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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帶貨熱潮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被短視頻中宣傳的“低門檻、高收益”營銷模式吸引,跟風采購貨源、投身帶貨行業,但缺乏風險預判,誤以為“賣不出去就可以退貨退款”,由此引發買賣合同糾紛。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厘清網絡帶貨交易中的合同邊界與風險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8月,小陳在某網絡平臺刷到小李發布的微商帶貨短視頻,被其宣傳的營銷模式及收益前景吸引。為開展帶貨銷售業務,小陳向小李采購貨物,先后累計支付貨款6300元,小李隨后按照約定完成了全部貨物交付。
收貨后,在小李的持續指導下,小陳7個月內都未能售出貨物。因無法通過轉售獲取收益,小陳便向小李提出全額退貨退款的要求。小李當場明確拒絕,并表示可繼續為小陳提供帶貨指導、協助其開拓銷售渠道。
雙方就退貨退款事宜未能達成一致,小陳在未取得小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貨物退回至小李原發貨廠區,且貨物已由廠區工作人員簽收。后續,小陳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李全額退還其貨款6300元。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
雙方未事先約定退貨退款條款,小陳以已完成退貨為由主張退款,該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庭審中,小李答辯稱:小陳采購貨物的核心目的是轉售牟利,自己已完整履行貨物交付義務,案涉貨物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且雙方事前未約定任何退貨退款條件,其多次明確拒絕小陳的退貨訴求;同時小陳并未與其達成合意便自行退貨,在其未授權他人簽收的前提下,廠區員工簽收不能等同于其本人簽收,其無需承擔退款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小陳足額支付貨款、小李依約交付貨物,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核心義務均已履行完畢,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結合雙方完整聊天記錄及在案證據可知,小李僅承諾為小陳提供貨源及帶貨指導服務,并無約定“帶貨滯銷即可退款”的相關內容,亦無證據證明小李承諾對小陳的銷售收益承擔兜底、退款責任。因此,小陳主張因無法轉售獲利、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小李退還貨款缺乏合同約定依據。
此外,合法有效的退貨退款、合同解除行為,必須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或滿足法定解除情形基礎上,且退貨行為需有效送達合同相對方。小陳在小李明確拒絕退貨的前提下,單方面擅自將貨物退回原發貨廠區,即便貨物已被廠區人員簽收,也不能等同于小李本人或其授權人員完成簽收、認可退貨行為。
綜上,當事人小陳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負有舉證義務,其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存在退貨退款約定,亦未能舉證證明案涉買賣合同存在無效、可解除的法定情形,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小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微商帶貨、網絡代購等新型交易模式日益普及,既為群眾提供了便捷的交易渠道和創業機會,也暗藏諸多法律風險與交易陷阱。結合本案,在此提醒廣大創業者投資前保持理性審慎,留意以下要點:
1.審慎甄別交易主體,在參與微商帶貨、網絡代購等新業態交易前,務必核驗對方身份及經營資質,切忌僅因短視頻引流、朋友圈推介而盲目信任。
2.規范固化交易流程,對貨品質量、交付方式、結算周期、退換貨規則及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應訂立書面合同或以聊天記錄、錄音等形式固定證據,確保約定明確、留痕可查。
3.樹立正確投資觀念,面對“低門檻、高回報”的商業宣傳,科學評估市場風險與自身履約能力。
網絡交易經營者應誠信守法,恪守契約精神,須真實、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及交易模式,嚴禁虛假宣傳與欺詐誤導;主動規范經營行為,與相對方明確權利義務,全面履行合同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轉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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