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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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天津某商貿公司銷售總監張某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當晚,在公司實控人王某“你陪著多喝點”的微信指示下,她參加了商務宴請。張某醉酒后失去意識,被王某抱入酒店房間實施性侵。事發后,張某經歷了斷片、應激反應和自我懷疑。2023年9月10日,她前往事發酒店調取監控,識破王某謊言后報警。2024年3月2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賠償張某5000元經濟損失。張某因性侵事件患上創傷后應激障礙,出現嚴重失眠、噩夢,無法正常工作。她先后在天津兩家綜合性醫院就醫,被診斷為焦慮和抑郁狀態,隨后在天津市安定醫院接受系統治療——13次心理咨詢、近三個月藥物治療,2024年7月獲得“創傷后應激障礙”的正式診斷。就在刑事判決生效后不到三天,公司以張某“未按規定請假、曠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拒絕為其申報工傷認定。之后,張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二、裁判結果
2024年12月4日,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張某所患創傷后應激障礙與2023年9月2日的創傷性事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2025年1月5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其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公司主張張某醉酒,不應認定工傷。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的醉酒排除條款,其適用前提是醉酒與傷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若傷害系第三人犯罪行為所致,即便行為人當時處于醉酒狀態,也不能將傷害結果歸因于醉酒而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張某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出差期間的商務宴請系公司招待工作,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范疇,酒店房間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法院還明確,工傷認定不應局限于肢體損傷。張某因遭受性侵導致創傷后應激障礙,經專業醫療機構診斷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該精神損害與性侵事件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2025年7月18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公司訴訟請求。因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上訴,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打破了"工傷等于肢體損傷"的傳統認知,首次將職場性侵導致的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認定為工傷事故傷害。此前,精神損害難以作為明確依據納入工傷認定,本案突破了既往裁判思路,具有標志性意義。《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事故傷害”并未限定為身體傷害。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精神障礙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即可評定傷殘等級。本案將性侵導致的精神創傷納入“事故傷害”范疇,是對法律條文的準確解釋與適用。出差期間的商務宴請和住宿行為,屬于因工外出情境下工作職責的組成部分。酒店房間雖為私人休息空間,但在此特定情境下構成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在此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應當納入工傷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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