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分合合本是生活常態,可有人卻因一時情傷鉆了牛角尖,因愛生恨,沖動縱火,一把發泄情緒的火,帶來的絕不是情緒的解脫,而是嚴厲的刑事處罰。近日,龍崗區檢察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11月,阿香(化名)和男友陳某某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并分手,陳某某將阿香的微信拉黑后搬家。同月某日凌晨1時許,阿香飲酒后醉醺醺地來到陳某某原居住地,多次敲門無人回應,便對房門進行踢踹致損壞。阿香又用打火機對著門鎖點火,在發現無法點燃后,阿香在門口堆放的雜物中找到一條毛巾,點燃后塞入被踹穿的門洞里燃燒,并將掃把、編織袋、浴巾等易燃物品堆放至房門口以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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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著引燃物后,阿香徑自離開。所幸的是,隔壁鄰居周某某及時發現火情,并將火撲滅,避免了災情發生。
發生火情的房間位于一棟六層樓高的住宅公寓內,有40多戶住戶。阿香為泄私憤,凌晨在樓道內放火燒毀房門,其行為已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2025年11月,公安機關將阿香抓獲歸案,經審查,其行為構成放火罪。2025年12月,龍崗區檢察院以放火罪對阿香提起公訴。2026年1月,審判機關采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根據阿香的犯罪情節和認罪態度,依法以放火罪判處阿香有期徒刑三年。
檢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屬于危險犯,不以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作為定罪前提,不要求實際發生危害結果。在被點燃物可獨立燃燒后,只要認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即構成犯罪。
許多人對放火罪存在一個誤區,認為“沒燒到人,不算大事”,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本案中,阿香實施放火行為的公寓樓居住人數較多,案發時間為凌晨1時許,大多數住戶已處于休息無防備狀態,發生火情的房間內及房間門口均堆放了易燃物品,房門旁邊還有天然氣管道,從放火的時間、地點和周圍環境來看,其放火行為足以危及該公寓樓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日常生活中,要妥善處理情感糾紛,管控情緒,守住法律底線。戀愛分手產生矛盾十分常見,若內心壓抑,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調節心情、轉移注意力,必要時尋求心理疏導,切勿采用縱火、損毀財物、恐嚇騷擾等極端手段發泄情緒。情緒的宣泄不能逾越法律邊界,極端報復行為終將付出牢獄代價。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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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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