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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藤縣太平XXX農資店未取得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溴敵隆案
【基本案情】
202 6 年3月 26 日,藤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 根據群眾舉報的線索,到 藤縣 太平鎮XXX農資店 進行 執法 檢查,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說明來意后,全程在當事人的陪同下進行檢查, 該店取得《營業執照》和藤縣農業農村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限制使用農藥除外), 現場檢查鋪面及倉庫,發現溴敵隆農藥的發貨單(進貨單)一張,未發現有溴敵隆農藥,證明當事人已經出售了溴敵隆農藥 。 當天經批準立案后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問話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對現場情況進行拍照取證。 經調查確認, 當事人 取得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包括須定點 經營 的限制使用農藥,屬超范圍經營 , 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立案 處理。
【處罰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第二款:“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567號)以及《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的規定。應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規范農藥的經營行為是農藥質量安全的保證,農藥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超出經營范圍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或者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按照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處理。”,可見,取得的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含限制使用農藥的,就不能經營限制使用農藥,違反了必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 來源:藤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黃喜娟、 廣西藤縣農業農村局
原標題“以案釋法 | 經營范圍要認清,限制使用農藥不可隨意售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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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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