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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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結婚了,那就把以前花的錢都還回來!”——這是無數女性在感情破裂后最常聽到的威脅。面對男方理直氣壯地索要彩禮、三金,甚至連同平時的轉賬和禮物都要折算成現金討回,很多女性的第一反應是憤怒和不解。在大眾的人情觀念里,戀愛期間的轉賬和禮物往往被視為“你情我愿”,很少有人會想到分手后還要一筆筆算清楚——畢竟分手時索要“青春損失費”尚且被人詬病,更何況是翻舊賬要回所謂的“成本”?
但現實遠比人情冷暖更加殘酷和理性。如果你不懂得這樣一個基本的法律常識:在我國的民事訴訟體系中,男方要求返還彩禮、三金的訴求,對應的專門案由叫作“婚約財產糾紛”。一旦進入這個法律通道,所有的轉賬記錄、金飾購買憑證都將被置于一套嚴密的司法解釋之下進行審視。此時,法官考量的核心不再是“誰更愛誰”或“誰更受傷”,而是這筆錢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質、雙方為此付出了什么代價——是否以結婚為前提、雙方是否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了多久、是否存在孕育情況,每一項都直接決定著財產的歸屬。
很多女性輸掉官司,不是因為理虧,而是因為她們還在用人情社會的邏輯去對抗冰冷嚴謹的法律條文。她們不知道特殊數字的轉賬可以不用還,不知道三金的舉證責任在男方,更不知道一紙籠統的“再無經濟糾紛”會讓自己徹底失去翻盤的機會。為了避免在人生的至暗時刻還要承受財產被“清算”的重創,每一位女性都有必要在走進親密關系前,先讀懂這套關乎自身利益的規則——到底哪些錢必須還,哪些可以理直氣壯地爭,哪些又能根據實際情況爭取少還。
一、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陜西省相關案例
1.陜西省高院婚約財產糾紛再審判決書(部分)
再審法院認為:一、二審法院依據申請人郝盼與被申請人張文漢雖以當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雙方僅僅同居半年左右就分居另過的事實,判決認定申請人郝盼向被申請人張文漢索要的財物,應該酌情予以返還,符合法律規定。關于郝盼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對財產認定錯誤的問題。經查,被申請人張文漢與申請人訂婚時給申請人郝盼的12萬元錢,此款一直由申請人保管,一、二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由申請人返還,并無不妥。申請人稱他們兩人舉行婚禮后,被申請人經常要錢請客喝酒唱歌,花費特別大方,又投資鉆井,就把卡上的錢取走,事實給的8萬元的買房子錢,真真剩余不足1萬元之理由,因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關于郝盼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贈與的財產返還錯誤問題。經查,在雙方未舉行婚禮之前,被申請人給申請人的金戒指、衣服錢、三金錢,該款物是以結婚成就為前提,在雙方婚姻破裂的情況下,申請人依法應該將該部分款物返還給被申請人。據此,一、二審判決由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該部分款物并不無當。關于郝盼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明顯的袒護被申請人,司法不公的問題。經查,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未有違法或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不存在不公的事實。關于郝盼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由申請人返還購買家具錢是錯誤的問題。經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舉行婚禮后,并未購置大的家具,申請人所稱購買家具錢,是被申請人在舉行婚禮前給付申請人,一、二審據此事實判決由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購買家具款,并無不當。關于郝盼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沒有判決申請人娘家陪嫁的財產問題。因申請人在一審中對該部分財產未提出反訴,二審法院作出讓其另行起訴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故其此節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關于郝盼申請再審稱在同居期間被申請人將雙方的共同財產拿去投資鉆井生意,鉆井生意有共同財產12萬元問題。經查,因申請人對該部分主張未提供證據支持,且在一審判決后,其上訴中亦未提出,故其申請理由,因事實依據不足,不能成立。關于二審開庭時沒有通知申請人程序違法問題。經查,二審法院開庭時,已依法通知了申請人,申請人未到庭。故二審程序不存在違法的問題。
2.咸陽市中院二審判決書(部分)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底至2022年,原、被告相識戀愛,雙方未訂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告黃某以微信及支付寶向被告代某轉賬從1元到10000元不等,其中單筆大于等于2000元以上轉賬且未備注特殊含義的5筆,共計20500元。其余金額均為單筆小于2000元轉賬,主要備注為“我愛你老婆”“永遠愛你”“1000天快樂”“兩周年快樂”“道歉”“零花錢”等內容的多筆特殊含義的轉賬。另原告曾因購買金飾支出34132元。被告代某認可2021年5月20日收到吊墜。審理中,原告黃某申請訴訟保全,保全費1184.7元,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陜0431民初1747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代某賬戶資金予以凍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被告應否返還原告轉賬及金飾?本院認為,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原告黃某與被告代某戀愛期間進行財物的贈與,其目的在于以增進感情最終締結婚姻,區別于普通的贈與,由此而發生的財產關系爭議,應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婚約財產糾紛并不僅限于“三金”和彩禮金,理所當然包括因婚約所發生的其他大額金錢往來,從傳統習俗、現代社會的人情因素及贈送較大價值財物等角度綜合分析,應與男女朋友戀愛期間互贈的一般性財物存在區別,“1314”“520”“888”“999”等有特殊意義的贈與應剔除退還序列。