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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國家從資本輸入國逐步成長為資本輸出國時,其監管體系和專業服務市場往往也會同步成熟。”
文 /巴九靈(微信公眾號:吳曉波頻道)
規則越清晰,決策的成本就越低。
7月1日,《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將正式施行,這是首部以“對外投資”為名的行政法規。
《規定》分34條共4729字,切切實實回應了困擾出海企業多年的三大問題:到底鼓不鼓勵出海?出海的紅線又在哪里?政府如何保障出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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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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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被擺到了臺面上”
華商出海產業聯盟理事長卓立略顯興奮地告訴我們,這份規定是“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中一件值得被載入歷史”的標志性事件。
在這位多年為中國出海企業同專業服務機構、海外地方政府牽線搭橋的“出海紅娘”看來,這份規定最顯著的作用,是給出了“確定性”。
《規定》第五條明確寫道:
國家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應該怎么做?都不說,那就是最大的風險;多說一點,說明白一點,那確定性就會增加。”
卓立的這番評價有一定的現實背景。
從上世紀90年代的試探性出海,到中國商品的大規模出口,再到跨境電商和品牌全球化,中國企業的海外布局不斷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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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駛進廣西欽州港卸貨的海輪
圖源:新華社
到2015年,中國首次成為資本凈輸出國,對外直接投資超過日本位居世界第二,對外投資進入“黃金時期”。
當下的第四波出海浪潮,呈現出與以往截然不同的面貌。
出海形式上,是覆蓋面更廣的“全要素出海”,出海企業從早年賣產品、買資產,到如今在海外建工廠、設研發中心、搭平臺、鋪全球銷售網絡、布局關鍵資源、參與當地的產業生態等,復雜度顯著提升。
出海主體上,從成熟的大型企業、央國企為主,轉向大中小企業集體出海,這其中,既有深耕海外多年的老手,但更多是浪潮洶涌下的“新兵”。
2024年,中國直接對外投資中,非公有經濟主體占比達54.3%,卓立告訴我們,70%的中小企業中都是第一次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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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國政府網
因此,是否符合國家大勢,不可避免地成為企業心頭的首要顧慮。
這種審慎已在數據中有所顯現。
安永數據顯示,2026年一季度,中國全行業對外直接投資同比增長8.9%,但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同比下降6.1%;與此同時,中企海外并購交易數量同比下降28%,創近十年單季度新低。
由此,《規定》的出臺,或許正當其時。
“法無禁止即可為”,理論上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原則上都可以做。
長期以來,中國對外投資并非沒有規則。
發改、商務、外匯等部門各有分工,發改委重點關注項目管理和國家安全因素,商務部側重境外投資主體管理和信息報送,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跨境資金流動監管。
但對于企業而言,這套規則最大的特點是“散”,很難找到一套完整、統一、能夠直接回答“我能不能做”“應該怎么做”的規則體系。
卓立坦言,有一些企業在成功出海后常常選擇“低調發展”,多少也與此有關。
而當《規定》以首部“對外投資”行政法規的身份正式出臺后,“事情被擺到了臺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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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出海,但有紅線
不過,對企業而言,原則上是“法無禁止即可為”,但在一些領域,如國家安全、外匯管理、技術出口、跨境數據流動等事項上,就不能只聚焦于商業可行性。
這一次,在所有人看到了“確定性”之時,也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紅線所在。
最為矚目的是《規定》十四條:
對外投資涉及資金匯兌、貨物與技術進出口、跨境服務貿易、跨境數據流動、人員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經營者集中審查、出口管制、網絡安全監管、稅收征收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過去很多企業理解出海,基本是從生意出發——哪兒有市場、哪兒成本低、哪兒有訂單和資源,就往哪兒去。”
鮑樂東律師常年幫助企業設計境外投資架構、做跨境并購、在海外設公司、搭合規體系。
對這位天天和“出海法律”打交道的律師來說,《規定》從合規角度,給出海企業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戰略視角。
“如今出海早就不是一筆買賣能不能談成那么簡單了。外匯、稅務、數據、技術、產業鏈、國家安全、海外權益,再加上萬一出了糾紛怎么處理,這些事是綁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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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稅務局團隊走進公司為開展稅費政策輔導
在他看來,《規定》的出臺,與其說是“設置了路障”,倒不如說是進一步明確了交通規則。
卓立從企業家視角出發,認為《規定》把“不讓做的事情和后果”都說清楚了,也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已出海企業家的另一重顧慮——現在做的事情是否會遭遇“事后監管”。
紅線的提出,同樣有著現實考量。
隨著出海主體越來越多、越來越“年輕”,企業出海的節奏明顯加快,出現了不少“業務先跑出去,合規后面補”的情形。
“我手上的項目里就有很多典型案例。”鮑樂東說,“企業并購完成后才發現,目標公司歷史上的稅務、用工、環保甚至制裁合規存在大量問題。最后買到手的,未必是一項優質資產,也可能是一整套歷史遺留風險。”
不久前引發廣泛關注的Manus事件,更是新形勢下新問題的集中體現。
從時間上看,《規定》的出臺與事件發生相隔不遠,但國務院行政法規從起草、論證到審議通過往往需要較長周期,因而兩者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相反,Manus事件更像是一次現實預演,“企業可以走出去,但涉及國家安全、核心技術、重要數據以及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等領域,邊界一定會劃得更加清晰。”鮑樂東如此解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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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在涉及人工智能、核心算法、關鍵數據、重要技術,以及境外控制架構、境外融資安排等領域,未來監管將越來越看重實質。”
放在這樣的背景下,便不難理解《規定》為何始終圍繞“發展”與“安全”兩條主線展開。
不過,《規定》并非只單純鼓勵或規范出海企業的行為,30%以上篇幅的條例,是對政府自身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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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經濟”保護體系
2025年,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企業超5萬家,分布于190個地區和國家,全行業對外投資額(ODI)達到1743.8億美元,海外投資存量超過3萬億美元。
他們共同組成了一個跨越國境的“中國人經濟”,是中國海外利益的重要承載者。但隨著規模的壯大,在企業經營之外,他們同時遭遇了自身難以對抗的新困境。
鮑樂東介紹了幾種情形:“企業在海外建好了廠,當地政策一變,原來談好的稅收優惠兌現不了;中方參與基建項目,當地政府一換屆,合同被要求重談......”
