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7日訊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中共寧波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寧波市民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發布相關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以金融改革創新助力寧波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中共寧波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寧波市民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開展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工作。
上述通知所稱的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信托當事人申請,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其他法定事項和信托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以完成權屬登記、信托公示登記的行為。
寧波轄內信托公司(以下簡稱受托人或信托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取得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不動產權利,根據信托文件約定管理、運用、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適用上述通知。
委托人交付的不動產應當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轉讓、權屬清晰,無權利限制情形。
通知指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辦理轉移登記:(1)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動產設立信托的;(2)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以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動產追加交付信托財產的;(3)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運用信托資金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動產的;(4)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取得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動產的;(5)信托存續期間,因原受托人辭任或職責終止,更換受托人的;(6)信托存續期間或信托終止時,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約定將不動產權利分配給受益人或按信托文件處置不動產的。資產服務信托的受益人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完成信托財產登記后,在信托登記公司辦理信托產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核發的不動產權證書。信托產品登記完成后,信托受益人可以向信托登記公司申請辦理信托受益權證。具體規則由信托登記公司另行規定。
通知明確,信托產品屬于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關系的設立、變更或終止,還應當按照《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中增加民政部門出具的《慈善信托備案回執》。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參照前述辦理流程辦理轉移登記或變更登記。納入信托財產的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補充注記“本不動產權利為信托財產,信托登記系統產品編碼×××,信托業務類型為公益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備案編號為×××”。
通知指出,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涉及相關稅收的,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稅收政策辦理。涉及該試點工作的有關單位在試行期間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個人信息的保護管理。
在試點期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波監管局、中共寧波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寧波市民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建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信托登記公司配合做好試點信息共享。上述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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