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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信用蕪湖”網站最近公示的一則行政處罰消息顯示,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被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皖蕪﹞文綜罰字﹝2026﹞F-39號,處罰決定日期為2026年7月6日,處罰機關為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蕪湖市廣播電視局、蕪湖市文物局)。
處罰信息顯示,2026年4月14日,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蕪湖市弋江區文化旅游體育局報送的《關于申請吊銷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并隨文附上蕪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的《商請函》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兩份、筆錄材料四份。
該《請示》稱: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因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蕪湖市弋江區文化旅游體育局初步認定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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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蕪湖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整合組建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將案件報請我局依法處理。我局執法人員對弋江區文旅體局移交的由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兩份能夠證明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曾于2025年5月27日、2025年11月10日兩次受到公安機關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四份筆錄材料能夠證明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涉嫌提供以營利性為目的陪侍,屬于有新的違法行為發生,可以作為我局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使用。
另外對弋江區文旅體局移送理由進行審查,認為依據充分,決定受理。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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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的工商注冊資料顯示,蕪湖星河宮邸娛樂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05月29日,注冊地位于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南瑞街道九華南路18號(奧體中心主體育場北側),法定代表人為佘豐強。
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歌舞娛樂活動;酒類經營;酒吧服務(不含演藝娛樂活動);餐飲服務;提供電子競技娛樂的住宿服務;游藝娛樂活動;食品銷售;演出經紀(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休閑娛樂用品設備出租;租借道具活動;公園、景區小型設施娛樂活動;劇本娛樂活動;游樂園服務;健身休閑活動(除許可業務外,可自主依法經營法律法規非禁止或限制的項目)等。
來源:信用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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