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肥了解到,合肥中科升途教育咨詢主營專升本培訓業務,為消費者提供《中科專升本VIP班協議》《中科專升本精品班協議》《中科專升本創新計劃協議》三類培訓協議。
上述《協議》內的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消費者協商,屬于格式條款。
其中,《中科專升本VIP班協議》第五章退費標準第4項中寫有“甲乙雙方自簽協議起……乙方不得中途退費”,《中科專升本精品班協議》中第五章退費標準第4項中寫有“甲乙雙方自簽協議起……乙方不得申請退費”,《中科專升本創新計劃協議》第七條退費標準第2項中寫有“……在繳費簽訂協議七天后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費、轉讓申請”、第4項寫有“若因以下不可抗拒因素及乙方單方面因素造成專升本失敗,甲方不予受理退費:……(2)招生院校專業取消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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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通過上述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承擔依法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同時單方面排除、限制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
希望更多的消費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以免后期自身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尤其是現在各類培訓機構層出不窮,希望大家能夠更加的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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