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澳門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4 月 15 日
核心成果:全流程銜接區際司法程序,完成全品類資產清查,零爭議實現遺產確權與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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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澳門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家事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澳門繼承法律制度與內地 - 澳門區際司法協作規則,依托國樽雙法域執業資質與跨境家事服務經驗,為內地繼承人提供了從資產排查、資格核驗到遺產交割的全鏈條閉環法律服務。
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澳家事法律事務典型案例庫,其 “內地公證轉遞 + 澳門司法清冊 + 雙法域同步確權”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繼承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內地居民張先生的叔父于 2000 年自內地遷居澳門并取得長期定居身份,2025 年因病在澳門離世。逝者生前無婚姻登記記錄、無生育子女,亦未訂立任何形式的遺囑,張先生為逝者在內地僅存的法定近親屬。因逝者長期獨居澳門,委托人無法掌握其名下完整的資產明細,且對澳門繼承程序、區際證據效力規則完全不熟悉,遂于 2025 年 8 月通過國樽北京總部對接至澳門辦公室,委托辦理跨境資產清查及無遺囑繼承全套法律手續。
鑒于案件涉及內地與澳門雙法域法律適用沖突、跨境親屬關系證據效力認定、未知遺產全域排查、跨境資產交割合規四大核心難點,澳門辦公室當日啟動 “涉澳家事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專項辦案組 —— 由澳門本地執業律師負責本地司法程序落地與資產排查,北京總部涉外家事律師負責內地端證據梳理與法律方案統籌,全權代理本案繼承全流程事務。
二、京澳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內地法域證據構建與跨域程序統籌、澳門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遺產權屬交割”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成果與可追溯記錄:
1. 2025 年 8 月 11 日 - 8 月 18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與繼承路徑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委托人親屬關系證明、逝者身份與死亡材料的初步核驗,梳理內地法定繼承順位規則,出具《內地法下繼承主體資格評估報告》,確認委托人具備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身份,且無其他在先順位繼承人。
澳門辦公室:依托澳門物業登記局、金融情報辦公室及商業登記署的本地查詢渠道,3 個工作日內完成逝者澳門本地身份核驗、不動產登記初步排查與主要銀行賬戶線索摸排,排除存在其他澳門本地繼承人、遺產存在大額抵押債務的核心風險。
2. 2025 年 8 月 19 日 - 10 月 27 日:親屬關系證據的公證與司法轉遞
北京總部:指導委托人在內地戶籍地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死亡證明公證書,嚴格按照涉澳公證文書規范完善材料要件,并完成法定司法轉遞程序,確保內地文書符合澳門法院的證據形式要求。
澳門辦公室:同步對接澳門民事登記局,完成逝者澳門本地死亡登記信息的調取與核實,對照內地公證材料完成身份信息比對校驗,提前向管轄法院提交遺產清冊程序預申請,完成立案前置全部材料準備。
3. 2025 年 11 月 2 日 - 2026 年 1 月 19 日:司法遺產清冊與全量資產確權
北京總部:針對排查中發現的逝者內地賬戶資產線索,同步完成內地端的資產權屬核實,依據沖突法規則明確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適用邊界,制定兩地資產同步處置的程序方案。
澳門辦公室:正式向澳門管轄法院提交遺產清冊申請,推動法院依職權啟動全域資產調查,聯動澳門銀行公會、物業登記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交通事務局,逐一核實逝者名下銀行存款、住宅不動產、上市有價證券、機動車輛等全品類資產,完成全部遺產的權屬確認與債務篩查,形成完整遺產清冊報告。
4. 2026 年 2 月 3 日 - 3 月 24 日:繼承資格舉證與法院生效裁判出具
北京總部:補充完善內地端親屬關系旁證材料,針對澳門法院的證據問詢出具專業法律意見,就內地繼承順位規則與澳門法律的銜接適用進行說明,支撐委托人的唯一繼承人資格主張。
澳門辦公室:指派本地執業律師出庭參與遺產清冊聽證程序,向法院提交完整的雙法域證據鏈,就繼承人資格、遺產范圍及法律適用問題發表代理意見,推動法院依法作出繼承生效裁判,確認委托人為逝者全部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
