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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被告周某某購買原告張某某的模板,原告將模板送到被告指定的工地,被告收到模板后,向原告出具收據一份,收據中載明模板數量,單價,計貨款29600元,外加運費運費400元,共計30000元,被告未支付貨款。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運費。
被告辯稱,周某某是徐某某聘請的工作人員,案涉單據是徐某某讓周某某代簽用于工地施工,請求駁回原告對周某某的起訴,追加老板為被告,責任由老板承擔。
法院審理
被告抗辯其系案外人聘請的工作人員,案涉單據是代簽用于工地,辯稱原告自始至終清楚工地實際老板是誰,并申請追加案外人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對于被告周某某陳述的誰是老板,并不知情。被告周某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只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擔還款責任,故對被告周某某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原告持有被告簽字的收貨單,有證人證言證明原告送貨,被告收到貨,且被告提供的錄音材料能證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貨款,足以認定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自愿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
法院判決:由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張某某貨款29600元,外加運費400元,共計30000元。
法官說法
合同具有相對性,本案案涉收據由被告簽字確認,現有證據足以證實原、被告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被告主張其僅為工地工作人員、實際另有老板,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佐證,且原告不同意追加案外人,故該抗辯不能對抗原告向簽字交易相對方主張貨款的權利。
交易各方從事經濟往來時,應當明晰自身簽約、收貨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在此,想對原告說,交易中注意留存完整交易憑證,明確合同相對方,便于后續維權。同時,也想對被告說,簽字收貨需承擔對應合同責任,若確屬履職應提前留存完整證據予以佐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九十條 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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