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進入市場流通的文物
為何會進入拍賣程序
檢察機關經審查
一條以拍賣公司為平臺
篡改年代、偽造材料、規避監管
倒賣珍稀文物的黑色產業鏈浮出水面
一枚紋路精美的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紋銅鏡”,承載著千年盛唐文脈,是三級文物,嚴禁私自經營拍賣。可這枚珍貴唐鏡被人為降代篡改,變為可流通的明代銅鏡,披上合法拍賣的外衣悄然流入市場。看似合規的拍賣流程、持證經營的正規企業,背后卻隱藏著一條偽造材料、規避監管、倒賣珍稀文物的黑色產業鏈。
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下稱“洛陽高新區檢察院”)抽絲剝繭、深挖徹查,精準厘清合法拍賣與文物犯罪的法律邊界,不僅依法認定涉案拍賣企業構成單位犯罪,追究涉案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還通過行刑銜接推動文物行政部門吊銷涉案企業文物拍賣許可證,成為全國首例因倒賣文物吊銷涉案拍賣企業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案件。6月12日,該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的文物和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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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紋銅鏡”。
從錯報年代的銅鏡中發現線索
2023年11月,洛陽高新區檢察院在辦理劉某偉、劉某波(均另案處理)倒賣文物案時,發現劉某偉持有的一枚“十二生肖八卦紋銅鏡”,曾被北京某拍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征集并安排拍賣。卷宗所附涉案文物鑒定意見顯示,這枚銅鏡具有唐代特征。然而,一份拍賣報審材料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盧荃荃的注意,同一枚銅鏡,在報審材料中被寫成了明代。
“文物拍賣有嚴格的報審程序,拍品的年代、來源、流轉情況,直接關系到能否依法進入拍賣程序,不是可以隨意更改的。”盧荃荃說。憑借豐富辦案經驗,她意識到,文物年代被改寫并非簡單的筆誤或材料瑕疵。尤其是該銅鏡一旦被認定為唐代文物,可能涉及國家禁止經營、禁止拍賣的范圍;而將其填報為年代較晚的明代,則可能規避監管審查,使不應進入市場流通的文物披上合法拍賣的外衣。
為進一步核實情況,檢察機關依法委托河南博物院對涉案銅鏡進行進一步鑒定。經鑒定,該銅鏡具有唐代特征,系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三級文物。檢察機關據此認為,李某通過其經營的拍賣公司征集、報審并組織拍賣該銅鏡的行為,涉嫌倒賣文物犯罪。
2023年11月25日,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次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11月29日,李某被抓獲歸案,同案人員王某、張某分別于12月3日、12月27日投案自首。
從一枚銅鏡追出涉案拍賣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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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辦案檢察官與公安辦案人員圍繞證據收集和偵查方向溝通研判。
這枚銅鏡背后,是否還隱藏著更多問題?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后,洛陽高新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圍繞“文物從哪里來、報審材料如何形成、拍賣收益流向何處”三個關鍵問題開展取證,推動偵查工作從單件銅鏡向拍賣鏈條延伸。一方面,建議公安機關調取拍賣委托合同、征集記錄、聊天記錄、物流憑證、交接手續等材料,核實涉案銅鏡從持有人到拍賣公司的流轉路徑,查明李某等人對文物來源、年代及能否依法經營的主觀認知;另一方面,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審查拍賣公司向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的報審材料、拍賣圖錄、專家審核意見、內部審批記錄等證據,核實文物年代、來源、委托人信息等內容的形成過程,查明是否存在篡改年代、隱瞞來源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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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辦案檢察官到洛陽市文物局,就涉案文物相關問題向專家請教。
按照檢察機關提出的取證方向,偵查人員調取了該拍賣公司從2018年至2020年舉辦的7場拍賣會相關資料。厚厚一摞資料擺在案頭,辦案團隊逐頁比對發現,多件被征集上拍的銅鏡缺少合法來源證明,相關報審材料存在失實情形:有的專業人員簽名系偽造;有的文物真實年代被故意隱瞞,填報為更易通過拍賣審核的年代;有的委托流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隨著證據不斷補充,一條以拍賣公司為平臺,通過偽造報審材料騙取拍賣許可、進而組織拍賣牟利的犯罪鏈條逐漸浮出水面。
2024年4月3日,該案被移送至洛陽高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查,2018年至2020年,李某等人以其經營的拍賣公司為掩護,在明知部分征集文物來源不明、缺少合法流轉手續,且屬于國家禁止經營文物的情況下,仍將相關文物納入拍賣活動。為使涉案文物通過報審程序,李某等人安排公司員工戶某負責整理拍品資料、制作并提交報審材料。
戶某系該拍賣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員,負責拍品資料整理、報審等工作,并在部分拍賣活動中擔任拍賣師。其明知相關拍品來源不明、缺少合法流轉手續,仍按照李某等人的安排,將部分文物年代降格填報,隱瞞真實來源和流轉情況,偽造專業人員簽名及相關報審材料,騙取文物行政部門拍賣許可。取得批復后,戶某又參與拍賣會籌備、拍品展示、現場拍賣等環節,為涉案文物進入拍賣程序并最終成交提供幫助。
經查,李某等4人借助該拍賣公司平臺,通過“征集—報審—拍賣—獲利”的方式倒賣文物牟利。涉案文物包括戰國“四山紋鏡”二級文物1件,漢代“四乳四神紋鏡”、漢代“規矩鏡”、唐代“十二生肖八卦紋銅鏡”、元代“寶相花鏡”等三級文物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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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戰國“四山紋鏡”。
其中,戰國“四山紋鏡”是楚式銅鏡的典型代表,對研究戰國時期社會生活、手工業技術、金屬資源流通和楚文化具有重要價值。“文物不是普通商品,一旦脫離依法監管的流轉鏈條,損害的不只是市場秩序,更是國家文物安全。”盧荃荃說。
從合法拍賣的外衣中厘清犯罪邊界
隨著案件事實逐步查清,如何準確定性成為擺在辦案檢察官面前的關鍵問題。
涉案拍賣公司具有文物拍賣資質,相關文物又是通過拍賣會形式公開交易,表面上看似屬于正常拍賣經營活動,但其行為究竟是拍賣經營過程中的一般違規操作,還是借合法資質和拍賣程序掩蓋非法倒賣文物犯罪?合法拍賣與倒賣文物犯罪之間的邊界,應當如何準確把握?