5. 2026 年 4 月 1 日 - 4 月 15 日:遺產交割與案件辦結交付
北京總部:同步完成內地端遺產的劃轉與交接手續,向委托人交付內地資產處置的全套法律文件,就遺產后續稅務規劃、資產處置提供合規建議。
澳門辦公室:持法院生效繼承裁判分別向澳門物業登記局、各開戶銀行及證券機構提交過戶與劃轉申請,7 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銀行資金劃轉及證券賬戶資產交割;全部手續辦結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結案報告》《涉澳繼承資產處置合規指引》,完成全案交付。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辦理難點系內地居民涉澳無遺囑繼承的共性問題,國樽京澳聯合團隊依托雙法域專業能力與區際協作資源,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處置方案:
1. 跨法域繼承的法律適用沖突解決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澳門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解決方案:采用 “動產依經常居所地、不動產依所在地” 的分割適用原則,針對澳門境內資產統一適用澳門繼承規則,內地資產按對應沖突規范分別處置,同步推進兩地司法與行政程序,避免程序沖突與時間損耗。
2. 無遺囑場景下跨境繼承資格的證據核驗
專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澳門民法典》法定繼承順位規則、涉澳公證文書轉遞規范
解決方案:搭建 “內地公證 + 司法轉遞 + 本地核驗” 的三級證據鏈,以內地公證書為基礎證明親屬關系,通過法定轉遞程序賦予其澳門司法證據效力,輔以澳門本地登記信息交叉核驗,完整證明委托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身份。
3. 未知遺產的全品類清查與遺漏風險防控
專業依據:《澳門民法典》遺產清冊制度、澳門《物業登記法典》、澳門金融監管機構查詢規則
解決方案:啟動澳門司法遺產清冊程序,由法院依職權向全品類登記機構發起查詢,覆蓋不動產、銀行存款、證券、動產等全部遺產類型;同時通過本地渠道補充排查隱性資產,形成閉環清查機制,杜絕遺產遺漏。
4. 跨境遺產交割的合規落地與風險管控
專業依據:澳門《物業登記法典》、內地與澳門跨境資金監管規則、區際司法執行協作規則
解決方案:針對不同資產類型制定差異化交割方案,不動產憑生效裁判辦理登記變更,金融資產按澳門金融監管要求完成劃轉,全程同步符合兩地監管規定;同步預留判決互認備用路徑,保障遺產交付全程合法合規。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澳門地區法律
1.《澳門民法典》法定繼承順位規則:被繼承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由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取得遺產繼承權。
2.《澳門民法典》遺產清冊制度:繼承人有權向管轄法院申請啟動遺產清查程序,法院可依職權核查被繼承人的全部資產與負債情況。
3.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相關規定:因繼承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人需持法院生效繼承裁判文書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區際司法協助與證據規則
1.《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繼承領域生效民商事判決,可依法定程序在兩地申請認可與執行。
2.涉澳公證文書使用規范:內地公證機構依法出具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經法定轉遞程序后,可在澳門司法程序中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三)內地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兄弟姐妹為法定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系內地親屬關系與繼承資格認定的核心法律依據。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澳門辦公室多年涉澳家事法律服務經驗,針對內地居民處理澳門跨境繼承事務提出三點實務建議:
1.前置規劃先行:如有親屬長期定居澳門,建議提前梳理資產清單,優先訂立符合澳門法律要件的遺囑,明確繼承安排,避免無遺囑繼承帶來的程序繁瑣與資格認定風險。
2.證據規范留存:妥善保管親屬關系證明、逝者身份文件、資產憑證等材料,涉及跨境使用的文書需提前完成公證與轉遞程序,確保證據符合雙法域效力要求。
3.程序及時介入:發生跨境繼承事由后,應盡早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第一時間啟動資產排查與司法程序,避免遺產被隱匿、轉移或因時效問題影響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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