對此,企業往往首先依靠合同、證據和爭議解決機制維權。“但在涉及政策變化、歧視性待遇、重大海外權益受損等情形下,也可能需要依法借助政府溝通、商協會協調、仲裁訴訟、保險安排以及經貿渠道等。”
從國際經驗看,當一個國家從資本輸入國逐步轉變為資本輸出國,其海外權益遍布全球時,其監管體系和專業服務市場往往也會同步成熟。
在這方面,日本依然是最好的鏡子。
上世紀80年代,日本企業開始大規模走向東南亞和北美市場。伴隨著資本輸出,日本政府逐步建立起以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和日本出口與投資保險機構(NEXI)為核心,涵蓋融資、政治風險保險、專業服務等在內的海外支持網絡。
而本次《規定》同樣致力于搭建類似的體系。如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在投資經營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中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卓立指出,同日本大出海浪潮時相比,中國企業是在更復雜嚴峻的出海背景下出海。
“比起當年的日本德國韓國,我們缺了一樣很重要的東西——‘友好’,地緣政治沖突、貿易壁壘高筑、東西方文明差異所導致的價值觀沖突等,令我們企業在海外發展過程中難度倍增。”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面臨如此復雜的國際局勢,僅靠一家企業的力量,恐難以適應和對抗。
正因如此,《規定》嘗試系統性地建立中國海外權益保護框架,從事前預警、事中支持到事后的救濟與反擊,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專注海外投資與資產配置、“一帶一路”智庫專家董毅智律師認為,對正在走向國際市場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個人投資者來說,這種制度層面的保障和支持體系尤為重要。
除了政府角色,其他身份如省級政府、銀行、法律、審計、咨詢、貿促、海關、行業協會等出海服務相關的平臺和機構,也在《規定》中對號入座,找到了各自的位置和規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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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浙江省海外綜合服務平臺
“文件明確鼓勵市場專業力量深度服務企業出海,幫助企業安全、合規出海。對我們這類出海服務機構而言,是更直接的市場機遇。”談及自己所在的行業,卓立如此說道。
而從律師的角度看,董毅智認為,政府在宏觀層面建設了保護體系,那么包括律師在內的專業服務機構,則是要從微觀層面,幫助企業真正用好這套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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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追問
規則越清晰,決策的成本就越低,但清晰的規則永遠不嫌多。
一周以來,《規定》在解決了一大部分困擾后,也迎來了新的追問。
在董毅智看來,文件出臺后,市場最關心的問題已經從“有沒有”變成了“怎么用”。
◎其一,是《規定》框架下的實施細則何時落地,例如,哪些行業、具體什么規模的交易需要審查,以及審查的流程要多久等。
◎其二,《規定》中的反制措施將如何操作,例如企業在出海投資了相關項目后,遭到了歧視性待遇,如何申請啟動壁壘調查流程,申請與調查的周期分別多久,期間項目該如何進行?
◎其三,對已經投資海外的企業或專業投資者而言,要如何參與備案。
在董毅智看來,以上種種,是企業家和投資者們在整體肯定規定出臺的促進作用的同時,希望能夠盡快落地細則,以進一步減少不確定性。
鮑樂東表示,當前企業家們最直接的問題,不再是“還能不能出去,而是以后怎么出去才安全”。
對此他建議,《規定》在7月1日正式實施后,相關企業不可避免地要對自身進行一次“合規體檢”,重新捋一遍整個架構,特別是已經有境外主體、境外賬戶、境外股權、境外融資、境外員工,還有跨境數據流動的企業。
卓立的著眼點,依然在“打補丁”上。
她認為,當政府在法律層面給予了積極信號和監管邊界時,其他配套如供應鏈、生態服務等更需要加快跟進。
吳老師曾說過,“到海外辦一個工廠,兩年打基礎,五年起規模,十年決勝負”,企業出海的難度和跨度不亞于一次重新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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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工人在中國品牌的工廠內組裝智能手機
而如何保護遍布全球的企業、資產、技術和品牌,同樣需要經歷一場漫長的制度建設。
當前,《規定》已經和《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規定》《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反外國制裁法》《對外貿易法》一起,初步搭建出了一套中國自身的外部風險應對體系。
這其中,《對外貿易法》負責貿易、技術進出口、服務貿易等更基礎的規則,《對外投資規定》管的是中國投資者怎么出去、出去以后怎么管、怎么服務、怎么保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規定》盯的是關鍵產業和供應鏈避免被人卡脖子。
《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和《反外國制裁法》主要是應對外國的長臂管轄、不當制裁和歧視性措施,即當別人想用他們的法律來管我們的企業時,我們怎么反制。
自此,一個跨越國界、遍布全球的“中國人經濟”,首次擁有了一套能夠與其全球布局相匹配的護航機制,而這套機制還將繼續完善和拓展。
正如鮑樂東所言:真正的全球化,是不管落在什么樣的法律環境、監管環境、政治經濟周期里,企業都能站得住、走得穩。
*注:本文所有解讀針對的是“將于2026年7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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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風月半|責任編輯|徐濤
主編|何夢飛|圖源| VCG、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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