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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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3)閩02民終3180號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游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萬元,周某某與游某某系夫妻關系。后王某某向周某某多次催款,但至今二人未歸還欠款。
2020年11月16日,王某某與游某某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游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萬元,月利率1 . 5 % , 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王某某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游某某承擔。
2020年11月16日,王某某通過銀行貸款300萬元支付至游某某尾號9208的銀行賬戶。王某某確認案涉300萬元來源于銀行貸款,資金占用費按借款合同簽訂時一年期LPR 即年利率3.85%計算。
2019年9月24日,游某某和周某某登記結婚。王某某與周某某微信聊天記錄如下:
2021年1月8日,王某某:周太太,怎么說呢,能想辦法把錢還我了嗎?我現在太難了。或者能把上個月利息先給我嗎?
周某某:我去想想辦法。2021年1月9日,王某某:那300萬元是我的全部,是基于對你們的信任才借的,無論如何得想辦法解決一下,感謝。
2021年1月10日,王某某:周總怎么樣了,明天可以先還我一部分嗎?快急死了。周某某:房子已經掛出去了。2021年1月13日,王某某:那要多久,能先給我一 點嗎?我一個月要一二萬元利息。哪怕先給個一二十萬元我也能挺一陣子。周某某:我房子賣了拿到定金就給你。
王某某請求法院判令:游某某、周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借款300萬元及利息(按合同簽訂時一年期LPR 的四倍即年利率15 .4%,從2020年11月16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律師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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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案涉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發生于游某某與周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周某某在微信中對于案涉借款具有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視為事后追認,故案涉款項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周某某和游某某共同向王某某清償。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
一 、游某某、周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某償還3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以300萬元為基數,按合同簽訂時一年期 LPR 的四倍即年利率1 5 . 4 % ,自2 0 2 0 年1 1 月1 6 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并支付律師費60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險費4800元;
二 、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周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與王某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某某多次詢問周某某能否償還借款,周某某表示“我去想想辦法”“房子已經掛出去了”“我房子賣了拿到定金就給 你”,王某某要求周某某還款,周某某從未提出異議并承諾將房產買賣所得定 金用于償還案涉債務,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債務發生于周某某與游某某夫妻 關系存續期間且周某某進行事后追認,認定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 予以維持。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 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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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濱律師案件解析】
本案核心是對《民法典》第1064條“事后追認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要點有二:
一是,追認型共債無需額外證明債務用于家庭/共同經營。其法理基礎是私法自治,只要配偶作出共同擔債的意思表示即構成,這是它與“日常家事共債”“共同經營共債”的核心區別。
二是,“追認”的認定要嚴格看意思表示內核:單純知情、沉默不構成追認,避免配偶因未提異議就莫名擔責;但如果配偶以“我”為主體作出還款承諾,比如本案中周某某回復“我去想想辦法”“賣房定金先給你”,已明確將自己列為償債義務人,就屬于有效追認。
甘海濱律師實務提示:債權人催收時可固定配偶的承諾類溝通記錄;配偶若不愿承擔對方單方債務,面對催收切勿隨意應承還款,如需回應可明確表態“該債務與我無關”,避免被認定為事后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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