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喝多了
他打人了
他摔傷了
他起訴了
四個“他”
同一個主角
挨打的還沒喊冤
打人的倒先要賠償?
這出“惡人先告狀”
到底該不該支持?
基本案情
周某、吳某系同村村民。某日晚,周某在本村大隊部附近乘涼,吳某醉酒后途經此處,無故上前對其進行辱罵,引發雙方爭執。經在場群眾勸阻后,周某為免事態升級,主動選擇避讓回家。然而吳某并未就此罷休,繼續追逐周某并抬腳踢踹。周某在后退躲閃過程中抬手阻擋,將吳某踢來的腳架開,吳某因此身體失衡倒地,頭部觸地受傷,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共計45天,花費醫療費8萬余元。隨后,吳某將周某訴至法院,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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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吳某酒后無故實施辱罵、追打行為,對周某構成持續的不法侵害,周某始終保持克制,優先選擇避讓離開,在人身安全面臨直接、現實威脅時,才采取抬手阻擋的防衛措施。從防衛時機、手段、強度來看,周某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反擊手段合理、未超必要限度,構成正當防衛,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因正當防衛造成他人損害且未超過必要限度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不法侵害由吳某主動挑釁、酒后滋事引發,周某存在現實的人身安全威脅,法律并未要求公民面對不法滋擾與暴力侵害時消極忍讓,而是明確賦予公民正當防衛的救濟權利,周某采取合理措施抵御侵害,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應予肯定。司法裁判應堅決摒棄“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的錯誤思維。
法官提醒:鄰里相處、日常交往應當理性克制、文明友善,切勿酒后失德、無端滋事、肆意挑釁他人。當人身、財產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公民有權采取合理適度的手段予以制止,只要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對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損害與合法權益的價值之間不明顯失衡,正當防衛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正當防衛。
第三十一條 對于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經審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施侵害行為的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僅以正當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 源:伊川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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