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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因拆設備改數據被判的真實案件。
某焦化公司是陜西省重點排污單位,按照國家環保部門要求,在焦爐煙囪上安裝了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監測數據實時上傳至國家環保監控系統。
2022年9月,煉焦車間工人張某發現煙囪的在線監測顆粒物排放數據超標了。他向公司環保主管郭某偉報告,郭某偉又向副廠長徐某杰請示。
徐某杰做了一個決定:拆掉監測設施配備的排水閥,通過稀釋采樣氣體的方式干擾監測數據。郭某偉通知張某具體實施。拆掉排水閥后,監測數據明顯低于實際排放數值。
此后,郭某偉等人通過反復拆卸、安裝排水閥的方式,應付環境督導檢查。
2022年12月,煉焦車間主任賈某敏在巡查中發現排水閥被拆,但沒有制止。
2023年2月22日,生態環境部督導檢查。為逃避監管,徐某杰再次授意郭某偉、賈某敏指使張某拆卸排水閥。
案發后,四人主動投案。法院認定四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徐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其余三人緩刑。
為什么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拆個閥門,怎么就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了?
關鍵在于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在法律上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
(一)法律明確:干擾監測系統采樣,構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二)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因系統不能正常運行而嚴重失真的……。”
本案中,徐某杰等人拆卸排水閥,直接干擾了煙氣監測設施的采樣過程,采樣氣體被稀釋,導致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環保部門失去了對該廠顆粒物排放的有效監管。這完全符合干擾系統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要件。
(二)指導案例早已確立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4號(李森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的裁判要點也明確: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用物品堵塞采樣設備,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案中拆卸排水閥的行為,與指導案例中堵塞采樣設備的行為性質相同,都是以物理手段干擾監測系統采樣,導致數據失真。
為何不構成污染環境罪?
有讀者可能會問排放數據都超標了,為什么不按污染環境罪判?
這涉及兩個罪名的競合問題。
根據司法解釋,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煙氣監測設施主要監測的是顆粒物排放,而不是司法解釋明確列舉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本案不涉及上述污染物,因此不構成污染環境罪,但干擾監測系統的行為本身仍然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也即是說,在本案中排放數據超標本身可能不構成污染環境罪,因為顆粒物不屬于司法解釋列舉的特定污染物,但拆設備讓監測數據失真這個行為,已經單獨構成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從刑事責任上,副廠長徐某杰是決定者,作用最大,被判實刑;環保主管郭某偉是執行者,車間主任賈某敏是知情不制止者,工人張某是具體實施者,三人作用相對較小,均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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