圍繞這一關鍵問題,辦案團隊以涉案文物來源是否合法、傳承是否有序、報審是否真實、拍賣是否合規為重點,對在案證據進行逐項審查。在此基礎上,盧荃荃多次趕赴北京,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鑒定專家咨詢請教,進一步了解文物拍賣企業征集、報審、拍賣的法定流程,以及國家禁止經營文物的認定標準。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文物拍賣資質只是依法經營的前提,并不等于可以經營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文物。判斷涉案行為是行政違規還是刑事犯罪,關鍵要看涉案文物是否禁止經營、來源和報審是否真實、公司人員是否明知,以及交易和收益是否依托公司平臺實現。涉案的拍賣企業明知涉案文物依法不得經營,仍以公司名義征集、報審、拍賣,并通過虛假材料獲取許可、收取和分配收益,已超出一般違規范疇,涉嫌倒賣文物罪。
圍繞罪與非罪、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認定,檢察機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一次自行補充偵查,進一步補強了涉案公司經營決策、業務運行和資金流向等關鍵證據。隨著證據鏈條逐步完善,涉案行為的單位犯罪特征逐漸清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公司股東張某、王某參與涉案文物征集、拍賣經營和收益分配,相關行為體現了公司決策和單位意志;涉案文物從征集、資料整理、報審到拍賣、結算,均依托該拍賣公司完成,拍賣圖錄、報審材料、成交確認、款項結算等也均以公司名義形成;成交后,拍賣款、傭金等款項進入公司賬戶,部分用于公司日常經營,部分以工資、分紅等形式向相關人員分配。
據此,檢察機關最終認定,該拍賣公司以合法拍賣資質為掩護,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且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應依法追究涉案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024年9月17日,洛陽高新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拍賣公司及李某等4人提起公訴。2025年4月3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倒賣文物罪判處某拍賣公司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7.5萬元至2萬元不等,部分適用緩刑。涉案文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從刑事追責中延伸文物保護治理
判決生效,并不意味著案件辦理畫上句號。“如果涉案企業仍保有文物拍賣資質,今后仍可能借資質繼續從事相關經營活動,風險隱患就沒有真正清除。”盧荃荃說。案件辦結后,洛陽高新區檢察院沒有止步于刑事追責,而是把推動行業治理、堵塞監管漏洞作為案件辦理“后半篇文章”的重點。為防止刑事處罰與行政監管脫節,該院啟動行刑反向銜接,將案件情況移送文物行政部門。
由于該案涉及跨區域執法、刑事證據向行政執法證據轉化、違法所得核算以及行政處罰依據適用等問題,洛陽高新區檢察院多次與文物行政部門溝通會商,推動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同向發力。2025年5月13日,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派員專程趕赴洛陽,與洛陽高新區檢察院、洛陽高新區法院進行專題研討。會上,檢察機關結合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就生效刑事裁判文書和涉案證據材料在行政執法程序中的銜接使用提出意見建議。
在充分核實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2025年6月27日,經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局申請重大案件督辦,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依法對涉案拍賣公司作出吊銷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同年7月23日,北京市文物局對該公司文物拍賣許可證予以公告注銷。
“洛陽作為十三朝古都,文物資源富集,守護好歷史文化遺產,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近日,洛陽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張素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案不僅依法打擊了借正規拍賣之名實施的文物犯罪,更以個案標尺明晰法律紅線、暢通行刑銜接渠道、整治行業亂象,有力糾正了有資質即可肆意妄為的錯誤認知。下一步,該院將立足洛陽文物保護實際,從嚴懲治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持續健全文物司法保護協同機制,聚力構建刑事打擊、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多方聯動共治屏障,以堅實法治護航華夏文明薪火永續傳承。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全媒體記者:劉立新 通訊員:李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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