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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劉巖
婚姻不僅是情感聯結,更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共同體。夫妻之間負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這份責任不因年老、患病、家庭矛盾而免除。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高齡夫妻扶養費糾紛案件,以司法裁判守護重病配偶的合法權益。
原告張某與被告魏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共同撫育兒子魏某軒。晚年,張某確診癌癥晚期,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護理、抗癌治療、生活開支產生高額費用,經濟壓力巨大。而獨子魏某軒因長期全職照料母親被解除勞動關系,家庭唯一勞動力收入中斷,全家經濟來源僅剩夫妻二人的養老金。
2025年5月,魏某被其與前妻所生子女接走,自此與張某分居生活,隨后掛失工資卡,徹底停止提供對張某的經濟支持。張某僅靠每月微薄養老金生活,即便加上醫保報銷,仍無法覆蓋重病治療、護理及基本生活開銷,生活陷入極度困難。無奈之下,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魏某每月支付扶養費。
庭審中,魏某辯稱自己年近90歲,同樣生活不能自理,自身更需要被扶養,張某有固定養老金收入,足以維持生活,自己無需支付扶養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被告均年事已高、無自理能力,客觀上無法相互照料,但雙方經濟狀況存在顯著差距。張某身患晚期癌癥,除養老金外無其他經濟來源,醫療、護理開支巨大;魏某養老金多于張某,經濟能力明顯優于張某。
法院認為,張某身患絕癥、生活困頓,已屬于“需要扶養”的法定情形;魏某雖年事已高,但收入遠高于張某,具備履行扶養義務的經濟能力,不能以自身年邁為由完全免除法定責任。結合雙方收入水平、張某實際需求、本地生活標準及魏某負擔能力,法院依法判決魏某每月向張某支付扶養費1000元。
法官說法
夫妻扶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并非道德倡導。只要婚姻關系存續,一方陷入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身患重病等“需要扶養”的狀態,另一方有扶養能力的,就必須履行義務,不因年齡、健康狀況、子女贍養、家庭矛盾等事由免除。
扶養費金額并非完全依據原告主張,而是綜合考量雙方收入與財產、本地生活水平、請求方實際需求、給付方負擔能力,兼顧雙方權益,既保障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也不超出義務方的合理負擔。
夫妻扶養義務與子女贍養義務并行不悖,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不能替代配偶之間的法定扶養責任,二者共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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