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的壽寧,一場尋常的民間喪事引發了不尋常的爭議。鰲陽鎮居民何某清為親人辦理殯葬事宜時,選擇了傳統的當街抬棺送葬方式。盡管此前簽署了移風易俗承諾書,盡管鎮村干部多次上門勸導,這位普通百姓最終還是遵循了祖輩傳下的殯葬習俗。隨之而來的,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何某清被拘留三日,現場引路的朱某理更被處以五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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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被官方定性為"頂風違紀違法"的事件,折射出傳統習俗與現代治理之間的深刻碰撞。當"喪事簡辦"的政策倡導遇上延續千年的殯葬傳統,當行政權力介入民間習俗領域,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執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真正體現了法律的溫度?
首先,監管部門應當審慎適用“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之法律條款,防止其被擴大化運用。公安機關作出處罰的核心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關于"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規定。但這個法律條款并非可以隨意套用,它有著明確的適用條件。根據法律精神和司法實踐,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至少需要兩個關鍵要素:一是行為具有客觀的擾亂性,二是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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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通報內容看,目前我們看不到這場送葬行為導致交通中斷、公共設施損壞或者群眾大規模聚集的具體描述。而僅僅"當街抬棺"這個行為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擾亂秩序"。尤其在很多地方的民俗中,抬棺送葬是對逝者表達尊重的傳統儀式,只要組織有序、不妨礙他人,這種行為完全可以在公共空間中合理存在。執法機關如果僅憑"村干部勸導無效"和"簽署過承諾書""與政策理念倡導不符"就認定為違法,恐怕難以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其次,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比例原則,確保所采取的執法措施與行為的實際危害程度相適應,從而避免實施簡單劃一、不加區分的一刀切。退一步講,即便抬棺送葬行為確實對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影響,但是具體影響范圍多大,對其行政處罰也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換句話說,處罰的嚴厲程度必須與行為的危害性相匹配,并且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執法方式。
具體到何某清上街抬棺的行為,究其本質,乃是對傳統習俗的恪守,亦是身為孝子賢孫履行抬棺義務之舉,其出發點并非出于惡意擾亂社會秩序的目的。至于此種上街抬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能實際上極為有限,遠未達到必須采取行政拘留這一最嚴厲行政處罰措施的嚴重程度,因此難以認定其具備適用該措施的正當性與必要性。即便鎮村干部已進行“多方上門宣傳勸導”,仍可繼續通過批評教育、引導改正等柔性方式予以妥善解決;即便勸導無效確有必要施加懲戒,亦可通過罰款等方式實現管理目的,完全無需徑直采取行政拘留的處理手段。
畢竟移風易俗是一項需要耐心的社會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用強制拘留的方式推行"喪事簡辦",可能不僅難以讓人心服口服,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適得其反。法律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教育和引導。如果當執法失去了溫度,可能就算再正確的政策也會打折扣。
另外,在法律上當事人簽署的移風易俗承諾書,本質上是對政策倡導的一種理解和配合意愿,屬于道德自律范疇,而非法律義務。它可以作為衡量當事人是否配合工作的參考,并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更不能作為加重處罰的理由。行政機關將"簽了承諾書仍實施行為"定性為"頂風違紀",也混淆了道德倡導與法律義務的界限。更重要的是,即便簽了承諾書,公民依然享有合法的權利。不能因為簽了字,就推定當事人放棄了對行政處罰合法性的抗辯權。
最后,我們對于傳統習俗與移風易俗,更應該尋找平衡點。抬棺送葬不僅僅是一種儀式,更是一種文化傳承,承載著人們對逝者的哀思和對生命的敬畏。這類傳統習俗,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就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關于推進移風易俗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作為一項政策文件,其"喪事簡辦"的倡導應當通過耐心細致的宣傳引導來推行,而不是依靠強制手段來實現,執法機關必須恪守法治原則,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政策目標與傳統文化之間尋求平衡,進而才能讓執法更有溫度,讓傳統更好傳承。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實現政策目標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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