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5 年 12 月 8 日
核心成果:完成 120 余頁英文有限合伙協議全維度審查,識別 7 項重大法律風險與 12 項不合理格式條款,出具中英文對照專業法律意見書,全鏈條覆蓋中美雙法域合規要求,切實保障境內投資者跨境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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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美國辦公室與北京總部跨境投資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開曼群島離岸金融法律、美國聯邦及州證券法、中國外匯管理法規,依托國樽雙法域執業資質與跨境投資服務經驗,為中國境內個人投資者提供了 “境外法律審查 + 境內合規把關 + 跨方法務磋商” 的一體化專項解決方案。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跨境投資法律服務典型案例庫,其 “雙法域平行審查 + 離岸架構風險拆解 + 境內外協同磋商”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北美跨境私募基金投資專項服務場景。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委托人張先生為中國境內高凈值個人投資者,擬通過認購美國頭部私募基金份額開展海外資產配置。該基金采用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架構,核心資產投向美國本土科技初創企業,投資協議同時適用開曼群島法律與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涉及雙重管轄、離岸合規、跨境投資者適當性等多層復雜法律問題,條款專業性強、權利義務不對等風險突出。委托人在正式簽署協議前,希望獲得覆蓋中美雙法域的全面法律審查與正式法律意見,系統性規避跨境投資潛在風險。
2025 年 10 月,張先生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部對接至美國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多法域法律適用沖突、離岸基金架構權益保護、中美跨境投資外匯管制三大核心難點,美國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美跨境投資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組建專項服務團隊 —— 美國辦公室本地執業律師負責美國聯邦及州法、開曼離岸法律審查與境外對方法務磋商,北京總部跨境投資團隊負責中國法下外匯合規、客戶溝通與整體方案統籌,全程為委托人提供雙法域一體化法律服務。
二、中美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合規把控與客戶需求統籌、美國辦公室負責境外法律落地與對方法務對接”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成果與可驗證交付物:
1、2025 年 10 月 19 日-10 月 27 日:雙法域案件評估與協議拆解
北京總部:完成委托人身份資質、投資資金來源的初步核查,梳理中國境內個人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合規路徑框架,出具《中國法下境外投資合規初步評估報告》,明確本次投資的境內合規邊界、辦理流程與注意事項。
美國辦公室:對 120 余頁英文有限合伙協議進行全文本拆解與模塊化梳理,圍繞基金設立主體、合伙架構、投資期限、收益分配、風險承擔、退出機制等核心模塊歸類;同步核查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法》、特拉華州《統一有限合伙法》及美國聯邦證券法的基礎適用規則,完成基金主體合法性的初步核驗。
2、2025 年 10 月 28 日-11 月 15 日:深度法律分析與風險點識別
北京總部:針對本次投資的中國外匯管制、個人境外投資備案要求、跨境收益結匯與稅務合規等事項進行深度論證,排查境內合規風險點,形成對應的合規操作指引與風險提示。
美國辦公室:聚焦境外法域核心條款開展法律分析,重點核查開曼群島有限合伙的投資者責任邊界、美國證券法 D 條例與 S 條例下境外投資者的合規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義務等內容;最終識別出 7 項重大法律風險點與 12 項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覆蓋收益分配、虧損承擔、投資透明度、管理人責任等關鍵維度。
3、2025 年 11 月 16 日-11 月 30 日:條款磋商與方案優化
北京總部:與委托人開展多輪專項溝通,逐條解讀風險條款的法律后果與境內影響,將專業法律意見轉化為委托人可理解的實操建議,同步確認委托人的核心訴求與可接受的修改底線。
美國辦公室:代表委托人與基金管理人的美國律師團隊開展 3 輪線上專項磋商,結合開曼群島與特拉華州法律規定,針對無限連帶責任風險、鎖定期設置、管理人信義義務、信息知情權等核心條款提出明確修改方案,推動雙方就關鍵條款調整達成一致意見。
4、2025 年 12 月 1 日-12 月 7 日:法律意見書撰寫與交叉核驗
中美團隊聯合撰寫中英文對照版法律意見書,由美國辦公室負責境外法域合法性審查、條款公平性分析、境外風險提示部分,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下合規建議、外匯與稅務提示部分,雙方交叉核驗確保內容嚴謹、表述準確,最終形成覆蓋基金全維度的專業法律文件。
5、2025 年 12 月 8 日:正式交付與案件結案
