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中,子女撫養、房產分割和共同債務認定往往是爭議焦點。本文將通過一起發生在甘肅蘭州的離婚案件,為大家詳細剖析此類問題的法律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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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離婚案件的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于2017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自2018年原告懷孕起,雙方矛盾漸增,2022年分房居住,2024年7月感情破裂并分居。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的何莉律師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的主要爭議集中在婚生女的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標準、婚后主要房產的性質認定及分割方式,還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分擔。
案涉房產位于蘭州市城關區某室,其權屬和出資情況十分復雜。2016年7月,雙方借用被告弟弟名義購買,房屋總價769864.83元。首付款中,原告出資10000元,被告父母出資380000元(其中20000元系向案外人借款,后由原被告共同償還,實際出資360000元),其余380000元以被告弟弟名義辦理貸款,由原被告實際償還。2021年12月1日,被告弟弟與原告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花費稅費共計67084.6元。2023年4月6日,原被告共同貸款490000元,截至2025年2月5日剩余貸款451294.19元未歸還。訴訟中,雙方一致估價該房屋價值為770000元。此外,為償還上述貸款及購買另一套房屋(登記在婚生女名下),原告向案外人借款314000元,已歸還28000元,剩余286000元未歸還,被告認可知曉該借款,但對具體數額表示不清楚,且未提交反駁證據。
在訴訟請求方面,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與被告離婚,判令婚生女由其直接撫養,被告每月以其收入30%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依法分割位于蘭州市城關區某室的房屋,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被告同意離婚,但主張孩子應由其撫養,關于房產,辯稱該房屋系其婚前財產,要求房屋歸其所有,僅對共同還貸部分依法分割。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自2025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撫養費125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同時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間的撫養費11250元;被告每月可探望孩子四次;案涉房屋歸被告所有,剩余貸款由被告償還,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111547元;共同債務286000元,原被告各承擔143000元,由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由原告負責償還);以上款項相互抵銷后,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265797元。案件受理費1650元,原被告各負擔825元(由被告給付原告)。
這起案件中,法院基本采納了何莉律師的代理意見,在子女撫養權方面,考慮到婚生女年齡較小且長期隨原告共同生活,改變生活環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長,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撫養。關于撫養費,因被告收入不固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參照本地生活水平和被告負擔能力,酌情確定為每月1250元,并支持了9個月的補付撫養費。在房產分割上,法院認定房屋總價值77萬元加上過戶稅費67084.6元,合計836949.43元,被告父母實際出資36萬元,占43%,原被告出資及婚后還貸所占份額為57%。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對家庭貢獻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終判令房屋歸被告所有,剩余貸款由被告償還,被告按房屋凈值的35%向原告支付折價款。對于共同債務,原告主張為購房及家庭生活向案外人借款剩余286000元系夫妻共同債務,提交了相關證據,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法院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各承擔50%,并判決被告將其應承擔的份額直接給付原告,避免了債務分割后第三人追償的復雜程序。最后,法院將各項款項合并計算,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極大便利了后續執行。
在這起復雜的離婚案件中,何莉律師憑借其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為委托人爭取到了房屋折價款、補付撫養費及共同債務分攤款共計26萬余元,最大程度維護了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對于面臨類似離婚糾紛的當事人來說,了解此類案件的處理要點和法律依據,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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