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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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3日,案外人劉某枝到郯城縣某街道某壓縮式垃圾站傾倒建筑垃圾。環衛工人竇某英表示垃圾太多,翻斗可能舉不動。劉某枝稱“舉不動她就往下扒”。竇某英使用遙控器操縱翻斗將垃圾倒入壓縮倉,因垃圾過多,翻斗無法正常下落,竇某英嘗試操控無果后,讓劉某枝找人幫忙處理。劉某枝騎電動車離開后打電話讓其兒子劉某過來幫忙。原告崔某瑜當時正與劉某在一起,遂一同前往垃圾站。到達垃圾站后,竇某英稱垃圾箱被卡住,需要用棍撬一下。原告崔某瑜隨即站到壓縮式垃圾箱上,竇某英遞給崔某瑜一根撬棍。崔某瑜嘗試用棍撬開垃圾箱,但未找到支點。與此同時,竇某英使用遙控器再次嘗試遙控翻斗,翻斗突然震動碰撞撬棍,導致撬棍擊傷崔某瑜,崔某瑜當場昏迷。崔某瑜被送至郯城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
另查明,郯城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被告某環境衛生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由被告負責某縣城區道路保潔和全縣生活垃圾清運市場化運行,環衛工人竇某英系被告工作人員。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崔某瑜與被告某環境衛生集團有限公司是否構成義務幫工關系。
(一)關于義務幫工關系的認定
義務幫工是一種無償、短期、自愿或應他人邀請而為他人提供勞務的民間互助行為。本案中,環衛工人竇某英發現翻斗無法正常下落后,讓案外人劉某枝找人幫忙處理,劉某枝聯系其兒子劉某過來幫忙,原告崔某瑜恰好與劉某在一起便一同趕到垃圾站幫忙。雖然環衛工人并未直接邀請崔某瑜幫工,但崔某瑜在聽到“需要用棍撬一下”的需求后主動站到垃圾箱上,環衛工人未制止其行為且將撬棍遞給他,應認定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幫工合意。故原告與被告構成義務幫工關系。
(二)關于責任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辯稱其環衛工人經過崗前及崗中培訓、持證上崗、規范作業。法院認為,原告主動上前幫忙時,被告環衛工人應意識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其非但未及時制止,還為其遞工具,并且在原告嘗試撬垃圾箱時使用遙控器操控垃圾箱導致其突然啟動,存在明顯過錯。被告作為環衛工人的管理單位,應對原告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崔某瑜無償提供幫助的行為是值得倡導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也應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垃圾站周邊醒目位置張貼了“有電危險!非工作人員禁止操作!”“禁止攀爬”等警示標識,原告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自身損害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環境衛生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崔某瑜的人身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環境衛生集團有限公司按比例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合理損失共計39779元。宣判后,被告某環境衛生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1.義務幫工的定義與特征
義務幫工是指幫工人不要求報酬,無償為被幫工人的生產、生活需要提供勞務的互助行為。其特點是:無償性、臨時性、合意性(被幫工人未明確拒絕即視為接受)。本案中,崔某瑜主動幫忙撬垃圾箱,環衛工人遞工具、未制止,雙方即形成了事實上的幫工關系。
2.義務幫工受傷后的責任承擔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義務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也就是說,被幫工人(接受幫忙的一方)并非必然承擔全部責任,而是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按比例分擔。
本案中,被幫工人(被告環衛公司)的過錯更大:工作人員明知危險卻未制止、主動遞工具、在幫工人作業時不當操作遙控器引發事故。幫工人(原告)的過錯較小:未注意現場“禁止攀爬”等警示標識,自身安全意識不足。因此,法院判決被幫工人承擔70%的主要責任,幫工人自擔30%的次要責任。
3.被幫工人的免責條件
如果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幫工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未提供安全環境、未制止危險行為、本身操作存在過錯),則需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員不僅未拒絕,反而主動配合、遞工具并同步操作,顯然不能免責。
4.幫工人的安全注意義務
助人為樂是美德,值得鼓勵,但幫工人在幫忙時也要對自身安全負責。應留意現場是否有警示標識、是否存在明顯危險,不要盲目進入危險區域操作。否則,若自身存在過錯,也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5.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
本案中,環衛工人竇某英是被告某環境衛生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接受幫工并造成損害,屬于職務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因此,被告公司直接作為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6.本案的啟示
義務幫工是社會互助的優良傳統,法律既保護幫工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求各方各盡其責。被幫工人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幫工人也應注意自身安全。一旦發生損害,法院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既不讓熱心人寒心,也不縱容忽視安全的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款: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款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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