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風新聞6月29日報道,12歲小學生小張(化姓)因涉及早戀問題,班主任在班會上對其公開批評教育、使用不當語言,還要求學生寫字條“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放學回家后,小張跳樓墜亡。事發后,小張父母將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92萬余元,并為小張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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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小張父母及學校的上訴請求。此前一審法院認為,班主任公開對學生早戀問題進行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學校負有一定過錯,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小張父母9.7萬余元。
實事求是地講,法院的判決,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或許沒錯。畢竟,老師看到學生早戀,對其進行批評,是正常的,也是對孩子負責。只是,批評的方式方法出現了問題,也就導致學校必須承擔一部分責任。至于到底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10%,還是20%,或者更多一些,也是可以商討、可以分析的。
但從具體情況來看,這則案例中的最大問題,并不是學校,而是老師,也就是導致學生跳樓墜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從媒體披露的情況來看,這名老師的行為,存在三個方面的嚴重問題。
首先,批評教育的方式極不妥當。想一想,能夠早戀的孩子,大多是成熟比較早的,也是容易受到外界行為的影響的。特別是愛面子方面,如果老師發現學生早戀后,或可以通過其家長進行教育引導,或可以把學生叫到一邊私下批評教育、正確引導。
而這名老師是在班會上公開點名批評,大有故意讓其難堪,讓其出丑的感覺。這樣的處理方式,輕一點講,是水平太差。重一點說,是居心不良,是存心想讓學生用極端行為對待。因此,老師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并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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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與內容無關)
第二,使用不當語言的行為太可惡。可以想象,當學生被老師在班會上點名批評,已經夠難堪的了,再對其使用不當語言,有多少學生能夠承受。更重要的,這么小的學生,還沒有反抗和反駁能力,而只能把羞辱藏在心中。
如果這樣的方式、語言放在年齡大一些的學生身上,會出現怎樣的結果,就很難說了。而這名學生,用跳樓墜亡的方式處理,作為老師,難道不該承擔責任嗎?
第三,讓學生揭發其他同學的手段太惡劣、太下作。10多歲的學生,作為班主任,理應灌輸更多正面、積極、向上的內容,讓其健康成長,從而長大之后一個個陽光、開朗。然而,這位班主任,卻用要求學生寫字條“寫出班上各種情況”的方式,來讓班主任掌握學生的情況,不是典型的相互檢舉、相互揭短嗎?
什么年代了,還在給學生灌輸這樣的手段和方法,這位班主任內心該是多么陰暗。這一行為,可是比在班上公開批評學生、讓學生出丑還要惡劣、下作,也更加可恨。這樣的人,已經不適合當班主任,也不適合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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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法院的判決,確實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但是,這位班主任的行為,是不能容忍的。學生家長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這位班主任承擔賠償責任,并公開道歉。同時,學校應當認真考慮一下這位老師是否還適合擔任老師。教育部門也應當介入,對此事進行調查,并對老師的行為進行研判,在此基礎上予以問責,警示其他老師規范好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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