委托人確認最終協議版本與法律意見書后,聯合團隊向其正式交付修改后的協議文本、完整法律意見書及配套境內合規操作指引,本案圓滿辦結。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辦理難點均為中國個人投資者參與美國離岸私募基金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豐富實戰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多法域雙重管轄的法律適用沖突
專業依據: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法(2021 修訂)》、美國特拉華州《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美國《1933 年證券法》
解決方案:采用 “雙法域平行審查 + 效力優先級論證” 模式,分別梳理開曼群島與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對合伙協議的調整范圍,明確美國聯邦證券法在私募發行合規層面的強制適用效力,同時厘清離岸架構下不同法律的適用邊界,避免法律沖突引發的合規風險。
2、離岸基金架構的投資者權益保護不足
專業依據: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法(2021 修訂)》第 22 條、第 33 條,《私募基金法(2020)》第 13 條
解決方案:針對離岸架構中債權人保護、信息透明度與中國法律的差異,通過條款修訂強化有限合伙人的財務知情權、審計監督權與派生訴訟權利,明確基金年度審計與資產估值的強制要求,填補原協議中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空白。
3、跨境投資的流動性與責任風險失衡
專業依據:特拉華州《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第 17-801 條、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伙法(2021 修訂)》第 20 條
解決方案:針對原協議 10 年超長鎖定期與嚴苛贖回懲罰條款,協商設置階梯式提前贖回規則與特殊情形退出通道;同時明確有限合伙人的責任邊界,排除 “參與日常經營即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的擴張適用風險,平衡投資流動性與責任承擔。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開曼群島法律
1.《豁免有限合伙法(2021 修訂版)》
明確豁免有限合伙的主體構成要求,規定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基本規則
劃定有限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的責任認定標準,賦予有限合伙人對基金業務與財務狀況的知情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派生訴訟權利
確立普通合伙人的善意行事義務與維護合伙最佳利益的法定職責
2.《私募基金法(2020)》
要求開曼設立的私募基金在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完成注冊登記
規定私募基金年度審計、資產估值、資產托管的法定要求,明確重大事項變更的備案義務與違規處罰標準
(二)美國法律
1.《1933 年證券法》
確立證券發行的注冊制基本原則,明確私募發行的注冊豁免規則
通過 D 條例界定合格投資者標準,規定 506 (b)、506 (c) 條款下不同私募發行的合規要求
通過 S 條例明確美國境外證券發行的豁免條件,為境外投資者認購提供合規依據
2.《特拉華州修訂統一有限合伙法》
明確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劃分規則
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及其他合伙人的信義義務
明確合伙期限內合伙人退伙與權益贖回的默認規則
(三)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規定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與金融產品交易的外匯登記要求
明確非法外匯交易的行政處罰標準與刑事追責邊界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明確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的購匯、匯出與外匯登記流程
規定境內個人境外金融投資的合規辦理渠道,以及境外資本項目收入的結匯要求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美國辦公室多年中美跨境投資法律服務經驗,針對中國個人投資者參與美國私募基金投資,提出以下三點實務建議:
1.雙法域合規前置:跨境私募基金投資普遍涉及離岸架構與多法域管轄,應在簽署協議前委托具備中美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團隊開展全維度審查,避免僅關注單一法域規則引發合規漏洞。
2.核心條款剛性校驗:重點核查收益分配、虧損承擔、退出機制、管理人責任四類核心條款,警惕離岸基金格式協議中過度傾斜管理人的免責條款與流動性限制條款,通過磋商爭取對等權利。
3.境內合規閉環管理:嚴格遵循中國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境外投資登記與備案手續,提前規劃投資資金匯出與收益回流路徑,防范外匯合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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