原告黃某若不是因為雙方談戀愛,就不會給被告代某較大價值的財物。現雙方已分手,被告代某繼續全部占有原告黃某所送財物有違原告黃某希望與其結婚的初衷。綜合現在的生活消費水平,將單筆大于等于2000元轉賬未備注特殊含義的轉賬區別于禮尚往來、戀愛贈與,納入退還范圍,將單筆大于等于2000元但備注有特殊含義的贈與剔除退還范圍。另對2020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轉賬的一筆10000元和一筆2000元,結合庭審調查,系原告償還被告之父墊付款,應予以扣減。故本院確認,將原告黃某在戀愛期間向被告代某單筆轉賬大于等于2000元且未標注特殊含義的轉款8500元納入退還序列。關于原告黃某主張被告代某退還購買金飾一節,對于被告認可2021年5月20日收到的吊墜,系特殊日期給予被告,應認定為一般贈予為宜,對于其他金飾原告黃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為購買金飾產生支出,不能證明被告代某獲得了相應物品,故對原告要求按市場價返還金飾折價款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雙方均未舉證據證實分手系由于什么原因所造成,推定雙方自愿分手,本院在財物退還時兼顧雙方轉賬情況、贈與的初衷、款項用途,考慮被告代某在戀愛期間的情感付出以及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被告代某退還原告黃某8500元為宜。判決被告代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黃某8500元;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被上訴人代某是否應向上訴人黃某返還2020年10月8日的微信轉賬12000元;2、被上訴人是否應向上訴人返還4.11克重足金戒指、12.01克足金項鏈、50.42克足金手鐲。
關于爭議焦點1,上訴人黃某主張2020年10月8日的微信轉賬12000元系戀愛期間大額轉賬,應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被上訴人代某應予以返還。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代某在原審中提交的棗園派出所接處警記錄及五份微信轉賬記錄,足以證明2020年10月8日的12000元系被上訴人代某父親為上訴人黃某墊付的賠償款。原審法院將該12000元予以扣減并無不當,對于上訴人黃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上訴人黃某主張被上訴人代某應返還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三金。本院認為,三金是指男女締結婚約時,男方為女方購買,由女方佩戴保管,三金的價值及交付事實應當由男方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上訴人黃某主張其于2022年4月28日在金店購買價值共計28500元的足金戒指、項鏈、手鐲,作為締結婚約的“三金”。但上訴人黃某僅提交購買記錄復印件、收據復印件、僅能證明其為購買金飾產生支出的事實,不能證明交付金飾事實,即被上訴人代某實際獲得了上述首飾。故對于上訴人黃某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
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返還彩禮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根據該法條釋義,若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本案中,男方姜某1給予女方胡某1禮金等高達329000元,而雙方僅僅共同生活了兩年左右,故原審法院酌情判決而申請人返還相應禮金并無不當。(二)關于返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復》中明確,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因此申請人主張返還主體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況且,該彩禮男方已經給予女方,至于女方如何分配與男方無關,也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三)申請人主張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支出的租金、物業暖氣、看病等合計356453元缺乏依據,且該筆花費與案涉財產是否存在關聯亦無證據證明,故其該項理由亦不能成立。裁定駁回胡某1、胡某2的再審申請。
三、律師提示
結合前述判例,我們可以把男方的訴求和你的應對策略,清晰地對應到這三個層次中:
1.該還的(法律原則上支持返還):訂婚時的大額現金、按習俗給付的“三金”、婚禮前專款專用的家具錢/購房款。這類款項被認定為彩禮,分手后男方有權主張返還,別抱僥幸心理,提前做好心理和財務準備。
2.能爭的(可以主張一般贈與或拒絕返還):特殊日期(520、生日)的轉賬、帶有“我愛你”等備注的小額紅包、男方只有購買憑證但無法證明交付的金飾、已被派出所調解協議明確覆蓋且寫明“再無經濟糾紛”的款項。這些要么被法律直接排除在彩禮之外,要么因男方舉證不足而無法成立,你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
3.可以砍價的(爭取少退甚至不退還):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女方孕育情況(懷孕/流產/生育)、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開銷(房租、醫療、日常消費)、男方的過錯行為。這些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核心因子,也是你把返還比例“砍”下來的關鍵籌碼。
另外,關于嫁妝和陪嫁,一審就必須提,別等另案處理。一旦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你作為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內就嫁妝、陪嫁提出獨立的反訴請求(或者至少要求在同一個案子里抵扣)。嫁妝是你(或你父母)的婚前財產,不是用來對沖彩禮的工具,但在同一個訴訟框架內解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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