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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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王某某系A建筑公司職工,在該公司工地上從事消防管道安裝工作。2024年4月11日,王某某在腳手架作業時被管材撞擊墜落受傷,被診斷為顱腦多發骨折、多處骨折等十余項損傷。
事故發生后,A建筑公司僅支付107000元醫療費,雙方就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程序,二審生效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25年9月5日,平陰縣人社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某本次墜落受傷屬于工傷。其間,為醫治工傷傷情,王某某先后在多家醫院持續治療,累計花費醫療費248033.55元。王某某多次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費用未果,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A建筑公司支付剩余醫療費141033.55元,A建筑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主張已為王某某投保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醫療費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請求判令無需支付該筆費用。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后,負有將投保情況告知職工、協助職工辦理工傷認定及醫療費報銷的附隨義務。
本案中,王某某所受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案涉醫療費均為治療工傷的合理支出;A建筑公司雖為案涉項目投保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將投保情況告知王某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協助王某某辦理工傷認定及醫療費報銷手續。故法院最終判決,A建筑公司應支付王某某剩余工傷醫療費141033.55元。
判決作出后,A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單位投保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后未履行告知和協助義務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核心爭議在于用人單位投保后未履行告知和協助義務時,是否仍需承擔工傷醫療費用支付責任。
首先,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的制度初衷是保障職工權益。建筑行業用工具有流動性大、人員不固定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以項目為單位參保,能夠有效覆蓋項目施工期間的所有務工人員,其目的就是讓工傷職工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但在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誤以為只要投保了項目工傷保險,就可以完全免除自身責任,忽視了后續的告知和協助義務,導致工傷職工無法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用人單位的告知和協助義務是工傷保險待遇落地的關鍵。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工傷保險后,應當及時將投保情況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職工,并留存相關告知記錄,同時在職工發生工傷后,主動協助職工收集工傷認定所需材料、辦理工傷認定申請、向工傷保險基金申報醫療費報銷等手續。這些義務是用人單位參保后附隨的法定責任,也是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重要環節。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這些義務,導致職工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賠付,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責任。
再次,企業應規范用工管理,避免程序瑕疵引發法律風險。建筑企業為項目投保工傷保險,本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方式,但如果不履行后續的告知、協助義務,反而會因程序瑕疵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企業在為職工投保后,應當建立健全工傷保險管理臺賬,留存投保憑證、告知記錄等材料;在職工發生工傷后,要第一時間啟動工傷認定和報銷流程,協助職工準備相關材料,確保工傷職工能夠及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勞動者遭遇工傷時要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入職時,要主動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為自己投保工傷保險,尤其是在建筑行業務工時,要確認所在項目是否投保了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要及時收集事故證明、病歷、醫療票據等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告知和協助義務,導致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賠付的,要及時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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