投訴商家則辯稱,該未成年人外觀為中學生模樣,所購手機售價600元,商家無誘導行為,且手機無質量問題,退貨將影響二次銷售,故拒絕退貨退款,初次調解未果。
3月3日,工作人員前往該手機賣場,從法與理角度和被投訴人進行了溝通,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花費600元購買手機已經超出其年齡、智力范圍,需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追認。另外該未成年人父母在外工作,孩子自控能力差,智能手機使用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和學習,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經釋法說理,被投訴人當場同意為投訴人辦理退貨退款。3月6日,雙方完成了退貨退款手續。
【以案說法】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消費者是未成年人,購買手機顯然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因此,經營者在銷售手機、首飾、家電等高價商品時,應主動留意顧客年齡,謹慎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額商品,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自覺引導未成年人理性消費。家長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零花錢、支付賬戶的管理,做好消費教育,告知未成年人切勿擅自進行大額消費。未成年人也不要私自購買貴重物品,大額消費務必告知家長。一旦發生未成年人大額私自消費,家長可依法向商家主張撤銷交易、退貨退款。
案例三:文身店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9日,我局收到群眾投訴舉報,稱某文身店為其未成年人孩子提供文身服務,要求退還文身費用并查處該文身店。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該投訴舉報,工作人員迅速開展違法線索核查并組織調解。經核實,被投訴舉報文身店自2025年7月至2026年2月三次為該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其中前兩次未查驗其身份信息,第三次明知其系未成年人。
工作人員約談該文身店負責人,明確告知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屬違法行為。經釋法說理與調解,被投訴舉報人認識到錯誤,全額退還了文身費用,并向未成年人父母誠懇道歉。
針對被投訴舉報人明知是未成年人仍為其提供文身服務行為,2026年3月20日,我局決定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5萬元。
【以案說法】 按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經營者嚴禁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年齡存疑者必須核驗身份,未成年人自愿亦無法免責。文身易損害青少年身體健康,還會影響未來職業發展。家長與未成年人應認清文身的危害,主動規避,合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四:虛假宣傳向老年人推銷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6年1月份,我局收到多名群眾的投訴舉報,稱某商家組織老年人聽課,虛假宣傳向老年人推銷商品,要求退貨退款并查處違法商家。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舉報后,工作人員立即啟動核查處理工作。在案件調查初期,由于被投訴舉報商家采取私域直播、封閉場所等隱蔽方式開展營銷,部分老年人受商家誘導和情感拉攏,不愿配合調查、甚至為商家辯解,案件調查一度受阻。工作人員通過耐心向老年消費者釋法明理,嚴正向商家告知法律責任與后果,持續開展線索排查、證據固定,最終查實:被投訴舉報商家通過贈送小禮品的方式將老年人聚集起來推銷商品,每次上百人,商品多為保健食品與普通產品。該商家通過視頻會議、私域直播等方式宣稱其商品可以治療多種疾病,以此來誘導老年消費者購買,并且通過贈送老年消費者禮品誘導其制作、贈送錦旗,進一步欺騙、誤導其他老年消費者。
經過我局工作人員多次調解,商家積極處理了消費者的退貨退款訴求,為老年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數十萬元。
針對該商家虛假宣傳行為,2026年1月14日,我局決定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3萬元。
【以案說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本案中,經營者通過直播夸大保健食品、普通日化品功效,還誘導消費者制作虛假錦旗虛構好評,嚴重侵害了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嚴守宣傳底線,切勿夸大產品功效、虛構用戶評價欺騙老年消費者。老年消費者也應提高防范意識,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藥品,遭遇侵害要及時維權。
案例五:新購手機按鍵控制失效性能故障消費糾紛案
【案情簡介】2026年3月28日,我局接投訴,稱3月27日其在某通訊器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手機一部,手機主機出現性能故障,要求商家退貨未果,告知可以返廠維修,投訴人不認可。
【處理過程及結果】接到投訴后,我局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核查,經核實,新購手機確實存在按鍵控制失效性能故障,屬于《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中列舉的主機性能故障之一。根據該規定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的規定,我局依法組織雙方調解。經調解,被投訴人同意退貨退款,雙方達成和解。
【以案說法】《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移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并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移動電話機在售出之日起1日內出現了按鍵控制失效性能故障,依法享有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的權利。經營者應嚴格遵守三包規定,不得以修理代替退貨、換貨,侵害消費者的合法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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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贛榆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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